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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的不合理性

第一节
即使根据商业体系的原则,这种限制也不合理

商业体系所提倡的增加金银储量的第二个方法,是对通常认为其贸易差额不利于我国的那些国家的近乎所有商品的进口施加额外限制。正因如此,西里西亚的上等细布只需缴纳一定的关税即可输入英国,供英国本土消费;但法国的细麻布和上等细布却禁止进口,只能被运往伦敦港,在那里的仓库中等待转运输出。相对于葡萄牙或任何其他国家生产的葡萄酒,我国对法国葡萄酒进口征收的关税也格外苛重。依照所谓的“1692年关税”的相关规定,一切法国商品都必须缴纳相当于其价格或价值25%的关税;但来自其他各国的大部分货物所缴纳的关税却要轻得多,很少超过5%。诚然,法国的葡萄酒、白兰地、食盐和醋均不在此限,但这些商品须依照其他法律或相同法律的特定条款而加重税务负担。1696年,有关方面认为25%的税负尚不足以阻止法国商品进口,于是又对白兰地以外的法国货物新增25%的税负,同时对法国葡萄酒每吨课以25英镑的新税,对法国醋每吨课以15英镑的新税。我国税则上所列举的各种商品或大多数商品所必须缴纳的那些一般补助税或“百分之五税”,法国商品无一能够省免。如果把1/3补助税和2/3补助税也计算在内的话,单单一般补助税就多达五种;因此,在这次战争开始之前,法国大部分农副产品或制造品至少需要负担75%的进口税。而大部分商品根本负担不起这样重的税负,因此那些税负无异于一纸禁令。我相信,法国一定也针锋相对地对英国的商品和制造品征收同样苛重的税负,不过我并不清楚那些税负具体苛重到什么地步。这种相互施加的限制几乎断绝了两国间一切公平的贸易往来,如此一来,如今无论是法国商品运至英国,还是英国商品运至法国,主要都靠走私。我在前一章所考察的所有原则均起源于私人利害关系和垄断精神;而本章所要考察的各项原则就要归咎于民族偏见与敌意了。于是我们不难推断,这里提到的这些原则更加缺乏合理性,即使根据商业体系的诸项原则,也是极不合理的。

首先,即使英法之间自由通商,使得贸易差额确实对法国有利,我们也不能因此而断言该贸易就对英国不利;也不能因此而断言,英国全部贸易的总差额会因此而对英国更加不利。如果法国产的葡萄酒比葡萄牙产的葡萄酒价廉物美,法国产的亚麻布比德国产的亚麻布价廉物美,那么英国需要的葡萄酒与外国亚麻布,当然是从法国购买更加有利,而从葡萄牙和德国购买更为不利。尽管这样一来,每年从法国进口的商品价值将大大增加,但因同品质的法国商品价格要比葡萄牙和德国的商品更为低廉,全部进口商品的总价值应该有所减少,而减少的数量恰与其低廉程度相称。即便从法国进口的商品将完全用于在英国本国消费,情况也是如此。

其次,我们进口的法国商品中大部分可能会转而出口到其他国家去赚取利润,这种转出口带来的回报也许会等同于我们从法国进口的全部商品的原始费用。人们经常挂在嘴边的关于东印度贸易的种种理论,或许对法国贸易也同样适用,那就是,尽管东印度的商品中大部分都是用金银购买的,但将其中一部分商品再出口之后所能够带回到本国的金银,就比所有货物的初始费用还要多。现在,荷兰最重要的贸易部门之一,就是负责将法国商品运到欧洲其他各国。英国人饮用的法国葡萄酒,也有一部分是秘密经由荷兰及西兰岛 输入的。如果英法之间实施自由贸易,或者法国商品在进口时缴纳的税负水平与欧洲其他各国相同,并在出口时退回,那么在如今对荷兰如此有利的对法贸易中,英国就有机会分得一杯羹了。

