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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动物疫病防疫

18.动物饲养场所必须具备哪些防疫条件?

案情回放

因父母年老无人照料,大华便辞掉城里的工作回乡创业。经过考察后,大华决定养鹅。大华将自家和邻居家的大后院重新整理成养殖场不久,还没来得及买鹅苗,村长就赶来提醒他:“养殖场可不是你想弄就弄的,如果动物防疫条件不达标,搞也是白搞!”大华疑惑了,去乡里咨询。乡里工作人员认真地作了解答。那么,动物饲养场所必须具备哪些防疫条件?

案例评析

村长的提醒是正确的,根据我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动物饲养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求养殖场等动物饲养场所具备动物防疫条件是为了预防动物疫病,防止不良后果的发生,具体而言,动物饲养场所必须具备以下防疫条件:

(1)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5)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6)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可见,我国法律对养殖场的防疫条件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大华开辟后院当养殖场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前述条件,他应该在了解具体情况后修改计划。如果大华擅自开设养殖场,没有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则其需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改正和缴纳罚款,一般情况会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如果属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9.饲养员患了禽流感后还能继续工作吗?

案情回放

小许是某地动物园的鸟类饲养员。最近,该地区正大规模流行禽流感,小许因平时缺乏锻炼不幸感染上了禽流感。该动物园决定让小许回家修养一段时间,等到身体完全康复并经过体检合格后再继续工作。得知动物园要求其修养一段时间再工作的消息后,小许坚决认为自己不需要休息,可以继续工作,只要在工作时注意消毒并佩戴口罩,就不会传染给他人了。请问,饲养员患了禽流感后还能继续工作吗?

案例评析

动物园的做法是正确的。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工作人员不得直接从事易感动物的饲养活动。我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也就是说,法律禁止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工作人员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动物的饲养、经营等活动。

2009年1月19日,原农业部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会同原卫生部组织制定并实施了《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该名录共列举了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等在内的26种人畜共患传染病。由此可见,如果饲养员患有高致病性禽流感,那么其不得从事易感动物的饲养、经营等活动。在上面的案例中,该地区的禽流感已经大规模暴发,明显属于高致病性禽流感,并且鸟类明显属于易感动物。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作为鸟类饲养员的小许在患有禽流感后,不得再从事饲养工作,动物园的做法是正确的。

20.不得屠宰、经营、运输哪些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哪些动物产品?

案情回放

老谢经营着一家肉铺。最近,猪肉价格大幅度上涨,很多消费者开始转购其他肉类。老谢发现这是个很好的商机,因此,开始减少进购猪肉,增加其他肉类的进购量。前不久,老谢听说,某地正在闹禽流感,从该地进购肉类非常便宜。于是,老谢再次抓住“商机”,打算从禽流感疫情区进购鸡肉,然后以“优惠”价格卖给消费者。老谢将自己的计划告诉了儿子小谢,却遭到了小谢的反对。小谢称,我国法律禁止屠宰、经营疫情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虽然从禽流感疫情区进购的鸡肉便宜,利润大,但是疫情区的家禽感染禽流感的概率非常高,若人类食用,非常容易被感染。老谢听后,十分惭愧。那么,不得屠宰、经营、运输哪些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哪些动物产品?

案例评析

为了能够有效控制疫情的传播和扩散,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动物不得屠宰、经营、运输,哪些动物产品不得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我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也就是说,如果存在上述六种情形,无论是动物还是动物产品均不可进行经营、运输等活动。同时,该法第七十六条还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知,若违反法律规定,对存在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动物进行屠宰、经营、运输,或是对这类动物产品进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权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同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在上面的案例中,小谢的说法是正确的,在禽流感疫情区内,鸡属于易感染的动物,因此不能从疫情区内进购鸡肉,否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上报动物疫情有困难的,怎么办?

案情回放

小赵是某地动物防疫站新来的检查员。一日,当地一个养猪户到防疫站称,自家的猪好像得猪瘟了,前几天只有几头猪不爱吃东西不爱动,现在有将近三分之二的猪都不爱吃东西不爱动。小赵了解情况后,立即赶往该养猪户的猪场,经过全面检验,发现确实是猪瘟,并且十分严重。小赵将此事告诉了自己的上级领导,但领导说,小赵性子太急,做事鲁莽,并告知其暂时不要将此事上报,等再观察一段时间再说。请问,领导不让上报动物疫情的,怎么办?

案例评析

小赵领导的做法是错误的。无论是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还是进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后,均应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要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为此,我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同时,该法第三十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也就是说,从事动物疫情监测的单位在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也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该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后,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的法律后果,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由此可知,在上面的案例中,小赵的领导授意小赵不上报动物疫情,其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应的处分。

22.是否必须经现场检疫后才可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案情回放

某地屠宰场负责人杨某按照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检疫申报。没过多久,杨某接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部门的电话,要求其提交一些资料。杨某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资料,三天后,杨某突然接到通知,要求其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领取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对此,杨某感到十分疑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是要到现场检疫后才能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吗?请问,接到检疫申报后,是否必须经现场检疫后才可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案例评析

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只有指派官方兽医经过现场检疫后,才可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我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也就是说,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应立即指派官方兽医对实施现场进行检疫;在检疫合格之后,才能够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且进行检疫工作的兽医还需在检疫证明、加施的检疫标志上签字或盖章,对检疫结论负责。如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该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由此可知,在上面的案例中,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接到杨某的检疫申报后,应立即指派官方兽医对杨某的屠宰场进行现场检疫,而不得只让杨某提交材料,便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所以,根据法律规定,该地人民政府或兽医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3.动物检疫人员在监督检查中重复检疫收费的,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案情回放

