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有关疫苗的负面新闻频发。不久前,又曝光了一起问题疫苗事件。涛涛的奶奶见状,不让涛涛父母带涛涛打疫苗了。这一意见遭到了涛涛父母的坚决反对,他们说:“涛涛今年才5岁,打不打疫苗不是我们说了算的。按照规定,所有儿童都要按计划接种疫苗。”涛涛奶奶却认为,反正涛涛身体好,不打疫苗也没事。请问,儿童一定要接种疫苗吗?接种疫苗有什么意义?
儿童一定要接种疫苗。根据我国《疫苗管理法》第六条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和义务。为了保障儿童能够接种疫苗,法律特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保障适龄儿童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如果监护人没有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此外,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也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以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由此可见,儿童是一定要接种疫苗的,监护人还应当确保他们按时接种疫苗。因为接种疫苗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也是最有效的手段。接种后,儿童体内会产生相应的抗体,可以有效保护儿童的身体健康,可以说,接种疫苗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和传染病的防治有着重要意义。
丙市发生一起聚集性传染病案例,为了防止疫情进一步加重,该市疾控部门安排疑似传染病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等相关人员到医院进行检验。王某接到医院通知后,不仅自己拒绝到医院检验,还劝阻其同伴去医院接受检验,理由是个人信息、近期行程等个人隐私会被泄露。请问,因为害怕隐私被泄露而拒绝配合医疗机构进行检验的,违法吗?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规定,在我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的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等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预防与防治工作。因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院有权依法对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等进行检验。同时,该法第十二条还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据此可知,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接受传染病的检验是公民的义务,任何人不得拒绝。因此,案例中的王某以害怕隐私被泄露而拒绝配合检验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其应当配合疾控部门和医院的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法律专门规定了约束性条款,如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违反保密义务,侵害了被检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单位)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小周在W国支教期间疑似感染了麻风病,为了得到更好的治疗,她所在的志愿者组织安排她回国。为了防止将疾病传染给其他人,小周做了周全的防护。但是,小周到达国内转机时,与她同一航班的几名乘客见小周防护得如此严实,担心是什么严重传染病,要求机组人员拒绝小周搭乘飞机。请问,其他乘客不让已做好防护的疑似传染病病人上飞机,是违法行为吗?
这些乘客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根据该规定可知,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他们。案例中,小周已经做了周全的防护,如果同航班的乘客实在担心被传染,可以要求机组人员做好机舱内的消毒和隔离工作,将小周安排在隔离间内。无论如何,其他乘客都不能拒绝让小周搭乘飞机。
宋阿姨在一家连锁快餐公司做服务员很多年了,她在不久前得了流行性腮腺炎,公司给她放了长假。休息一段时间后,宋阿姨觉得自己身体状况好了很多,向公司提出返岗上班的请求。公司让她去办新的健康证,只有排除了罹患传染病的可能,宋阿姨才能回公司上班,否则不行。宋阿姨却觉得,即便是自己的病没有好彻底,只要上班时戴好口罩,问题也不大。那么,饭店服务员在排除罹患传染病之前,能到岗工作吗?
公司的做法是正确的。饭店服务员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之前,不能到岗工作。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也就是说,法律禁止患有传染病的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在治愈或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此处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一般是指有关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内容的工作。上面的案例中,宋阿姨患的流行性腮腺炎本就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她又是在快餐店服务员岗位工作,公司要求她办理新的健康证,确保疾病完全治好之后再回岗位的做法无可厚非,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A市甲型H1N1流感肆虐,疾控中心的黄某在整理患者信息时突然发现其邻居林某是确诊病人。不巧的是,前几日,黄某与林某因停车位的事情发生了口角,林某家的孩子还划破了黄某的车,黄某一直耿耿于怀。于是,在发布疫情信息时,黄某故意将林某和其家人的个人信息泄露了出去,导致他们被网民人肉搜索,遭受网络暴力。那么,该中心和黄某要承担什么责任?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根据该规定可知,依法具有传染病疫情报告义务的政府有关部门、疾控中心、医院、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仅需要如实报告疫情,还应保护好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个人隐私,否则将受到行政处分。案例中,黄某利用其在疾控中心工作的便利,在发布疫情时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的个人信息并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是失职行为,其所在的疾控中心将被当地卫生部门要求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黄某也将受到降级、撤职或开除等行政处分。此外,黄某的行为侵犯了该传染病病人的隐私权,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要求黄某承担侵权责任。
为了强化政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与队伍建设,我国设立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这些机构自上而下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它们均属于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A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湖北省内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请问,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应履行哪些职责?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