第三点也是最后一点,我们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可以判定任何两国之间的贸易差额究竟对哪国有利,或哪一个国家输出的价值最大。关于这一类问题,我们判断的依据往往是为个别贸易者的私利所左右的国民偏见与敌意。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往往会使用两种标准,即海关手册和汇兑行情表。在我看来,这也是如今大多数人所认可的,海关手册这种标准是非常靠不住的,因为根据该标准对大多数商品的估值都极不准确。至于汇兑行情表,恐怕也同样不可靠。

据说,如果两地,如伦敦和巴黎,以等值票面进行汇兑,那表明伦敦欠巴黎的债务,恰被巴黎欠伦敦的债务抵消了。反之,如果在巴黎购买汇票时需要在伦敦给付贴水,据说那就表明,伦敦欠巴黎的债务尚未与巴黎欠伦敦的债务完全抵消,还需从伦敦汇出一定的差额;鉴于此输出有风险、麻烦及出口费用,代汇者要求给付贴水,汇兑人也必须给付贴水。然而据说,两个城市之间债务与债权的一般状况必然会受到彼此间通常的商务往来的支配。如果两个城市之间,甲从乙那里进口的数额不大于它向乙出口的数额,乙从甲那里进口的数额也不大于它向甲出口的数额,则两个城市的债务和债权可以相互抵消。但如果有任何一方从另一方进口的数额大于其向另一方出口的数额,则前者所承担的债务必然大于其对后者拥有的债权,那么二者间的债务和债权就无法互相抵消,前者必须向后者汇出一部分货币,其金额即相当于债务和债权之间的差额。因此,既然两地间商业往来的通常情况可以表明其债务和债权的一般状况,它也必然能表明两地间进出口的一般状况,因为这些都是债务和债权状况的支配因素。不过虽然我们可以从两地间商业往来的通常情况看出二者债务和债权的一般状况,但我们不能就此推断出,债务和债权情况有利于哪一方,贸易差额也就一定对其有利。任何两地之间债务和债权的一般状况并不一定完全取决于彼此通常的商务往来,通常它还受到任何一方与其他许多地方的交易情况的影响。例如,英国商人通常会用荷兰汇票从汉堡、丹泽和里加等地购买货物,这样一来,英国和荷兰之间债务和债权的一般状况就不完全取决于两国彼此交易的通常情况,它还将受到英国和那些地方进行交易情况的影响。在这种情形下,即使英国对荷兰的出口可能大大超出它从荷兰进口的价值,即使所谓的贸易差额可能大大有利于英国,它仍然必须每年向荷兰汇出一笔货币。

此外,按照一向计算汇兑平价的方法,同样不能充分表明,如果汇兑的一般情况被认为有利于一个国家,那么债务与债权的一般情况也必然对它有利。换言之,真实的汇兑情况与计算所得的汇兑情况可能极不相同,而且事实上往往极不相同,所以,在许多情况下,关于债务和债权的一般情况,我们决不能根据汇兑的一般情况得到确实的结论。

当我们为了在英国支付一笔货币,收到一张可以在法国兑现一笔货币的汇票时,如果前一笔货币根据英国铸币的标准所含的纯银,与后一笔货币根据法国铸币标准所含的纯银的盎司数目相同,我们就说,英国和法国之间以平价汇兑。如果你所支付的多于兑付所得,人们就认为你支付了贴水,并说汇兑对英国不利,对法国有利。如果你支付的少于兑付所得,人们就认为你得到了贴水,并说汇兑对法国不利,对英国有利。

但是,第一,我们不能总是按照各国造币厂的标准来判断各国通货的价值。各国通货的磨损程度,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而低于其所制定标准的程度,有多有少。一国通用铸币与他国通用铸币的相对价值,并不取决于各自应该包含的纯银量,而是取决于各自实际所含的纯银量。在威廉王时代的银币改革之前,根据通常的算法,英国和荷兰之间的货币兑换按照其各自铸币的一般标准计算,需要英国支付25%的贴水。然而朗兹先生的调查研究表明,当时英国现行货币的价值比其标准价值低了不止25%。因此,尽管按照通常算法当时的汇兑非常不利于英国,真正的汇兑却有利于英国;事实上,在英国支付较少量纯银所购得的汇票可以在荷兰兑换较大量的纯银,原本被认为在英国支付贴水的人最终却得到了贴水。在上一次英国金币改革之前,法国铸币的磨损程度要远远小于英国,法国铸币接近其标准的程度要比英国铸币高出两到三个百分点。因此,如果按照通常算法,英国与法国铸币之间的兑换对英国不利的程度不超过2%到3%的话,实际兑换就很可能对英国有利。自金币改革以来,兑换一直都对英国有利,对法国不利。

