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大多数人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你正在排队买电影票,和朋友低声交谈着,做着自己的事情,这时几个陌生人看似无心地插队到了你前面。突然,你肾上腺素飙升,心跳加速,你感觉一股热流一下子从脖子涌到了脸上。“他们刚刚是插队了吗?”你心里思索着,在这样一个关键时刻应该做出怎样的决定:是针锋相对还是不了了之?
一方面,他们的行为对你的生活并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多花在排队上的时间也不超过一分钟。再说你此后再也不会见到他们。而且万一他们有暴力倾向呢?万一他们中有人要寻衅滋事呢?万一他们带了刀或者枪呢?多排一分钟队不值得你冒这样的险。
但是另一方面,他们违规了!你不能任由他们这样踩在你头上。有自尊心的人是不会容忍别人插队还轻易蒙混过关的。
在这样一种进退两难的境况下,我们生理上所产生的强烈本能是人类共有行为的一部分,是从我们的觅食者祖先那里继承而来的。这样的行为和反应在现代环境中可能毫无意义,但是由于我们的祖先时刻都在面对这样的境况,他们的本能因此不断进化,尤其当我们面对熟人而非陌生人时,当时适用于我们祖先的行为,现在也同样适用于我们。
正如前一章所说,红杉之间存在自由竞争。在自然选择的法则下,它们不可能“为了本物种的大局”而抑制自己的生长。人类则不同,我们有时可以预见未来,并共同协作以避免无谓的竞争。这是我们物种超强的能力之一——将无谓的竞争转化成有效的合作能力。例如,我们不会像头牛似的冲到队伍的最前端,我们会耐心且有序地排队。但是不时出现的那个插队者提醒我们,违规的诱惑无处不在,维持秩序实属不易。
对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来说,排队是一种规范(norms),即约束社会成员行为的规定或标准。这些规范既可以是宽松的、非正式的,如参加鸡尾酒会的着装要求,亦可是明文规定、严格施行的法律,如有驾照才可以开车上路。餐桌礼仪、体育精神、海洋法、美国税法、“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 Rules of Order)、图书馆内不得大声喧哗——诸如此类的众多规范都是人类文化的一部分。我们自欺欺人的主要原因之一来自打擦边球,甚至破坏规范的欲望,后文我们还将详细解释。
人类群体制定规范主要是因为大部分人能够因此受益。某些规范,尤其是那些自上而下的法律,通常具有压迫性或剥削性,最终将损害实施该法律的社会的利益。但是大部分规范——特别是那些自下而上的,来自基层的规范,往往是对社会有益的;它们是我们遏制竞争及促进合作的主要方式之一。换言之,为了我们自身的利益,我们才会集体克制。
在《债》( Debt )中,人类学家戴维·格雷伯讲述了毛利人泰伊·雷恩加的故事。这位“臭名昭著的贪食者”曾长期在新西兰海岸闲逛,向当地渔民索要他们捕到的最好的海鲜。由于在毛利文化以及许多其他文化中,拒绝他人乞食的请求是不礼貌的,所以渔民往往都表示同意,但是心里却越来越抗拒这样的无理要求。随着雷恩加不断索要食物,渔民们的怨气也不断加深,“直到有一天,他们忍无可忍,杀死了他”。
这个故事有些极端,但也告诉我们,遵守规范及执行规范有时是极具风险的博弈。雷恩加的不劳而获是对规范的挑衅,最终他也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但是同时,那些杀死他的渔民也显然受到了另一规范的约束,即分享食物的规则。他们一直在遵守该规则,然而内心的怨气在不断滋生,甚至产生了谋杀的念头。真想对这些村民当头棒喝:“为什么你们就不能拒绝雷恩加的请求呢?!”但是同样,我们也该问问自己:“我们为什么无法容忍插队的人?”这些本能已然根深蒂固。
