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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关系

对于一个历史事件,常常随着时间的推移,可以比原来看得更加清楚。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历史地位和意义,单单看它在成立的时候做了些什么,在当时起了什么作用,是不够的。如果放在历史的长河中用更长远的眼光去看,它的地位会显得更为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跟俄国的十月革命成立的苏维埃政权相比,有一个很明显的不同。列宁领导的十月革命成立新政权时,几乎党的所有领袖和参加新政权组建的领导人,都没有执政的经验。新任的部长(当时叫作人民委员)到部里去的时候,许多原有的工作人员都跑了,自己又从来没有做过这方面的工作,只能派赤卫队把那些人找回来,要他们打开保险箱,才能看到过去的档案,工作几乎都得从头开始。而且在十月革命前夜,为了准备起义一直处在非常紧张的状态,新政权一成立,许许多多陌生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摆在面前,这是非常艰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不是这样。中国革命的特点是经过武装斗争在农村先开辟一块一块的根据地,在根据地内建立起政权,又成立过全国性的、统一的苏维埃中央政权。无论在政权建设还是经济建设等方方面面,都已经积累了许多经验,并且培养出一大批各方面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才。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就不像俄国十月革命成立苏维埃政权时那样艰难,而能比较顺利地发展起来。当然,这以前的准备也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由土地革命时期许多地方成立苏维埃政权,到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以后在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又有各解放区政权的建立,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雏形”。什么叫“雏形”?从字面上讲,“雏”是指刚刚孵化出来的小鸟。当它成长壮大后,同原来会有很多相同的地方。雏鸟当然还很不成熟,很不完备,走起路来歪歪斜斜,甚至会摔几跤,但作为鸟的基本特征,这时已经有了,并且孕育着以后发展的可能,不然就不能叫雏鸟了。现在,我们可以看一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这个雏形,留给了后人什么?我们可以先从一些大的方面来考察,比如说国体、政体、国民经济成分构成、阶级状况、社会改革等,只要抓住这些重要问题去比较、剖析,就不难看清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血脉相连的关系。

先谈国体。什么是国体?国体就是政权的阶级性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这样讲的:“中华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而人民政协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中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我们从这两个历史性文献对国体的定义中,会看到它们之间的不同之处。《共同纲领》中有“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这句话,而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里没有。因此,《共同纲领》中叫作人民民主专政,而不是叫工农民主专政。但是,我们不能只看到它们的不同的方面,更要看到它们的相同的更基本的方面:第一,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里面,规定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被压迫被剥削的劳动大众是苏维埃共和国的主人。他们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权选出代表来讨论和决定国家和地方的重要事务。这个政府是要为绝大多数民众服务的。这在中国历史上是第一次,以往从来没有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在这个基础上又有扩大,规定要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这种发展有主观、客观条件变化的原因,而根本点仍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这是在原有基础上的发展,两者之间并不是对立的。第二,关于民主和专政的关系。毛泽东在1949年写《论人民民主专政》时,对这个问题,他并不是突然提出来的。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就提出了“民主专政”的概念。当时一个重要表现是在选举上。选举的时候,分一个红榜、一个白榜。红榜的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白榜的人没有,改变了以前用群众大会选举的办法,从实际上严格地把国民和人民区别开来,并不是所有的居民都被赋予同样的权利。在宪法上明确地把民主与专政的概念提出来了。

这就是国体问题。

再谈政体。毛泽东曾讲过:政体是指政权构成的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1948年9月政治局会议上,曾经讨论过新中国成立后采用哪一种政体,是用民主集中制还是议会制?最后决定采取民主集中制,也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当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体所实行的是哪一种制度?很清楚,是民主集中制,而不是议会制。它由有选举权的人投票,先由各村有选举权的人选出乡的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然后由乡到县、到省,再由省苏等选出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中央苏维埃组织法》中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为中央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全国最高政权机关;人民委员会是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行政机关,对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负责,并定期向它们报告工作;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最高法院。从以上政权构成形式可以看出,作为新中国雏形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所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而不是什么议会制和三权分立。

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写道:“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比较一下,可以看到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后发展的脉络线索。

第三,看一看社会的经济构成。毛泽东在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说:“现在我们的国民经济,是由国营事业、合作社事业和私人事业这三方面组成的。”