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由此可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都有义务履行上述八项具体职责。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履行具体职责时的侧重点不同,前者履行职责以业务管理、技术指导、科研培训和质量控制为主,后者履行职责时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的具体组织实施为主。在上述案例中,A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湖北省内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仅要履行这八项具体职责,还应当侧重于对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大事,涉及千家万户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政府均应当制订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建立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管理和应急机制,以便做到对传染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山东省某市政府高度重视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不仅将其纳入了政府目标考核,还制订了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请问,该市政府制订的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呢?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二)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四)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五)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由此可知,该市政府本身就负有制订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的义务。该市政府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制订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确保内容真实、全面、具体。一旦该市政府接到传染病预警时,该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就是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依据。
高某是一位血友病患者,一直在北京D医院靠输入血液制品缓解病症。2018年12月31日,高某突发出血症状,急救车将其就近送到X医院抢救,输血前X医院医生对高某做了血液检查,结果显示高某患有丙肝。后经调查发现,此前D医院在给高某输血时,没有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化验检查,在预防传染病方面存在严重失职,才导致高某感染了丙肝,由此引发医疗纠纷。那么,在传染病预防方面,医疗机构应该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由此可知,在传染病预防方面,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确定的各项义务,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另外,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医疗保健机构负有预防传染病的法定义务,应当履行自身职责,防止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本案中,无论D医院是何种医疗机构,其都应当依法履行自身关于传染病防治的职责,由于其工作失职造成高某传染了丙肝,其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病毒、病原微生物研究实验室主要负责对病毒病流行情况进行检测、处理上报和专项分析,进行病毒流行病学、分子生物学、病毒培养分离鉴定、病毒病原学、免疫学等方面的研究,为病毒病预防与控制提供科学的实验室数据。研究人员的日常工作就是与病毒、病原微生物打交道,一不小心就容易感染病毒。历史上就发生过实验室感染的情况。2003年9月,新加坡某大学研究生在环境卫生研究院实验室中感染SARS病毒。2004年4月,安徽、北京先后发现新的SARS病例,经证实分别来自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所实验室受到SARS感染的两名工作职员。那么,病毒、病原微生物研究实验室应如何做好预防工作呢?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上述法条是对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如何做好预防工作的一般性规定,具有原则性,从事该项工作的单位都应当执行这一规定。
同时,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必须做到:(一)建立健全防止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制度和人体防护措施;(二)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对实验后的样品、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消毒后处理;(三)实验动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上述规定是对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如何进行预防的具体和细化,实验室必须做到以上三项内容。
因此,病毒、病原微生物研究实验室在预防感染时,不仅要遵守《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一般性规定,更要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三项具体内容。
自然疫源地,是指自然界中某些野生动物体内长期保存某种传染性病原体的地区。在自然疫源地内,某种疾病的病原体可以通过特殊媒介感染宿主,长期在自然界循环,不依赖人而延续其后代,并在一定条件下传染给人,在人与人之间流行。因此,在自然疫源地进行大型项目建设时一定要做好防疫工作,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扩散。A大型企业打算在某自然疫源地开发建设旅游项目,请问,该企业应当如何做好防疫工作?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工程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由此可知,在自然疫源地进行大型建设项目时,防疫工作必须贯穿整个建设过程。