当然,遵守大部分规范并不需要付出血泪的代价。总的来说,违规所受到的惩罚根据情节轻重而定。举个例子,假如你裤子的拉链忘记拉了,不会有人以公开猥亵罪逮捕你,人们只会在一旁偷笑。对于程度较轻的违规行为,我们通常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免事态升级,惩罚加重。对于轻微违规者,我们不会诉诸体罚,可能只会翻翻白眼或板起脸表达不满。如果肢体语言达不到效果,我们可能会礼貌地制止违规者,或冲他们大喊,或要求他们当众道歉。
但是,潜在的惩罚时时刻刻都必须存在,否则“规范”一说无异于空话。托马斯·霍布斯曾说:“没有武力保障的契约只是一纸空文。” 同样,不论你是否愿意将其称为规范,只有在行为本身具有实际意义时才存在惩罚的可能性。例如,在对领袖人物的个人崇拜之风盛行的社会中,批评领袖的行为常常会遭到大众排斥,批评者会受到来自群众而非领袖本人的惩罚,即使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批评领袖”。所以规范的本质并不在于语言文字,而是在于行为本身以及惩罚形式。
人类是地球上第一个制定实际规范的物种。虽然我们如今仍然处在一个充满各种各样规范的世界中,包括在复杂司法制度下严格实施的法律,然而我们的世界及思想起源更简单、更纯粹,而且仍然保持着早期的许多特质。因此,我们有必要先来了解一下人类作为一个物种的成长过程。
觅食,也被称为狩猎或采集食物,是我们的祖先在公元前一万年(农业革命发生以前)以前的生活形态。现在,我们能够勾勒出的“觅食生活图”实际上是现代觅食者的肖像,是那些将这种生活形态延续到20世纪及21世纪的人们的图像。这样的群体十分罕见,考古学家目前只知道存在20个这样的群体。毫无疑问,现代性在许多方面影响了他们,也许是因为接触了当下的文明,抑或是因为身处不利于农耕、贸易及其他“文明”目的的环境之中。即使如此,关于这种生活形态的数据也是一致的,而且也有足够的考古证据及论证加以证实,因此我们对于祖先的生活形态有了一个大致的认识。
觅食者通常以20~50人为部落进行游牧生活。这里所说的“觅食”指的是他们获得食物的方式——也就是从自然环境中获取资源,而非通过农耕或畜牧。他们获取的食物热量大部分来自采摘的水果、坚果以及蔬菜,但是许多部落也通过捕鱼、狩猎及偶尔采集的其他食物来获取热量。尽管大家都认为捕获大猎物十分重要,但是这并不是人们获取热量的主要来源。
为了生存,觅食者必须有很强的相互依赖性。脱离部落一段时间相当于被宣判死刑。每个人都应该尽量自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部落出力、互相帮助(禁止吃白食),但是在困难时期也可向部落寻求帮助。合作社会生活包含了在部落内分享食物,合力保护部落不受天敌或竞争对手伤害,以及在生病时互相照顾。男人、女人及儿童分工不同,但每一阶层内部的分工又是有限的。换言之,大部分男人的劳动内容相同,女人和儿童也是如此。人们可以自由交换物品, 但与现代大规模经济体不同,物质交换所产生的收益少之又少。
每隔几周或几个月,部落都会在广袤的领地上迁移,将某一固定地点作为大本营。这样的迁移一年至少发生数次,通常发生在食物短缺或季节更替之时。由于游牧的原因,他们并没有多少财产,毕竟每个人只能拥有自己可随身携带的东西。在社交方面,他们会与周边的少数其他部落形成较宽松的组织。各个部落一般不将自己视为领地的拥有者。虽然部落之间的竞争也时有发生,有时甚至导致死亡(通常发生在男性之间),但是全面开战的情况较为少见,且一般发生在人口密集且资源丰富的地区。何时迁移以及如何与其他部落往来等重大决定需要全部落公开协商,每个人都有发言权。当大多数人表示赞成时可通过决议,反对者有权自由离开部落。
觅食者通常采取随父居模式,这意味着男性往往一辈子都待在自己所属的部落中,而女性到了一定年龄就会迁移至其他部落。因此相邻部落之间有着许多亲属关系。尽管他们多年来实行一夫一妻制,但男人与女人往往并不是“择一偶,度一生”,因为其间还不时掺杂着不忠行为。典型的两性关系一般会孕育出一个或多个小孩,而父亲至少头几年会与母亲共同承担养育的责任。
虽然有时生活并不如意,但觅食者仍十分享受大把的闲暇时光。与农民相比,他们更加富有情趣,聊天、打趣、玩耍、唱歌、跳舞、艺术创作及社交都是生活的一部分。