当时国营经济很小,工业主要有兵工厂、被服厂、印刷厂、造纸厂,有三十二家工厂,两千多个工人,但苏维埃共和国对它的发展前途抱有很大的希望,并且也积累了初步的经验。1934年刘少奇在《斗争》上写了一篇《论国营工厂的管理》的文章,尖锐地批评了那时存在的问题,如计划到时完不成、质量不能保证、生产的子弹打不出去、炮弹不能爆炸、成本高、大量浪费等。他认为主要是管理问题。他指出:管理问题要从责任制上来解决,厂长应当对全厂的生产和行政负绝对责任,当然事先应该征求党支部和工会的意见,责任要一层一层分解到各个部门、每个工人。同时提出要有科学的计划,要有一整套管理制度,要有成本核算、质量检测制度,可以实行计件工资,等等。这些对国有企业管理的思考,在今天仍具有现实意义。

再看合作社经济。当时农业合作化还没有发展起来,主要是手工业、商业(消费合作社)。

对私人经济也有很多重要规定。这里讲的私人经济,包括农民个体经济和私人资本家经济,还有一些小业主、个体手工业者等。农业在土地制度改革后,主要是农民个体私有制占着主要地位,但有些地方由于劳动力缺乏,出现了“耕山队”,毛泽东提出还是叫“互助组”为好。在苏区内,由于国营经济的力量还很弱,对私人资本十分重视,并且鼓励它的发展。毛泽东在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讲:“应该容许并奖励私人资本家的投资,扩大苏区的这些生产。”“同时奖励私人商业,使他们为输出与输入各种必需商品而努力。”“应该在苏维埃法律范围之内,尽量鼓励私人资本家的投资,使苏区资本更加活泼。”后来,张闻天任人民委员会主席后,又在《论苏维埃经济发展的前途》一文中提出:“资本主义在苏维埃政权下的部分发展,并不是可怕的。当苏维埃政权没有力量经营国有的大企业,那末利用私人资本来发展苏维埃经济,不能不是目前主要出路之一。这种资本主义的发展,目前不但对于苏维埃政权不是可怕的,而且对于苏维埃政权是有利的。私人资本主义的经济将随着苏区内工商业的发展,而增加它的作用与地位。但是苏维埃政权不是资本主义的崇拜者。”

新民主主义的五种经济成分正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从上述这三种经济成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第四,阶级分析。当时的苏区主要在农村。阶级分析主要是怎样分析农村阶级的问题。大家所熟悉的毛泽东的《怎样分析农村阶级》,是划分农村阶级的一个纲领性文献。1933年10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中,又做了进一步的解释。解释中带有历史性的一个发展,就是突出地提出了“富裕中农”的问题,这是一件了不得的事。它指出:“富裕中农,是中农的一部分,对别人有轻微的剥削。”它的剥削量不能超过其全家一年总收入的15%。如果群众不加反对,不超过30%的仍可以富裕中农论。这就从政策上把防止侵犯中农利益的问题解决了,把中农与富农的界限划分开了,保护了中农。《决定》中还提出了劳动与辅助劳动的问题,把富农与地主的区别也规定得很明确:富农是自己参加劳动的,地主是不劳动或只有辅助劳动的。到1947年,全国土地会议后出现过“左”的偏向,严重侵犯了中农利益,并且对地主和富农界限混淆不清。这时候,中共中央又重新发表了毛泽东的《怎样分析农村阶级》,使偏向很快得到纠正。

第五,是进行各方面的社会改革。突出的是婚姻问题,最初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以后又有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条例》规定婚姻自由,废除包办、买卖、强迫的婚姻,禁止童养媳。值得一提的是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就通过了这个《婚姻条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教育、文化、卫生、新闻等方面也有重大的改革。

还要说到,毛泽东在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对党的群众路线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把这些联系起来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确实已有新中国的雏形。尽管它还不成熟,不完备,甚至还有这样那样的缺点,但新中国的基本特征在它身上已经有了。这样说,并不是把它说得完美无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它是在分散的、小生产的、农村的环境下建立起来的,在苏区内没有大城市,连称得上中等城市的也很少,长汀这样的不大的县城在当时就被称为“小上海”了。因此它还不是真正的全国性的政权;它处在战争的严峻环境下,一切都要服从战争的需要;当时的“左”倾错误在中央占着支配地位,不能不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的工作产生相当影响。这些,都毋庸讳言。但是对于它的意义,不能仅从它在当时所起的作用来看,而且要看到,在这个过程中初步积累起管理国家的经验,培养出一批治国安邦的人才,并且在以上所说到的这些方面形成了一种传统。有这种传统和没有这种传统是大不一样的,有了这种传统,人们在以后继承它又发展它,就要容易得多。我们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周年时,如果忘掉了红都瑞金,那是不应该的。 bRDLJWnKB7iC1yC95O5+gSWoEU/FO/+UgFANu5oHoMOG2+vwPIOrVFp4ssQuuT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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