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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孝

“不孝”行为自古以来即是内涵最为丰富的伦理教条。商周时期,已有“无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的规定。即使在崇尚法治、漠视人情的秦朝,也有对“不孝”罪的处罚规定。“十恶”中的“不孝”罪,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控告祖父母、父母。儒家认为,亲属为一体,亲属之间有人犯罪应互相包庇容隐。子女对父母、祖父母尤应如此。《唐律疏议》中即说:“父为子天,有隐无犯。如有过失,理须争谏,起敬起孝,无令陷罪。”因此对那些忘情弃礼而故告父母祖父母者,唐律规定处绞刑。明律和清律中,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称“干名犯义”,处罚更重。

咒骂祖父母、父母。按儒家的观点,子孙对祖父母、父母应“乐其心,不违其志”“父母所爱亦爱之,父母所敬亦敬之”,恭谨伺服,才合孝道,若情有不嘛即恶言相向,则属“不孝”。故而唐律规定凡詈骂祖父母、父母者处绞刑。

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指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而自行另立户籍、分割家财的行为。《唐律疏议》说:“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就养无方,出告反面,无自专之道。而有别籍、异财,情无至孝之心,名义以之俱沦,情节于兹并弃,稽之典礼,罪恶难容。”因而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另立户籍、分异财产者,皆处徒刑3年。明清律杖100下。

子孙于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儒家认为孝道的最低要求是供养父母。《礼记》中说:“孝于之养亲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以其饮食而终养之。”子孙若家道堪供而让父母祖父母衣食不充,即是不孝。唐律中子孙于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者,徒2年。

服丧违制。按儒家的要求,子女对父母应“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生养死葬都是孝道的基本要求。传统礼制对丧服制度作了许多具体的规定。传统法律也规定了对各种违礼行为的处罚。按唐律规定,匿父母及夫等丧者流2000里;丧制未终而释服从吉及忘哀作乐者,徒3年;遇乐而听及参与吉席者各杖100下;居父母丧期间生子者,徒1年;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3年;诈称父母丧者,亦徒3年。 TBgVKz+Rhle78pZ/ZN/c3jAffT0R0Ak4McRL+XQU6EmPwLgfhQS/yCnb4ltTDgZ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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