这种游牧觅食的生活形态最显著的特点之一,就是强烈的平均主义,这也将他们与黑猩猩的生活方式及现代生活方式区分开来。一个部落中的主要政治人物往往是成年男性,有时也包括成年女性,不过这取决于该部落是否奉行人人平等的原则。与觅食者相比,黑猩猩和农民群体(以及工业化达到一定程度的社会)中的等级制度更严格,对于由权威直接统治的容忍度更高,群体中的不公现象也较为明显。但是,等级制对于觅食者来说是陌生的。尽管觅食者部落中都有自己的领导者,但这些人都是群众出于尊重自发做出的选择,其一般也是部落中的年长者(“长老会”)而非身强力壮的男性领导者。
觅食者实行平均主义主要是为了防止某个个体或联盟独揽大权,并刁难部落中的其他成员。因此他们对那些标榜自我,将自我凌驾于他人之上的苗头十分警觉,包括在群体内外颐指气使或欺凌他人、自吹自擂、渴求权力、拉帮结派,以及试图掌控他人的行为。如果已故的美国将军克里斯托弗·加兹登在那时就已出现,那么觅食者们会十分赞同他说的那句话:“不准践踏我的尊严。”
觅食者祖先习以为常的许多规范现如今已深深根植于人性之中,但也有许多社会规范以特有的方式被传承下来,善于适应使人类能够因地制宜制定规范,使人类的足迹遍布全球。
这样的“文化适应性”也让我们的祖先在大约一万年前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从狩猎者、觅食者转变为农民、牧民。农民们有婚姻、战争及财产的规范,同时也有可粗暴对待动物、较低阶层的人或奴隶的规范。为了执行这些新的规范,农民们在加强供奉各种宗教中众神的同时,也发展出了较强的社会从众心理。
我们祖先坚持的平均主义可能是世界上第一条真正的规范。但为什么其他的灵长类动物没有像我们的祖先一样发展出这种独特的政治方式呢?
语言显然是一大因素。在固定的社会群体内,在没有可资使用的语言的情况下,要制定并遵守规范虽然困难,但也不是完全不可能的。比交流问题更重要的挑战是:如何确保群体内的每个成员,包括权力最大的成员,遵守群体规范。
在遵守规范时,把人类行为和其他有着相似行为模式的动物行为区分开来是十分重要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动物选择不寻衅滋事的原因是它们不想因此受伤,而不是怕违反那些抽象的“反对暴力”的规范。同样,动物愿意与非亲属分享食物的原因往往也是期望未来对方能够投桃报李,而不是为了遵守“分享食物”的规范。真正的规范包含许多相关诱因。当我们对别人“做坏事”的时候,我们不仅担心来自对方的报复,也担心来自第三方的惩罚,这个第三方往往是由我们所在社会群体的其他所有人或至少大部分人组成的。 比如,尽管高大威猛的阿尔伯特可以轻易地从软弱无能的鲍勃那儿抢走些什么,而且不用担心遭到鲍勃的报复,却害怕来自整个群体的惩罚。因此,共同执行是规范的核心所在。这也使社会群体在奉行平均主义时能够遵守一定的政治秩序,觅食者独特的生活形态正来源于此。
如果你是因为害怕对方还击才克制自己不动手,就不能称之为规范。如果你是因为担心遭到某个危险政体报复才不敢公开与该政体对抗,那么也不能称之为规范。但如果你是担心邻居看不惯你,甚至与他人结伴欺负你,这就涉及规范问题了。因为这是来自第三方共同执行的行为,而这也是人类特有的行为。
保罗·宾厄姆将此称为“联合执法”,强调违反规则者所受到的惩罚来自某个联盟,也就是说,人们的行动是一致的。 克里斯托弗·贝姆将之称作“反向优势等级”(reverse dominance hierarchy)。 最强壮的大猩猩可以统治整个群体,而人类则不同,人类会团结起来一同对付最强大的成员,并让他们乖乖就范。两位思想家都认为,这种行为仅产生于人类社会的关键原因在于我们对致命武器的使用。
武器之所以能成为决定胜负的关键,原因有二:首先,武器可将强弱双方置于同一水平线上。 最早的武器无非就是尖锐的石头或大石头,但是同样足以致人重伤,甚至将人置于死地。若没有武器,身强体壮的一方轻易就可以制服另一方,而且不用担心遭到报复。即使某只孱弱的大猩猩趁另一只强壮的大猩猩睡着的时候发动突然袭击,多打一两拳或多咬一两口,这样的优势也不足以使其扭转局势。而有了武器,率先重拳出击者便有了决定性优势。一名弱者若用大石头砸向一名强者头部,或用尖石头割破其颈部,都可致其重伤或死亡。