项目建设前,要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项目施工过程中,要设专人负责卫生防疫工作;工程竣工后,还要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此外,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计划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在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应当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申请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卫生防疫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兴建城市规划内的建设项目,属于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范围内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中,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的有关意见及结论。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预防传染病传播和扩散的措施。”第三十一条规定:“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范围内兴办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卫生调查申请后,应当及时组成调查组到现场进行调查,并提出该地区自然环境中可能存在的传染病病种、流行范围、流行强度及预防措施等意见和结论。”上述法条不仅细化了建设单位的防疫义务,还规定了卫生防疫机构具体的职责,卫生防疫机构在接到卫生调查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调查,并提出预防措施等意见和结论。
在上面的案例中,A大型企业兴建的项目正好位于自然疫源地范围,其在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都要做好防疫工作,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其卫生调查申请后,必须立即组成调查组到现场进行调查,并提出该地区自然环境中可能存在的传染病病种、流行范围、流行强度及预防措施等意见和结论,以确保防疫工作有效开展。
某生物制品药业有限公司因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没有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产品批准文号,于是该公司便与其他公司共用了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2019年3月,朱先生因身体不适,输入了一瓶该公司生产的人血白蛋白。同年6月,朱先生突然感觉食欲不振,到医院做检查,结果查出了丙肝抗体阳性。朱先生表示自己此前从未与肝炎患者有过接触。朱先生想起自己曾经注射过人血白蛋白,便告知了医生。后经过调查,某生物制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人血白蛋白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朱先生感染丙肝。那么,该生物制品药业有限公司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担负着治病救人的重要使命,首先应严把质量关,遵守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案例中的某生物制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了存在质量问题的血液制品,导致朱先生因输入该公司生产的人血白蛋白感染了丙肝。究其原因,该生物制品药业有限公司因未能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与其他公司共用了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在不具备相关资质及没有严格的质量监督下生产销售了未达标的产品,导致朱先生感染了丙肝。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生产假药、劣药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与他人共用产品批准文号的。”根据该规定,某生物制品药业有限公司将面临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楚某在某商场租用了300平方米的场地开办了一家儿童淘气堡。2019年10月的一天下午,孙某带着女儿小桐到楚某开办的淘气堡玩耍,晚上回家后小桐的手上、脚上及口腔出现了疱疹。孙某立即将小桐送到医院,经过检查,小桐确诊感染手足口病。孙某联系了当日在淘气堡见到的朋友赵某,赵某说他的儿子也感染了手足口病。后来才得知,一名患有手足口病的儿童在淘气堡玩耍过,使淘气堡中的娱乐设施上沾染了手足口病毒。除小桐和赵某的儿子外,还有其他在淘气堡玩儿的小朋友也被查出感染了手足口病。某位家长举报,市卫生部门到淘气堡调查情况,并要求楚某对场所及设施进行消毒。那么,楚某必须对其场所及设施进行消毒吗?
一般情况下,病毒都是通过接触传播的,如唾液、口腔飞沫、血液、身体皮肤接触等。上述案例中的手足口病是一种全球性传染病,它的传播途径是密切接触,如接触被病毒污染的手、贴身用品、玩具等,都有可能被传染。淘气堡及其他人群密集的娱乐设施上如果沾染上传染病的病毒,将会使不特定的大众面临被传染的风险,威胁大众的生命健康。为此,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对被病毒污染的场所(尤其是公共场所)及物品严格按照相关流程进行消毒,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被感染人数,避免传染病的扩散。案例中的楚某发现淘气堡存在传染病毒的情况后,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对场所及设施进行消毒,这不仅是一种社会责任,更是一项法定义务。
某包装厂与一家名牌酒生产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包装合同,合同中约定由包装厂负责该品牌酒包装的设计与生产制造工作。因对方需要的包装产品数量较多,包装厂负责人刘某决定再招用200名临时工完成这项工作。包装厂招工非常顺利,很快就招到200名临时工。包装厂的人事部经理田某告诉刘某说,单位招用这么多的员工,是需要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的。请问,田某的说法正确吗?
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是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使卫生防疫部门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用工单位招工的详细情况,对科学地制定疾病的预防、发生、控制的对策与措施有重要意义。如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招用流动人员二百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向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案例中,包装厂招用200名临时工,田某请求刘某向卫生防疫部门进行报告的说法是正确的。企业招用人员过多时,出现卫生安全问题的概率也高,所以招用流动人员超过200人的企业,应当及时向卫生防疫部门进行报告,并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以保障员工生活工作场所的卫生安全。如果发生传染病等卫生安全问题,也有利于卫生防疫部门根据报告情况及时做出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传染病等卫生安全问题的发生与传播。
宋某与朋友相约一起到宋某家中烧烤,宋某便到某菜市场购买了一些食材,其中包括一只野兔。聚餐5天后,宋某自觉发热、发冷、浑身疼痛,服用感冒药后没有缓解,便到县医院就诊。医生周某听宋某讲述发病的症状后,怀疑宋某可能被感染了鼠疫,告知宋某立即到市中心医院做详细检查。随后宋某到市中心医院就诊,确诊宋某为鼠疫病人。宋某说可能是因为吃了野兔,于是宋某找到了烧烤所食野兔的尾骨并进行检验,在骨髓中分离出鼠疫菌。医务人员随即向市疾控中心报告,市疾控中心派工作人员将与宋某及其朋友接触过的人员集中隔离。那么,发生鼠疫后,还需要做哪些消毒处理工作呢?
