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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为一统天下奠基
——公元前359年商鞅开始第1次变法

商鞅,姓公孙氏,名鞅,因功被秦封于商,故又叫商鞅。卫国人,生年不可考,死年是公元前338年。他是战国中期著名的政治家。他从小拜尸佼为师,好刑名之学,后来在魏相公叔痤手下当过小官,一生中的主要事业是在秦国变法。

商鞅变法以前,秦国地处西方,封建经济虽然有所发展,但奴隶制残余还严重存在,旧贵族的势力相当强大。因此,国力贫弱。而这时战国务主要诸侯国早已进入封建社会,把秦国看成夷狄之邦,不让它参与盟会。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秦孝公对秦国的落后状况十分不满,他想使秦国富强起来,于是下令求贤。公元前361年商鞅听到这个消息,急忙从魏国赶到秦国。受到秦孝公信任,封他为“左庶长”(秦爵位共二十级,“左庶长”是第十级)。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孝公支持下实施第一次变法。其内容如下:

(1)废除世卿世禄制

商鞅针对“有罪可以得免,无功可以得尊显”的旧风俗,规定国君的亲属(宗室)没有军功的不能列入宗室的属笈。实行军功爵,共分二十级,按等级的不同分别占有土地、住宅、奴婢,以及享用车骑、衣服等等。没有军功的,虽然富有也不能尊荣。

(2)奖励军功,禁止私斗

为国立功的,依功劳大小分别授予爵位、田宅。规定在战争中杀敌一人赐爵一级,或授予50石俸禄的官。杀敌军官一人,赏爵一级,田一顷,宅地9亩。私斗的按情节轻重,受不同的刑罚。

(3)实行编户制和“连坐”法

凡境内居民无论男女老少都登记在户笈簿上,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互相监督。一家犯法,如别家不告发,则十家连坐,处以腰斩;告发的人,如同杀敌一人受奖,赐爵一级。藏匿坏人的,如同投降敌人受罚。旅店不能收留没有官府凭证的人住宿,否则,店主连坐。

(4)奖励耕织

努力从事农业生产,使粮食和布帛超过一般产量的,可以免除本人的劳役和赋税,不安心务农而去从事工商业,或游手好闲而贫穷的,全家罚做官奴。商鞅还招徕韩、赵、魏的无地农民到秦垦荒,给他们土地和住宅,免除三世的劳役,不让他们当兵,只为秦国提供粮草。

(5)鼓励个体小农经济

规定一户有两个儿子以上的,到成人年龄必须分家,各自独立门户,不能过依赖生活。否则要出双倍的赋税。

商鞅的新法实行10年,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秦国开始日益富强。公元前352年,秦孝公以商鞅为“大良造”(秦爵第十六级,相当于相兼将军)。公元前350年,秦迁都咸阳,同时商鞅实施第二次变法。

商鞅变法遭到了旧贵族的强烈反抗。以太子的两位师傅公子虔、公孙贾为首的一批旧贵族,故意破坏,唆使太子犯法。商鞅毫不妥协,将公子虔处以劓(割掉鼻子)刑,将公孙贾处以黥刑(在脸上刺字)。这就保证了变法的贯彻执行。

但是,商鞅是一个剥削阶级的政治家,他走的是自上而下的变法路线。所以当公元前338年,支持变法的秦孝公死后,旧贵族就疯狂报复,诬告商鞅谋反,并用车裂的酷刑杀害了商鞅。然而,商鞅变法适应了秦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商鞅虽死而他的新法仍然在秦国继续推行。 tbUfnntFJ1wlWRGea5uPzHkHZ+PPlpHd8K1A8m3zFke+tkBI4lZGuUGN8Gbq/B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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