武器打破力量平衡的另一个原因在于武器可投掷,如石头或长矛。 攻击范围较远的武器使多对一的战斗变得更加容易。倘若没有这种武器,所有战斗就必须近距离徒手进行。那么超过3人的团伙在攻击一个单打独斗的人的时候,团伙中的第4人就会显得多余,甚至会妨碍其他人。当格斗对手是群体中的最强者时,即使是三对一,进攻者仍然会有受伤的风险。但是有了这样的武器,即使面对强壮暴虐的对手,三五成群的团伙只要用大石头或长矛将其团团围住,就可以轻易将其拿下,而且也不会有多少风险。
一旦有了武器,身体力量就不再是取得格斗胜利的最关键因素了。特别是如果你拥有政治技能——识别、加入甚至领导一个强大联盟的能力,那么这就会成为你能否取得成功的决定性因素。
所以,如果贝姆、宾厄姆等人的观点正确的话,那么正是对致命武器的使用改变了人类政治行为的发展轨迹。当我们的祖先学会如何集体杀害或惩罚他人后,一切就开始变得不同了。联盟的规模可能在一夜之间迅速扩大,政治的复杂程度也以指数方式增长。而一代代的人们为了跟上这一进度耗尽了智慧和精力。规范的数量也相应开始激增,从最初防止产生一手遮天的群体首领的规范,到今天根据不同环境所制定的新规范(例如网络行为规范)。
我们对遥远祖先的经历所做的推论多少有些凭空猜测的成分。但是不论曾经发生过什么,不论发生的顺序如何,如今对于人类这一物种,有一点我们是可以确定的:我们是社会动物,可以用语言来制定整个群体都必须遵守的规范,倘若有人违反,即使是最强大的成员也将面临来自集体的惩罚。不同群体之间有不同规范,不过有些规范适用于全人类——比如禁止强奸及谋杀的规范。
虽然人类有了武器及集体惩罚的能力,但推行规范有时还是相当困难。然而这一事实被警察局、法院、监狱等现代机构掩盖,这些机构在经历了数千年的改革后,终于步入正轨,各司其职。但是对于我们遥远的祖先,以及现代社会中缺少强大监管和治理能力的人们来说,遵守规范着实不易。我们的大部分社交生活不会与法律诉讼或牢狱之灾有关,而是会受到社会规范的约束。这些行为略显尴尬,但也能起到一定作用。这就好比警察会管抢劫这类犯罪行为,乱插队的行为则由我们自行处理。
这也是为什么在激励人们遵守规范方面还有两个关键措施:流言蜚语及名誉声望。
对于普通人来说,流言蜚语十分不受欢迎,但是对于考古学家来说,情况则大不相同。流言蜚语意味着在别人背后说三道四,而且内容往往涉及他人的缺点或错误。目前我们研究过的每个社会都具有这种特性。 尽管流言蜚语往往尖酸刻薄,而且伤人,但它也是减少不良行为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对于有权有势的人而言。举个例子,假如有朝一日某霸权被颠覆了,那么该国国民怨声载道可能是很大一部分原因,人们经常在私底下悄悄议论“最高领导人”的斑斑劣迹。
凯文在之前的一份工作中就体会过流言蜚语的强大力量,当时他和他的伙伴不小心雇了一个恶霸。他们并没有马上意识到这是一个错误,毕竟那个恶霸的不良行为也是慢慢暴露出来的,而且与他在该公司的影响力大小成正比。但是大家都发现他不是一个好人后,却没有一个人愿意站出来当面指责他。他已经变得过于强大,而冒险与他针锋相对没有好处。
凯文与合作伙伴最终决定采取的解决方案是散布流言。凯文与合作伙伴在私底下通过反复讨论后一致认为,必须把那个恶霸清除,并且他们需要合作完成这个任务。恶霸最后确实被逼走了,但是所花时间比预计的要长得多,并且结果也十分不确定。要是这个恶霸的影响力再大一点儿,或者行为举止再收敛一些,结果就会大有不同。
这样的剧情每天都在各类人群中上演着,从工作团队到教会团体及各类政党。在许多情况下,制造流言是人们齐心协力排挤某个成员的手段。
虽然流言蜚语并不会使被议论的对象受到正式惩罚,但这种手段仍是相当有效和不容忽视的,因为它会对人的名誉造成极大伤害。败坏名声的威胁对不良行为起到了遏制作用,这在很难进行直接惩罚或是惩罚代价较大的情况下更为适用。当然,正是因为流言蜚语具有败坏他人名声的强大力量,所以这一手段常常被人们滥用。但是,当我们谈到遵守规范时,这种潜在的有效制裁机制必须被谨慎对待。
对名誉的渴望也激励着人们遵守规范。与违规者,尤其是与有权势的违规者对抗是有风险的。多管闲事、惩罚他人或许于己不利。但是在混乱中趁机赢得名声就很值得。驱逐违规者的人会因其领导能力得到人们的赞美。毕竟如果是你,你会选择站在哪一队呢?是选择跟随坐视不管的人,还是伸张正义的人?
