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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河水作为惩罚人的刑具,春秋时就已采用。晋国的赵简子曾把鸾徼沉入河中,以示惩罚。赵简子对别人说:“我爱好声色,鸾徼立即给我送来歌女舞姬;我爱好宫室台榭,鸾徼很快给我建好亭台楼阁。但是,我喜爱有才能的仁人志士,鸾徼却没有为我选中一个人。他的所作所为是助长我的过错而损害我的善行,要这样的人有什么用呢?”赵简子的做法,意在惩治谄佞之徒,鸾徽被沉河也算是罪有应得。鲁成公十一年(前580),晋国的郤芻向鲁国的声伯求婚,声伯强行夺取施氏的妻子嫁给郤芻。施妻和郤氏生了两个儿子,后来郤氏病死,晋国人把施妻送还鲁国,仍归施氏,施氏就把郤氏的两个儿子沉到河里淹死。若将上述两例加以比较,可以说,施氏的做法,处理的是本家族的私事,沉河属于私刑,而赵简子的做法则带有官刑的性质。不管官刑、私刑,河水作为刑具的属性则很清楚。 ZdAOXUEcnZiEfplKTwUXS32hAXA0RZfkTD2kEfqe0OpnKalCsZ4X3RrxT+tbqa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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