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刚才那些认识和思考,我想给大家一个我自己拟出的对“广告”的定义。这是我自己对“广告到底是什么?”这个问题的回答——
广告,就是创作并传播内容,来改变他人的看法或感受,以促成其行为的改变。
Advertising is the attempt to change people’s behavior by changing the way they think and feel with the crea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content.
这句话里并没有出现“创意”这个词。我们说“通过创作并传播内容”,而不是“通过传播有创意的内容”,区别在于,这个内容是不是“有创意”,有的时候其实并不重要。
有创意只是实现这个目的的众多途径之一,或者说,通常,有创意会让广告更有效果,但却不是广告所必需的。有创意的广告更可能是好广告,但烂广告、普通广告,当然也是广告。
创意跟传播这两件事,如果非要分一个优先级的话,我觉得传播比创意重要。如果你本来要传播的信息足够特别且强大,比如,某家商场突然说“今日本店所有商品全场免费,先到先得”,那显然你就不必再费心想什么特别的创意了。你只要把这个消息传播出去,以任何方式都行,消费者直接就上门来抢购了。你唯一要做的只是把这个消息先变成一个内容,不管是把它变成一句顺口溜,还是写出来印在纸上,或是录在一个音频文件里,还是拍个视频放在网上……它要变成一个内容,承载了讯息的,可传播的内容——所以,只是“创作的内容”,不是“创意内容”。
“改变他人的看法或感受”是两件事,看法是看法,感受是感受。每个广告都有可能为受众带来两种改变,一种是看法上的改变,一种是感受上的改变。有时候是两种都有。
看法是什么?就比如是谈恋爱吧,你去追一个姑娘,做了一些事,让她觉得你这个人很好,比如觉得你很有钱、很有才华,或者很帅、很体贴、很有趣,反正是对你的某些判断和评价,这都是看法。感受则是另外一件事,感受是让她觉得“我喜欢这个人”,是让她觉得跟你在一起就高兴、就愉悦、就骄傲、就放松,是莫名其妙地愿意接近你。这两件事有时候有关联,有时候没有。“他很好,但我不喜欢”,“他很渣,可我就是喜欢他”的情况都十分常见,这不用我多说了。
简单地说,这两种改变,第一种是理性的,第二种是感性的。第一种,通常是被说服或被启发,第二种,通常是被感染或被打动。通常,这两样做到任何一样,就是有效的广告;一样都没做到,就是失败的。
多年前,曾有广告公司使用过一个“AB点理论”。AB点是什么意思?就是做一组广告传播之前,你先要定义清楚现在的消费者的状态是什么,这是A点。然后再思考清楚,希望我们的传播内容把他们带到的B点是什么。
我自己的理解,这个A点、B点所描述的,是消费者的两种不同的认知状态。当我们定义A点时,我们定义的是目前消费者对于这一品类、品牌或具体产品的看法与感受,B点则是我们希望扭转他们、改变他们到怎样的看法与感受。A点、B点都应该是一个看法或感受而不应该是别的东西,比如说,不能是一个行为。因为广告只能改变看法和感受,改变行为要通过改变看法和感受来实现。
在这个理论里,从A到B的过程,就是我们所说的“改变”。这不是什么难以理解的事,非常简单清楚。AB点理论后来被无数人翻新过,或是改头换面,或是异曲同工,本质都是一样的,只是换成不同的包装,甚至是故意被包装得艰深难懂,被无数大师反复讲了好多年——当然,讲也没错,这确实是我们这一行里最重要的基本原理。
“促成其行为的改变”,是广告的终极目的。“行为的改变”未必是购买,有可能是下载,有可能是参与,有可能是投票……如果是公益广告之类,还有可能是生活习惯和日常言行的改变。比如,一个人本来觉得什么牌子的衬衫都差不多,但看了一个广告,忽然觉得好像这个牌子的衬衫有点不一样;或者一个人原来觉得某种牌子的车全是一些没文化没品位的人开的,但看了一个广告,突然觉得自己作为大学老师,也许开个这个牌子的车也还行;再或者,一个原本每天早上都不吃鸡蛋的人,看了广告,发现每天吃个鸡蛋原来是个很有必要的习惯……可能只是造出了一点点感受或者埋下了一个看法,而这些改变就有可能形成偏好、变为需求,可能改变他日后的一些选择,促成他一些行为的转变。
以上这个对广告的定义,只是我自己的总结,未必严谨正确。事实上,我也看到过不少人给出的各种不同定义,比如,我曾经在别人的一次分享里看到过一个说法,说广告是“在不改变产品本身的情况下,改变他人对产品的看法”,也很有意思。这些说法还有一个作用,就是清楚地界定了哪些动作不是广告。其实,所谓“定义”,通常只是“解释”,“解释”是可以有很多种的,一个有效且有用的解释,哪怕不完美或许也已经足够我们日常使用了。
顺便提一句,这些年不少人在谈内容营销。我总觉得内容营销固然有其特定的所指,但本质上并不是一个新的概念——广告,本该是内容营销,也早已是内容营销了。
此外,明确广告的概念,并不是为了划出一个界限,告诉我们自己哪些我们能做、哪些不能做。不管是我给出的定义,还是刚才提到的别人的定义,都不是。
“不改变产品本身”才是广告,那万一我碰巧想到一个需要改变产品本身的好主意呢?我会因为它“不是广告”而把它扼杀在自己的头脑里吗?不会的。如果我认为它是有效的,是可以解决产品和品牌的问题的,我才不会把它白白扔掉。
更何况,“不改变产品本身”本来就有点模糊,我给一个产品重新取个名字,算不算改变产品本身呢?我在一个饮料的瓶身上印上一句歌词或是卡通形象,算不算改变产品本身呢?我把一辆黑色的汽车改成炫酷迷彩,算不算改变产品本身呢?
就像一个理发师帮客人修剪眉毛——修眉算理发吗?不算。但一个理发师能帮你修修眉毛,可以吗?当然可以。就算它“不是广告”,我们仍然可以做。事实上,这些年,经常会有一些“说不好算不算广告”的广告涌现出来,有很多都挺有意思,甚至很有效果。我跟身边的同事讨论过其中的一些,大家的观点和判定也各不相同,我后来的看法是,这种时候,“算不算广告”毫不重要——我们定义广告,是为理清思路、明确职责,不是画地为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