小张和几个朋友一起组建了一个车队,主要负责运输肉类产品。按照相关规定,小张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交了检疫申请。经现场检疫,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小张的车队出具了检疫证明并加施了检疫标志。过了一段时间后,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又对小张的车队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小张交付相应的检疫费用。小张感到十分困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也需要收取检疫费用吗?后来,小张的一位律师朋友告诉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复检疫收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需要承担法律后果的。那么,动物检疫人员在监督检查中重复检疫收费的,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案例评析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时,可以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可再次重复收取检疫费用。否则,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我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也就是说,运输动物产品,必须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并可进行监督抽样,但是不可重复收取检疫费用,否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此,该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由此可见,在上面的案例中,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复收取检疫费用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有权责令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改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4.运输动物的车辆装卸前后拒不清洗消毒的,如何处罚?

案情回放

陈师傅是一家养殖场的司机,主要负责运输购入的动物幼崽。前不久,陈师傅因家中有急事,卸货之后未清洗、消毒车辆,便匆匆离开了。第二天,接到养殖场紧急通知,需再运输一批猪仔。陈师傅到岗后,便直接开车前去运输猪仔。在运输途中,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例行监督检查,发现陈师傅的车未及时清洗、消毒,便责令其改正,并给予了警告,让其清洗消毒后再运输猪仔。但陈师傅却认为执法人员小题大做,拒不清洗消毒。那么,运输动物的车辆装卸前后拒不清洗消毒的,如何处罚?

案例评析

陈师傅的做法是错误的,运输动物的车辆装卸前后必须进行清洗消毒。我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也就是说,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不仅需要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证明,还需要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对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否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若仍拒不改正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处以违法行为人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有权代作处理,而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此,我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在上面的案例中,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现陈师傅的车没有及时清洗、消毒,责令其改正,并给予了警告;但陈师傅仍拒不清洁、消毒,根据法律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权代其清洁、消毒,而所需费用由陈师傅承担。同时,还可以处其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5.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案情回放

上个月,小陈才刚刚正式入职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经过一个月的学习和了解,小陈对动物卫生监督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一日,小陈刚到单位,领导就安排小陈和几个同事,到当地某大型养鸡场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小陈与同事来到鸡场后,经现场检疫,发现有五分之一的鸡存在疑似感染鸡瘟的情况。一位同事当即打电话向领导汇报情况,其他同事则要求小陈,跟随他们对疑似染疫的鸡进行隔离。经过紧急处理,当地并没有暴发大规模的鸡瘟疫情。这件事对小陈影响很大。事后,小陈还查阅了有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可以采取的有关紧急措施。那么,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案例评析

为了能够更好地起到监督检疫的目的,避免疫情的扩散和蔓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我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六种,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可采取的措施,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由此可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可以采取上述六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或者多种,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碍。在上面的案例中,小陈和同事发现有疑似感染鸡瘟的情况后,立即对疑似染疫的鸡进行隔离,这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鸡场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26.作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能否开办私人动物诊所?

案情回放

张某是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兽医,平时主要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张某有两个孩子正在上高中,并且还有房贷、车贷,生活压力很大。有一次,张某听朋友说,现在开动物诊所很挣钱。于是,经过与家人商量后,决定在家附近开一个私人动物诊所。正在准备开办动物诊所的物品、器械时,张某在外地上大学的侄子放暑假回来,听说张某要开办私人动物诊所,赶忙阻止了他并称,张某是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不能再开办私人动物诊所,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作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能否开办私人动物诊所?

案例评析

张某侄子的说法是正确的。我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也就是说,无论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还是其工作人员,均不可再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该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了其违规法律后果,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由此可见,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那么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且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此,在上面的案例中,作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的张某,不能开设私人动物医院。

27.明知不符合条件但仍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案情回放

老孙是某地兽医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等工作。2019年10月,老孙的好友钱某找到他,称自己的表弟牛某打算开一家动物医院,希望他能帮帮忙,早点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老孙表示,一定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尽量帮忙的。2019年11月,老孙按照规定对牛某提交的资料进行了审核,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尚不符合发证条件;但考虑到好友钱某的请求,且这些问题并不是特别严重。所以,老孙就向牛某颁发了动物诊疗许可证。那么,明知不符合条件但仍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案例评析

老孙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也就是说,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明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在申请人明明已经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本级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并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上面的案例中,老孙明知牛某的动物诊所不符合条件,仍为其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8.伪造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结果的,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案情回放

邢某是某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和检测。前不久,邢某在对某鸭场进行疫病检测过程中,因家里临时有事,擅自离岗,但领导一直催要此次检测结果,为了能够按时上交检测结果,邢某便在其他同事都不在的时候,擅自伪造了一份动物疫情检测结果。那么,伪造动物疫情监测、检测结果的,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案例评析

邢某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我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由此可知,只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伪造动物疫情监测、检测结果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兽医主管部门就有权责令改正,给予其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上面的案例中,邢某擅自伪造动物疫情检测结果,当地人民政府或兽医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 tgn1k8fV0QbAsucyQ/kfxcI4nlLGRxjkSe/b50cqjCjsS3yASw+x8t+i4qQ43T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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