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嫡长子继承制

禹死后,子启继位。由于传统的禅让制没有完全消除,东方偃姓之族的伯益就曾借此与启争夺王位。这就是《竹书纪年》中所说的“益干启位,启杀之”。同时,西边的同姓诸侯有扈氏(陕西户县)更起兵反对。启亲领大军讨伐,声称有扈氏犯了“威侮五行,怠弃三正”的罪行,他要“恭行天之罚”,“剿绝其命”。启与有扈氏大战于甘(河南洛阳市南),有扈氏终于被“剿绝”了。《淮南子·齐俗训》说:“有扈氏为义而亡,知义而不知宜也。”有扈氏败亡的原因,就是只知墨守旧“义”,而不能顺应时“宜”。夏启排除了这些干扰,巩固了王权,正式确立了世袭制度,开始了我国历史上的“家天下”局面。

为了使世袭王权为众多的诸侯所确认,夏启就在都城阳翟召集众多的诸侯,举行盛大的“钧台之享”。这一朝会,“所以示诸侯礼也,诸侯所由用命也”。夏王朝的世袭王权制确立了。

世袭王权制虽然确立,但直到商代,政治权力尤其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承递并没有一定之规。以商为例:从汤到纣共31王,王位递嬗30次,其中兄终弟及者14,父死子继者16,几乎各占一半。依商朝“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兄死,王位由弟继承,直至少帝死后再由长兄之子继王位,重行“兄终弟及”。但是,自第十一王仲丁之后,这一制度发生了危机,继位之弟死,弟之子却不肯还王位于兄之子,王室一片混乱,“废嫡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

就血亲关系而言,兄弟当然不如父子亲密。周人一改“兄终弟及”为“父死子继”,主要是为了利用家族父子血亲情感来维系王权的秩序性,以避免王位继承的纠纷。但是,君王们后妃成群,儿子有嫡庶之分,嫡子又有长幼之别,为了防止诸子争位,于是又立下“立子以贵不以长”(嫡子先于庶子)、“立嫡以长不以贤”(嫡长子先于嫡次子)的王位继承制度。

按照宗法制的“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原则,嫡长子的继承权得到了维护。其他诸子有的受封为诸侯,有的在畿内分得采邑并在王室担任官尹,称为“别子”。他们分别在自己的封地内建立宗庙和相应的政权机构,分成若干新的别宗,各有自己的“氏”号。受封的别子成为这些别宗的始祖,他们的封地和爵位也由嫡长子继承,成为别宗的宗子,对周天子而言,他们是“小宗”;在自己的宗族内则为族长,就是“大宗”。这就是“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的主要内容。

依据宗法制度的组织形式,周王既是普天之下最高的统治者,又是全体姬姓宗族的“大宗”(即最大的族长)、地位最高的“宗子”。他既代表社稷,又主持宗庙的祭祀,掌握全国最高的政权和族权。天子的宗庙祭祀自始祖以来的历代祖先,是全国规模最大、地位最高的祭祀祖先的场所,称为“太庙”。历代祖先,以始祖为中心,按昭穆排列(宗庙祖先牌位排列,昭为左,穆为右,始祖居中,第二代为昭,第三代为穆,第四代为昭,第五代为穆,以下类推),都有一定的地位。只有天子才有这种祭祀列祖列宗的特权。

在诸侯国内,国君又分封自己的兄弟以采邑,建立卿大夫之家。这些卿大夫在自己的封邑内立有家庙,统率自己的家族。对国君而言,他们又是诸侯国内的“小宗”。

卿大夫以下,还可分出他们的亲属,建立各自的父权家长制家庭。这种家庭各有一定的田地,家长就是士。所有的士都要尊重所属家庭的卿大夫为宗子。

士以下,就是各级宗子的比较疏远的宗族成员,他们就成了一般的平民。

这种层层相属的宗法关系,使族权和政权合一。于是,“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奴隶主贵族的等级制度,就是依据这种宗法关系来确立的。这段话只讲到等级之别,没有讲到各等级的任务。《左传·哀公九年》对这个问题有进一步的说明:“其卿让于善,其大夫不失守,其士竞于教,其庶人力于农穑,商工皂隶不知迁业。”《国语·周语》有一段话,对这个问题又有进一步说明:“古者先王既有天下,又崇立上帝,明神而敬事之,于是乎有朝日、夕月,以教民事君;诸侯春秋受职于王,以临其民;大夫、士日恪位着,以做其官;庶人工商,各守其业,以共其上。”由上所述,可知“天子”以下的“诸侯”“大夫”“士”“庶人”“工”“商”“皂隶”等都在不同的等级阶梯上,享有不同的政治待遇和经济特权。这些等级依其政治、经济地位的不同可分为两级:天子、诸侯、大夫、士可列为一级,统称为“贵族”。若就其与经济利益的关系而言,是属于“食之者”,或称之为剥削阶级。庶人、工、商、皂隶可列为另一级,统称为“庶人”。若就其与经济利益的关系而言,是属于“生之者”,或称之为被剥削阶级。这里所说的“食之者”与“生之者”,就是孟子所说的“劳心者”与“劳力者”的分别。孟子说:“或劳心,或劳力。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由于奴隶制国家体制与奴隶主贵族的宗法关系密切地联系在一起,所以各级奴隶主贵族必须十分重视这种宗法关系,尊奉他们共同的祖先,树立牢固的“尊祖”“敬宗”观念。而直接继承祖宗的事业、代表全族最大利益的,就是周王室这个全国最大的“大宗”和周王这个地位最高的“宗子”。各级“小宗”都必须结合在周王的周围,对周王无限崇敬,这就是“敬宗”。等而下之,其他各级宗族成员都要以各级“宗子”为核心,表示“尊祖”和“敬宗”。因此,“尊祖”和“敬宗”就成了维护宗法制的基本信条。

以周王为首的姬姓贵族,在整个奴隶主贵族阶级中占据首要的地位,此即所谓“周之宗盟,异姓为后”。但是,这并不排除异姓贵族。一方面,宗法制的原则通行于所有的百姓贵族;另一方面,在姬姓贵族与异姓之间,还要通过婚姻关系结成亲戚之国,以加强联系,“昔挚、畴之国也由大任,杞、缯由大,齐、许、申、吕由大姜,陈由大姬,是皆能内利亲亲者也”。因此,周天子常称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异姓诸侯为伯舅、叔舅。这种甥舅关系,是对宗法关系的补充,也是宗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bTXSEcW8Kj+eUV+rHKJiTodhAoBEUIIFBfS4wVoivUbXAT1qq6LbIXQ3xK4OQIv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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