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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信托的确立和发展

1925年,英国以“财产法”(The Law of Property Act)替代了《用益法》。从此,所有的信托都可以用《用益法》颁布前设立“Use”的方法予以设立,“Use”与“Trust”也不再有区别,而完全统一于“Trust”的概念。这标志着现代信托制度的最终确立。

关于现代信托的发展,行业内有人开玩笑说:信托是“生在英国,长在美国,在日本发生了基因突变”,这说的是,现代信托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了重要发展,在日本被进一步创新。信托在英国的起源我们已经了解了,下面就看看它在美国和日本的传播及创新。

美国这个资本主义的后起之秀,对现代信托的最大贡献,是完成了从民事信托到金融信托的发展。直到现在,英国的信托业务也远不如美国发达,特别是金融信托。

19世纪初,信托制度就已经在美国兴起。刚开始,信托制度在美国的情况也像在英国一样,仅仅是个人用于承办执行遗嘱、管理财产等民事信托行为的工具,但美国并没有将信托局限于原来在英国的观念。美国在继承个人间以信任为基础、以无偿为原则的非营业信托的同时,创造性地把信托作为一种事业,将个人承办变为法人承办,并以公司组织的形式进行大范围的商事经营。至此,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信托公司应运而生。

美国的信托机构在创立时,是与保险业结合在一起的。1822年,美国的“农民火灾保险借款公司”(Farmers’ Fire Insurance & Loan Company)开始兼营以动产和不动产为对象的信托业务,之后该公司更名为“纽约农民贷款与信托公司”(Farmers’ Loan and Trust Company of New York),从名称上突出信托的含义。这是美国第一家信托公司,也是世界上第一家信托公司。1853年,美国联邦信托公司在纽约成立,这是美国第一家专门的信托公司,与兼营信托业务的保险公司相比,它的信托业务有了一定程度的扩大和深化。由此,美国最早(比英国早几十年)完成了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民事信托向金融信托的发展,为现代金融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础。

1865年,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因为急需资金用于战后重建,美国政府对信托公司的管制变得宽松,信托作为筹措资金的有效手段,取得了异常迅猛的发展。二战之后,美国政府采取温和的通货膨胀政策,刺激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被战争长期压抑的消费需求在战后得到了释放,人民购买力不断增加。这大大促进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而信托业趁机也得到迅速发展。 如今,美国已经成为世界上信托业最发达的国家。在美国,信托观念已经深入人心,证券投资信托成为美国证券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金融信托也成为美国商业银行业务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日本是最早引入信托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之一,其信托制度是从美国引进的。1902年(明治三十五年),日本兴业银行首次办理信托业务。作为银行的主要筹资方式,日本的信托业务逐渐发展起来。1922年,日本颁布了《信托法》,1923年又颁布了《信托业法》,这标志着日本信托业进入了一个相对成熟的阶段。

20世纪50年代之后,日本结合本国国情,对信托业务进行了积极创新,开发出了种类繁多的信托新业务,如证券投资信托、贷款信托、基金信托、公益信托、特定赠与信托、土地信托、年金资产信托、客户分享金信托,等等。这不仅对二战后日本的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也有效地推动了现代信托业的发展。 3uggUqcjB8cO9K8AqhasdsMtDij50l08wo/crgQHB/Iz7Df9zCIC25tLxgkzQJ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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