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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魏律》

曹魏律是三国时期曹魏政权的基本法典,制定于魏明帝即位之初,于太和三年(229)颁行,史称《魏律》。《曹魏律》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增加劫掠、诈伪、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惊事、偿赃九篇,合为十八篇。《曹魏律》的制定,标志着中国传统刑律进入法典科学化、完备化的新时代。曹魏律对秦汉相沿旧律的篇章结构和法典内容进行了彻底改革,如将《法经》以来的“具律”改为“刑名”一篇,并置于整部法典之首,在法典中正式列入维护官僚贵族特权的“八议”制度,大量减轻处刑幅度,删除旧律中的繁杂条文等。这些改革相对纠正了秦汉旧律内容庞杂、结构零乱的弊病,使整部法典篇章结构更为合理,法律条文也更为简练,大幅度地提高了古代刑律的整体技术水平。特别是自《曹魏律》开始,逐渐把西汉以来儒家化的法律成果直接纳入法典之中,使得中国传统刑蒙逐渐烙上了儒家文化的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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