第二,在某些国家,铸币的费用是由政府支付的;而在另一些国家,它是由个人支付的,此时个人不但要持银块前往造币厂,政府甚至还有可能从铸币过程中获得一些税收。在英国,铸币的费用是由政府支出的,如果你持有1磅重的标准纯银前往造币厂,可以得到62先令,其所含的同类标准纯银的重量正好是1磅。在法国,政府对铸币收取8%的税,不但支付了铸币的费用,还能够为政府带来少量收入。由于英国的铸币不收费,流通银币的价值绝不可能大大超过其实际包含的银块的价值。而在法国,由于铸币是收费的,劳动增加了铸币的价值,正如劳动使得精致的金银器皿的价值提高一样。如此说来,包含一定重量纯银的一笔法国货币要比包含同样重量纯银的英国货币的价值更高,购买时也必然需要花费更多的银块或其他商品。因此,虽说两国流通铸币与各自标准的贴近程度没有什么差别,然而一笔英国货币无法买到含有同样重量纯银的一笔法国货币,因而也就无法买到价值相当于这笔货币的法国汇票。如果说我们为这样一笔货币支付的款项足以补偿法国铸币的费用,那么两国间的实际兑换为汇兑平价,其债务和债权或许事实上能够相互抵消,而根据计算所得的汇兑则对法国大大有利。如果所支付的款项低于这一数目,则两国间的汇兑事实上可能有利于英国,但根据算法则有利于法国。

第三点,也是最后一点,在某些地方,如阿姆斯特丹、汉堡、威尼斯等,外国汇票是以其所谓的银行货币兑换的;而在另外一些地方,如伦敦、里斯本、安特卫普、莱戈恩等,外国汇票则是以本国的通用货币支付的。所谓银行货币的价值始终大于同等面值的通用货币。举例来说,阿姆斯特丹银行的1000荷兰盾的价值大于阿姆斯特丹通行的1000荷兰盾的价值。二者间的差额被称为银行的贴水,在阿姆斯特丹,银行的贴水一般为5%。假设两国当前使用的货币同样接近其各自铸币标准的程度,且其中一国使用通用货币来支付外国汇票,而另一国使用银行货币来支付外国汇票,那么显然,根据通行算法所得的汇兑有利于用银行货币支付的一国,而实际汇兑应该有利于以通用货币支付的一国;其道理和根据算法所得汇兑有利于用磨损较小的货币,或更接近于其各自标准的货币支付汇票的一方,而实际汇兑则有利于用磨损程度较大的货币支付的一方的道理是一样的。在上一次金币改革之前,在伦敦与阿姆斯特丹、汉堡和威尼斯等地交易时,计算所得的汇兑不利于伦敦,并且我认为,在与所有其他用所谓银行货币支付的地方交易时的情况也都是如此。不过那并不表明实际汇兑也同样不利于伦敦。自金币改革以来,即使在与那些地方交易时,实际汇兑也一直是有利于伦敦的。在伦敦与里斯本、安特卫普、莱戈恩等地交易时,或者,我认为在伦敦和除法国外的大多数欧洲国家的交易中,当以通用货币支付时,根据计算所得的汇兑一般都是有利于伦敦的,且实际汇兑很可能也是有利于伦敦的。