当人们开始监督并评判他人——包括个人行为及对违规者的惩罚力度时,规范的制定及执行就发展成了活力产业。
凯文的故事告诉我们,要落实规范是不容易的,因为施罚者面临被报复的风险。这看起来似乎并不值得,但是人们还是想方设法执行各种各样的规范。我们怎么才能解决这个难题呢?
罗伯特·阿克塞尔罗德是最早开始正式研究这个问题的科学家之一。这位政治学者及博弈理论家建立了一个简单明了的相关规范行为原则。 他发现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并没有惩罚违规者的动力,因为这其中涉及权衡利弊,包括实施惩罚时需要付出的代价。
但是,阿克塞尔罗德真正伟大的贡献在于:他告诉我们,我们必须在这一原则的基础上加上一条附加规则,不惩罚违规者的人也应受到惩罚,这一原则才会对好人有利。阿克塞尔罗德称之为“元规范”。
元规范强调各群体应鼓励遵守规范的成员惩罚违规者。鼓励方式是萝卜还是大棒并不重要。阿克塞尔罗德采取的是大棒方式,认为纵容违规者本身就是一种违规行为,需要受到惩罚。但是通过积极奖励那些帮助惩罚违规者的成员,也能达到相同的目的。
许多学者也做了大量的实验,让被试者参与各种游戏,允许被试者违规并相互惩罚,以印证阿克塞尔罗德的结论。有充分证据表明,在现实世界中,确实有实行元规范的社会。例如,在美国,如果目睹犯罪行为却知而不报是违法的。
正如前文所说,人类制定了各种各样的规范来约束个体行为,比如禁止杀人、强奸、攻击或偷窃。但这些并不是本书需要探讨的内容。本书关心的是那些隐形的规范,那些连自己在违规时都很难察觉的规范。
一般说来,有些犯罪行为是故意犯罪。举个例子,如果你与某人的配偶关系不错,无伤大雅。但是如果你是想搞暧昧或是带有性企图与其接触,那就不大合适了。将人的主观意图而非行为作为惩罚的理由,规范得以更精准地约束群体的行为模式,避免产生祸端。(然而因此禁止人们发展友谊又显得愚不可及或不近人情。)事实上,规范人的主观意图的同时,各种各样的欺骗方式也在滋生,我们将在第4章中对此进行探讨。
本书的论点之一为:这些约束我们主观意图的较弱规范难以察觉,尤其在违规者就是我们自己的情况下,因为我们的脑中形成了一块盲区,即脑中的大象。因此,认真对待这些规范是有代价的,提醒自己要遵守规范意味着我们需要面对许多社会压力。倘若我们可以逃避惩罚,那么随意违反这些规范确实可以给我们带来好处。
显然,我们所有人都喜欢时不时地自我吹嘘一番,所以偶尔适当地自夸或炫耀是可以为人们所接受的。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人们会欣赏擅于自夸的人——比如穆罕默德·阿里。但是在大部分情况下,我们不喜欢那些过分自以为是的人。这归因于觅食者对优势等级的憎恶,因为自我吹嘘是提升自己在群体中的影响力及优势的一种方式。举个例子,如果丹尼尔·卡尼曼到处吹嘘自己是诺贝尔奖得主,那我们就要小心了。我们得想一想:为什么他一定要告知别人自己高人一等呢?因此,对于谦虚的人我们赞美有加,而对于傲慢无比的人,我们希望有人挫一挫他们的锐气,灭一灭他们的威风。