鼠疫是一种烈性传染病,一般先流行于鼠类等啮齿动物,传染给人后呈散发性发病,继而流行成疫。鼠疫杆菌在阴湿处、低温处及有机物内生存时间较长,一旦人类感染,病死率高,会给人类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发生鼠疫后,除要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采取措施外,还应及时划定疫区范围,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此,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人员的指导监督下,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一)被鼠疫病原体污染:1.被污染的室内空气、地面、四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被污染的物品必须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2.彻底消除鼠疫疫区内的鼠类、蚤类;发现病鼠、死鼠应当送检;解剖检验后的鼠尸必须焚化;3.疫区内啮齿类动物的皮毛不能就地进行有效的消毒处理时,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下焚烧……”鼠疫发生后,救治患者虽是重中之重,但对疫区的消毒防控同样刻不容缓。
邵阿姨是某酒店的后勤部服务员,负责酒店的清洁工作。一天,邵阿姨出现发热、腹痛、腹泻等症状,刚开始以为是吃了不干净的东西闹肚子,在家里找了些肠胃药吃,症状缓解后继续到酒店上班。几天后,邵阿姨的症状变得严重,便到医院就医,经医生诊断为细菌性痢疾。随后,酒店的另外两名员工也出现相似症状,到医院就医后同样被确诊患有细菌性痢疾。邵阿姨和其他两名员工都住在酒店的员工宿舍,活动区域主要是酒店的清洗间。酒店得知员工患病的情况后,立即关闭了员工宿舍及清洗间。除此之外,酒店还应当采取哪些消毒措施呢?
酒店、饭店等经营场所是人员较为密集的地方,如果发生传染病,在人员高密度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传染病的扩散。因此,在发现传染病病例后,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是防控传染病的首要任务。上述案例中,邵阿姨是某酒店的员工,患上细菌性痢疾后传染给了酒店其他两名员工。酒店在得知情况后,立即采取了封闭员工宿舍及清洗间等措施,但这些措施还不够。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伤寒和副伤寒、细菌性痢疾、脊髓灰质炎、病毒性肝炎病原体污染的水、物品、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一)被污染的饮用水,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二)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三)被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或者焚烧处理;(四)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
由此可知,酒店还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饮用水、污水、被污染的物品等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或者焚烧处理,并将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酒店、餐馆等营业机构的经营者应当重视其经营场所的卫生安全,有应对发生传染病的应急方案和处理方案,避免发生传染病后因处理不当而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冯某是某乡镇卫生院的职工,平时负责与医药公司联系进购药品,后因工作失误被单位开除。失业的冯某一时找不到工作,便自称是某医药公司的业务员,倒卖各类疫苗。冯某没有任何药品经营的资质,他利用自己曾在卫生院的人际关系,通过微信、QQ等方式与多位非法经营疫苗的人员联系,将收到的疫苗重新包装再加价卖给病人,从中牟利。自2017年开始,冯某便一直从事倒卖疫苗的活动,与多人进行交易,先后销售过乙肝疫苗、狂犬疫苗、水痘疫苗等多类疫苗,获得非法收入数十万元。后来,冯某倒卖疫苗的行为被人举报。那么,冯某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疫苗是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主要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我国对疫苗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疫苗的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等的严格规定。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统一向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订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监督指导下使用。”同时,我国《疫苗管理法》第五条也规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加强疫苗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从事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依法承担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依据上述条文可知,冯某不具有经营资质,非法倒卖疫苗,已经违反了上述条文的规定。若冯某倒卖的疫苗是合格的疫苗,结合冯某的违法犯罪情节,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冯某可能以非法经营罪论罪处罚;若冯某倒卖的疫苗是假药、劣药的,则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郭某住在某市锦绣家园小区,小区里经常会出现两三只流浪狗。某天,郭某外出买菜,回来的时候,看到一只流浪狗在路边垃圾堆里找吃的。郭某经过的时候,流浪狗突然冲过来咬了郭某一口。被咬之后,郭某在家人的陪同下打了狂犬疫苗。经过四周的观察和治疗后,郭某没有出现发病症状,郭某及家人都松了一口气。随后,郭某与家人找到小区物业,认为物业对小区管理不负责,没有及时清理在小区里的流浪猫狗才导致郭某面临患狂犬病的风险。小区物业则推卸责任,主张物业不负责流浪猫狗的清理工作。那么,在狂犬病的防治管理方面,具体由哪些部门负责哪些工作呢?
狂犬病是动物将狂犬病毒传播给人的一种急性传染病,这种病毒一般由犬类传播,人类患狂犬病的病死率几近100%,所以我国一直在加强狂犬病的预防措施。案例中,郭某被小区里的流浪狗咬伤,就将面临患狂犬病的可能,幸好郭某及时到医院打了狂犬疫苗,防止了病发。日常生活中难免会出现诸如郭某的案例,为避免这类情况的出现,相关部门必须做好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对此,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对城乡经批准的养犬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证’;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和负责进出口犬类的检疫、免疫及管理;(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四)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由条文规定可知,我国对狂犬病防治管理已经对各部门的职责作出了比较完善的规定,其中包括对犬类的处理、疫苗的研制使用等,各部门应按条文规定做好相应的工作,各司其职,以有效地防治狂犬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