……

第二节
根据其他原则,那些额外的限制也不合理

在上一节中我试图论证了即使根据商业体系的诸项原则,对于来自贸易差额被认为不利于我国的国家的进口商品进行额外限制也是完全不必要的。

然而,事实上整个贸易差额原则根本经不起推敲,但是另一方面,不仅是这些限制,而且几乎所有其他商业监管规则全都是建立在这一原则之上。当两个地方彼此进行贸易时,贸易差额原则认为,如果差额平衡,则双方均没有损失或利润产生;但是如果贸易差额在任何程度上倾向于其中一方,则必有一方遭受损失,另一方获益,其损失和获益的程度与平衡倾斜程度一致。但是这些推想本身就是错误的。通过补贴或垄断等方式强迫进行的贸易,可能并且通常都不利于原本旨在获益的那一方,在接下来的文字中我会竭力证明这一点。而在没有外力强迫或限制的情况下自然、经常地在任何两地之间进行的贸易对双方都是有利的,不过对双方有利的程度不尽相同。

这里所谓的有利或获益并不是指金银数量的增加,而是指该国土地或劳动年产量的可交换价值的增加,或者其居民年收入的增加。

如果贸易差额平衡,且两地间的贸易完全是用各自本国生产的产品进行交换的话,则在大多数情况下,两地不但都会获益,且获益的程度也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在这种情况下,两国各自会为对方的一部分剩余产品开辟出一块市场;甲方为生产和制造这一部分剩余产品而投入的资本,即在一定数目居民之间分配并为他们提供收入和生计的资本,会由乙方偿还;乙方投入的这部分资本则由甲方偿还。如此说来,两地各有一部分居民的收入或生计是间接从另一方获得的。同样,由于互相交换的商品被认为具有同等价值,在贸易中所使用的两种资本在大多数情况下也就一样多,或几乎一样多;在两国用于生产本国商品的资本,两国居民由此种分配而得的收入与生计,也必然相等或几乎相等。彼此互相提供的收入和生计,根据商务往来的程度,有多有少。举例来说,如果按一年计,两方居民各自所获得的收入或生计高达10万英镑,或者100万英镑,那么两方各自就需要为另一方的居民提供10万英镑或100万英镑的年收入。

如果两边的贸易是这样一种情况,即甲方向乙方出口的全部都是本国生产的商品,而乙方输入甲方的回程货物全都是外国商品,那么贸易差额被认为是平衡的,即双方都在以物易物。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也都会获益,但获益的程度不尽相同;纯粹出口本国商品的那个国家的居民,显然从该贸易中获得的收入最多。例如,如果英国从法国进口的商品只包括法国本国生产的商品,而英国本国的商品并不为法国人所需,因而每年向法国输入大量外国商品,例如烟草,或其他东印度商品作为补偿的话,这样的贸易尽管同样能为两国居民带来一定的收入,但为法国居民带来的收入显然要高于英国居民所得的收入。法国每年用于该贸易的全部资本都将在法国民众之间进行分配。而就英国资本而言,只有一部分,即用于生产英国商品(英国用来购买外国商品)的那部分资本,每年是在英国民众之间分配的,大部分英国资本都被用于补偿在弗吉尼亚、印度和中国使用的资本了,并将为那些遥远国度的居民提供收入和生计。在资本数目相同或几乎相同的情况下,法国用于该贸易的资本为法国民众所增加的收入就要大大高于英国用贸易资本为英国民众增加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法国与英国进行的是直接的消费品对外贸易,而英国与法国进行的是一种迂回的消费品对外贸易。在直接消费品对外贸易和迂回消费品对外贸易中所使用的资本的不同效果,我在前文中已经详细论述过了。

事实上,任何两个国家之间的贸易既不可能是双方都用本国生产的商品进行交换,也不大可能是一方完全用本国商品,而另一方完全用外国商品进行交换。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是用一部分本国商品和一部分外国商品进行交换的。然而,在贸易货物中包含最大比例的本国商品和最小比例的外国商品的国家,必然是主要的获益者。