但需要注意的是,吹嘘和炫耀的欲望是很强烈的。我们需要人们去关注我们身上的美好品质、技能及成就,不然他们怎么会选择我们当朋友、伴侣及合作伙伴呢?我们想让别人看到我们所参与的慈善捐款活动,拥有的政治关系网,以及在艺术、运动及学业上的成就。如果可以的话,我们大概会把每次捐款、升职加薪或是结交的重要人物都发表在脸书上。但是由于人们不喜欢看人吹嘘,所以我们行事需要更谨慎些——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一章进行探讨。
一个地位高的人选择某人作为伴侣、朋友或是合作伙伴的决定,会被看作是对被选中者的一种认可,并提高此人的社会地位。这就是人们想要赢得地位高的人青睐的动机之一。
但是,要达到这一目的,方式不止一种,有些方式为人们所认可,有些方式则不被接受。比如,如果你是在真实地“做自己”,那么就完全没问题。如果你本身就很优秀又讨人喜欢,那别人也会理所当然地喜欢你、尊重你。人们比较厌恶的方式有:溜须拍马、谄媚、卑躬屈膝、阿谀奉承。同样,人们也很排斥通过金钱、恭维或是潜规则上位。这些策略都是为人们所反感的,或者被视为非法的,因为这些策略在某种程度上破坏了人们正常的社交秩序。我们更希望名人们青睐某种产品是由于真心喜欢,而不是为了钱。我们认为老板们应该提拔那些工作出色的人,而不是那些与老板关系亲密的人。
尽管如此,各色诱惑仍层出不穷。
正如人们常常违反“反对吹嘘”“反对溜须拍马”等规范一般,“反对发展子群政治”的规范也时常遭到破坏。在一些现代化的大城市中,如华盛顿,人们的政治参与度较高,政治观点也相对激进。但是政治禁忌在小群体中尤为严格。例如,在大部分工作场所,人们认为公开发表“政见”是不恰当的,甚至对整个群体都是一种威胁。好战派系的存在往往会使一个群体四分五裂,或至少会削弱集体的力量。
当然,就像自我吹嘘一般,个人的政治行动也会带来一定的好处,这也是禁止子群政治规范存在的原因。但同时意味着该规范会频繁遭到破坏,尤其是暗地里遭到破坏。
或许在所有的规范中,反对私心的规范所覆盖的范围是最广的,它可以将自我吹嘘、溜须拍马及政治行为一网打尽,其触角甚至可以延伸到所有亲社会理由(prosocial reasons)。这也是本书论点的关键。想象一下,当我们为了满足私心做了某事并遭到质疑时,我们的回答往往很不自然。比如,为什么你和女朋友分手了?“我想找一个更好的。”为什么你想当医生?“因为这个职业的薪水高且受人尊重。”为什么你要为校报画卡通画?“我希望人们会因此喜欢我。”这些问题的真实答案我们都心知肚明,但是我们却避而不谈,反而只会一味强调看上去更崇高、更纯洁的动机。
在第2章中,我们指出人类与所有动物无异:热衷于竞争、自私自利。因为竞争是大脑进化的重要动力。在本章中,我们讨论了人类与动物的不同之处,即懂得用规范来避免物种内的不必要竞争。
细心的读者会发现,这两者并不能和平共存。特别是当规范的制定与执行能够有效制约竞争时,人们投机取巧的动机就会相应减少。举个例子,假设我们的祖先成功地执行了“无政治”规范,将所有的政治行为都扼杀在摇篮里。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容量并精通政治的大脑就显得毫无价值了。事实上,大容量的大脑极难伺候,它会消耗我们身体静止能量的1/5。所以,理论上,成功执行的规范本应缩小人类大脑容积。
但是,我们的大脑显然没有缩水,而且还越变越大。而这一切的发生并非忽略了我们所制定的规范,而是因规范而产生。欲知详情,请看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