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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明的放生

在晚明以前,有关放生的材料是零星分散并且从属于其他主题的。据我所知,只有两份明代以前的文本涉及于此,编者集合了一些涉及放生动物的材料,似乎暗示这个主题是值得给予关注的。但我发现两份文本的暗示只是一种错觉。我谈及的第一份文本是17世纪的一部庞大的佛教百科全书,其中有一部分的主题是放生。 然而从整部书看来,这一小部分几乎无法突显出来,因为它们只占了几页,这在许多更重要的问题之中只是十分微小的一角。第二份文本是《太平广记》,这是10世纪一部记录奇闻轶事的类书。 关于解救动物的16个故事在此书中被收入单独的一章 ,然而这一章的标题不是“放生”,而是“报应”。而且,尽管这些故事涉及将动物从险境中解救出来,却不使用“放生”这个词,而仅仅说是“放”,比如“让它逃走”(放之)。只是由于这些故事在之后明清的作品集中被归入“放生”这个题目下,它们现在才能作为放生动物的例证而很容易地被检索到。

随着放生动物的行为在学者式的精英阶层中传播,明清之际善书的编者详细阐述了这个话题并不断强化。为了在悠久的历史中寻找当时行为的源头,他们将《太平广记》和散落于其他早期作品中有关放生以及相关主题“戒杀”的介绍都收入文稿中。他们使用古老的记录,从而得出了新的理解。在18世纪,一部大型类书《古今图书集成》的编者收集了1000多年以来的材料将之归入“放生”这个目录之下。他们手边有足够的有关释放动物的作品,这似乎暗示着一种持续了几世纪的不曾间断与更改的传统。

“放生”这个词的长期流传,而且新的用法也不断受到古代知识的支持从而很难识别它意义的转变。这样去做就更为复杂了,因为正如大多数象征性的行为一样,放生动物行为的执行比阐述的更为频繁,因此也能够传达许多信息,并使得自身能在广泛的情境下让人产生兴趣。就拿祁彪佳为例来说,他在不同的层面上实践放生,他的慈善活动是本研究的第二部分的中心。祁彪佳有一段显赫的仕宦生涯,那是在他1622年考中进士之后,那时他十分年轻,才21岁。我们无法认为他是一个边缘的、非正式的或者古怪的人物。然而,在17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之间,他经常费心在日记中记录使得动物重获自由的行为。他写道,在他父亲的忌日,他情不自禁地哭泣,避开访客,与颜茂猷以及其他两位朋友一起去了一座寺庙。在那里,又一位熟人加入了他们。他拿出俸禄买了一只麻雀并释放了它,正如祁氏记载的:“状其亦买雀为予祝,诸友因为放生之咏。”

祁彪佳父亲的忌日有独立于放生动物行为之外的特殊的重要性。就像作出奉献一样,放生麻雀本身并不是这个特定场合的特点,但却使得它更有意义。因此在精神上它类似于宋代每年西湖边伴随着放生的祈祷。然而,这都和祁氏记载的其他自发的、明白的放生行为不一样。当他的一个仆人恰好有一只绑起来待宰的鹅的时候,祁将它买了下来并放了它。 当他听说有人要杀一口猪的时候,他买下了它并放生。

和许多同时代的人一样,祁彪佳参加了一个小型的俱乐部或者说组织(会),其目的是放生动物。有些会定期聚会一次,比如祁参加的这个组织,在每月第八天集会 ;其他组织则不定期集会,但比较频繁。 有时,每位成员在集会前会自己买一只动物用以放生。有时,成员们则合伙用捐献的钱买动物。当时存在许多不同的集会活动,但有两个特点是突出的。第一,以前朝代记录的为数不多的“放生会”是大规模的,而且往往是为了庆祝某个特殊的节日,比如佛陀或皇帝的生日。晚明则不同,这种集会往往是频繁的。而且,它们有主要明确的目的,即放生动物。第二,以前拯救动物的活动通常由统治者或官员发起,在当地社会的反响是微小的。而自发形成的明代的社团显示出的对于放生动物的兴趣,社团章程所主导精神得到明代地方精英的充分理解和分享。因此,祁在一个层面上保持了对有古老起源的信仰,另一方面则加入了一些新事物。

救助动物场所的转变为池塘和水沟,以保护鱼类和其他水生动物,这方面做法体现得更为明显。在晚明以前,在动物保护地水域的放生行为总是在官员和统治者的支持下进行——公元759年,中央要求每一道都设立一个放生池。 晚明时期,这种举动扩展到地方社会而且成为了一种个人行为,不再由官方主导。当祁彪佳在一座山的山顶给自己建造了一个大庄园的同时,他也在较低处开辟了一个“放生池”。 wiGpqRcF5vZVgxjsvyChgd+6lXoc3ZqwW/0KOz7ZPbIB2JOO3wnBtdnguUIIn/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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