如果英国不是用烟草和东印度商品,而是用金银来支付每年从法国进口的商品的话,则通常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贸易差额是不平衡的,因为一国的商品不是用商品,而是用金银支付的。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正如前一种情况一样,贸易仍然会带给两国居民一些收入,只不过带给法国居民的收入稍高于英国;英国居民还是会从中获得一些收入。用于生产为购买金银所需的英国商品而投入的资本,即在一定数目居民之间分配并为其产生收入的资本,也因此而被收回,从而继续用于生产英国商品。输出这部分金银并不会减少英国的资本总量,正如输入同等价值的其他商品不会减少其资本总量一样。相反,在大多数情况下,英国的资本总量还会有所增加。商品之所以出口,就是因为国外对该商品的需求要大于国内,因此一般认为,出口所换回的商品在国内的价值要大于出口商品的价值。如果在英国价值仅10万英镑的烟草被出口到法国之后,购回的葡萄酒的价值可以在英国达到11万英镑,那么这次交易就使得英国的资本总量增加了1万英镑。同理,如果用价值10万英镑的英国黄金所购回的法国葡萄酒在英国的价值高达11万英镑,那么这次交易也同样使得英国的资本总量增加了1万英镑。如果说酒窖中存有价值11万英镑葡萄酒的商人要比仓库中存有价值10万英镑烟草的人富裕的话,那么葡萄酒商人也一定比保险箱里藏有价值10万英镑黄金的商人更加富裕。葡萄酒商人所能够启动的产业数目,并因此而能够为其提供收入、生计和就业者的数目,显然要大于其他二人中的任何一个。然而国家的资本总量等同于其各行各业居民的资本总量,国家一年中所能够维持的产业数目也等同于各行各业的资本所能维持的产业数目。因此一般而言,国家的资本和国家在一年内所能维持的产业数目,将通过这次交换而增加。诚然,如果英国能够用自己生产的五金制品和绒面呢,而不是用弗吉尼亚烟草或巴西和秘鲁的金银来购买法国葡萄酒的话,这次贸易对英国将更加有利;直接的消费品对外贸易永远比迂回贸易更为有利。然而用金银进行交换的迂回的消费品对外贸易,却似乎并不会比其他同类迂回贸易更为不利。一个没有金银矿藏的国家不会因为每年出口这两种金属而造成金银严重短缺,正如一个不生产烟草的国家也不会因为烟草出口而造成烟草资源枯竭。一个有财力购买烟草的国家不会长期短缺烟草;同样,只要有财力购买到金银,任何一个国家也不会长期缺乏金银。

据说,工匠若与麦酒馆进行交易,必对工匠不利;自然,一个制造业国家与生产葡萄酒的国家进行的贸易也同属亏本贸易。我的答案是,与麦酒馆进行的交易不一定是亏本交易。从其本质上来看,它和任何其他交易的获利程度是一样的,只不过这种交易比较容易被滥用。一个酿酒师的职业,或者即使是小酒贩的职业,都必然与其他职业一样,同属必要的劳动分工。在需要时,一个工匠从酿酒师那里购买麦酒通常要比他自己酿造同样数量的麦酒更为划算,如果他是一个穷工匠,则对他来说,从小酒贩那里一点一点买,要比从酿酒师那里大量购买更加划算。如果此人贪吃好饮,则无疑会从酿酒师和酒贩那里购买大量麦酒,也会从附近其他的商人那里购买其他商品,比如会从屠夫那里购买更多的畜肉,如果此人贪慕时尚,则必然会从附近的布匹商人那里购买大量呢绒布匹。贸易自由有时的确会被滥用,就某些贸易来说尤其如此,但无论如何,就工匠这一整体而言,这些贸易能够自由进行,显然是利大于弊。此外,个人有时会因为过量饮酒而倾家荡产,但对于一个国家而言,似乎没有这等风险。虽说每个国家都有很多人因为饮酒而入不敷出,为此量入而出或根本分文不花的人总是占更大多数。此外还应该指出,根据经验,葡萄酒如此便宜,并没有导致满街酒鬼烂醉如泥,倒反而使人们更有节制。大致说来,生产葡萄酒的国家的居民是全欧洲最有节制的人,例如西班牙人、意大利人以及法国南部各省的居民,人们很少会不加节制地饮食,像温和的啤酒那样廉价的饮料,就算再怎么大肆挥霍,也无法表现出一个人出手阔绰、慷慨好客。相反,在那些因为气候过热或过冷而不生产葡萄,因而葡萄酒变得稀贵的国家,酗酒倒成了一种普遍的恶行,诸如北方诸国,以及所有居住在热带附近的国家,像几内亚海岸的黑人,就是如此。当来自法国北部各省的兵团驻扎在南部某省,即从葡萄酒比较昂贵的省份来到葡萄酒非常便宜的省份时,我经常听人说,那些士兵起初会因为稀罕优质葡萄酒如此便宜而纵饮,但几个月之后,大多数人就会像当地居民一样节制了。如果我们立刻废除对外国葡萄酒征收的关税,并取消对麦芽酒、啤酒和发酵麦芽酒加收的税负,英国的中下阶层民众或许也会出现普遍而短暂的酗酒现象,但很可能过不了多久,几乎所有人都会节制起来,且这种节制将一直延续下去。如今,在上流社会,即有能力消费最昂贵的酒精饮料的人士中,酗酒已经不再是普遍的恶行,因为饮用麦芽酒而烂醉如泥的绅士,实不多见。此外,在英国对葡萄酒贸易所进行的限制,与其说阻止了人们前往酒馆,不如说阻止了人们买到最物美价廉的酒精饮料。此种限制对葡萄牙的葡萄酒贸易更有利,而对法国的葡萄酒贸易不利。据说与法国人相比,葡萄牙人是英国制造业商品更好的顾客,因而与他们进行的贸易应该得到鼓励。政客们说,既然葡萄牙人照顾了我们,我们理应照顾他们。小商人的卑鄙策略,居然就这样成为一个伟大帝国的政治原则。的确如此,只有小商人,才会把这种策略看作是对待顾客的金科玉律。大商人不会过问这些小节,他们只关心能否在最物美价廉的地方购买到自己需要的商品。

