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指明治初年,日本政府对土地制度和土地课税进行的改革。
1868年明治政府成立以后,为了推进日本迅速从封建国家转变为资本主义国家,进行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改革:“废藩置县”,建立了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改革封建等级制度,取消了武士的封建特权;颁布征兵令,建立近代常备军等等。但是,这些改革措施还没有触动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以幕藩领主土地占有制度为前提的旧封建贡赋制度严重阻碍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德川幕府时期不仅贡赋种类繁多,而且封建领主还采取种种办法对农业生产严加限制。如果继续承袭这一套,就会阻碍资本原始积累的进行,无法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在推翻德川幕府统治后,广大农民也渴望彻底摆脱封建领主的压榨,并不断掀起斗争,使明治初年的农民起义形成高潮。尤其是在德川幕府末期发展起来的新兴地主、富农更加迫切要求从法律上确认他们的土地所有权。同时,明治政府建立之初,百废待兴,政府的财政支出十分庞大,而政府的财政收入微乎其微,致使政府财政十分窘迫。在政府财政收入中,地税所占的比率在1870年达一半以上。然而由于商品经济对农民的冲击和农民反抗斗争的加剧,自1871年以后政府的地税收入不断减少。加之旧的地税形式为实物地租,与政府的货币支出矛盾也日益尖锐。因此解决土地问题便成为明治政府面临的重大课题。
早在戊辰战争结束前后,明治政府便开始酝酿解决这个问题。1869年摄津县知事陆奥宗光在府藩县同治论的建议中,最早提出了改革地税的方案,主张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法,改收取实物为货币。1870年7月集议院判官神田孝平向政府提出《田租改革建议》,主张按地价比率征收货币地税。同年8月1日,民部省主张统一全国的土地税。8月20日,大藏省发布旱田一律用货币交税的通告,并允许农民有职业的自由。1871年9月,大藏省发布通告,宣布“准许水旱田自由种植”,解除了德川幕府时期严禁自由种植的禁令。1872年初大藏省在东京府境内颁发土地执照及交纳租税规则的通告。3月23日太政官命令解除永世禁止土地买卖的禁令,发行壬申地券,允许一切人自由买卖土地。5月神奈川县令陆奥宗光提出《地税改革建议方案》,主张按土地肥瘠程度和水利条件的差别确定法定地价,然后按法定地价征税。陆奥的建议受到大藏省的重视,7月陆奥被任命为大藏省的租税官,开始具体推行地税改革方案。8月大藏省正式发布在全国丈量土地和颁发土地执照的通告,并宣布废除过去不许务农者经商的命令,准许自由经商。10月又宣布禁止人身买卖行为。通过以上措施,完成了地税改革的准备工作。1873年4月召集地方官会议,讨论地税改革的具体内容和办法。5月28日,明治政府发布《地税改革布告》和《地税改革条例》,正式向全国宣布实行地税改革。
地税改革法令由五个文件组成:①上谕;②地税改革布告(太政官布告);⑧地税改革条例(布告的附件);④地税改革施行规则;⑤地方官须知书(大藏省给地方官的通告)。
其中,《地税改革布告》是指导地税改革的纲领,《地税改革条例》是地税改革的中心文件,规定了地税改革的基本内容,主要有:①以土地的法定价格作为全国统一的课税标准;②税率统一定地价的3%,丰年不增,荒年不减;③地税的交纳者为从国家领取土地执照而拥有土地所有权者;④地税一律用货币交纳。自1873年7月颁布地税改革法令后,地税改革即进入实施阶段。但因土地普查、丈量等情况,正式着手进行是在1875年。同年3月,明治政府成立地税改革事务局,强制要求全国的地税改革在1876年完成,但因农民的抵制未能如期完成。山林原野的改革则比较迟,直到80年代初才基本完成。1881年6月,地税改革事务局撤销,标志着地税改革的基本完成。其间因农民负担过重,引起农民大规模的反抗,政府被迫于1877年1月宣布减税,将税率减为2.5%,地方税减为0.5%。
地税改革是日本明治维新初期的重要改革之一。经过地税改革,废除了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确立了近代土地所有制。从法律上确认了在幕藩体制下新兴地主、自耕农的土地私有权,并为其后地主制在全国范围内的发展提供了条件。此外,地税改革在形式上采取了近代的土地税制度,改实物形态的封建贡赋制度为统一的货币制度,不仅稳定了政府的财政收支,而且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资本原始积累的进行。由于地税改革所规定的税额约占农民收获量的30%,与封建时代交给封建领主的贡租额相差无几,使明治政府在扶植资本主义成长时,有了雄厚的资金和物质基础,并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雇用劳动力。但是地税改革并不彻底,新兴地主占有大量土地,靠搜刮高额佃租过着寄生生活,寄生地主制在迅速形成和扩大。寄生地主制虽有适应日本资本主义发展的一面,但它所造成的土地分散、小片经营,阻碍了近代资本主义大农业的形成和发展,使农村经济凋敝,束缚了日本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