然而,实施通过这类原则,各国最终得出的结论是,他们的利益在于让周围所有的邻国都变成穷国。每个国家最终都以嫉妒之心看待所有与之进行贸易的国家的繁荣,并认为那些国家一旦得利,就必然意味着自己遭受了损失。各国之间的商业,如同个人之间的商业交易一样,原本应该是团结和友爱的纽带,最终却变成了滋生冲突和仇恨的沃土。在本世纪和上世纪,因为王公大臣们的任性和野心而对欧洲和平造成的伤害,远没有商人和制造业者那种无端的嫉妒之心来得更为严重。人类统治者施行的暴力和不公,自古以来就是祸害,在我看来,根据人类行事的规律法则,这种祸害是无法根除的。商人和制造业者既不是也不应该是人类的统治者,他们的贪婪和独占欲也许不能彻底改正,但要其不妨碍其他人的安宁,还是能够轻易做到的。

毫无疑问,最初发明并宣传这种原则的,正是商人们独占和垄断的精神;而最先倡导这种原则的人,却并不像后来笃信这种原则的人那般愚蠢。在任何国家,能够从卖得最便宜的人那里买到自己需要的商品都是也必然是符合最大多数人利益的。这个道理不言自明,所以花费精力论证会显得有些滑稽;商人和制造业者出于自私、精明而故意混淆了这一基本常识,如果不是这样,我们甚至根本无须质疑这一道理。在这方面,他们的利益与大多数民众的利益截然相反。就像行会内自由人的利益在于阻止国内居民雇用其他人而只雇用他们自己一样,这些商人和制造业者的利益,也在于自己保有国内市场的垄断权。因此,英国和几乎所有其他欧洲国家均对所有由外国商人输入的商品课以额外的税负。于是就有了我们如今看到的,对所有可能与我们的制造品进行竞争的外国制造品征收高关税或干脆明令禁止的现象。因此也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对于贸易差额被认为不利于我国的国家,是那些与我国的国民仇视最为激烈的国家,几乎所有商品的进口都施加了额外限制。

然而,尽管在战争或政治中邻国的富裕意味着我国的危险,在贸易中却显然是对我们有利的。在敌对状态下,富裕有可能使敌人保有比我们更为精良的船舰和军队;而在和平的商业状态下,它必然会使邻国与我们进行价值更大的交易,为我们提供更好的市场,使我们得以出售那些自己生产的产品或用那些产品购买任何商品。对于勤劳生产的人来说,有富裕的邻人作为顾客自然要比贫穷的邻人更好,有一个富裕的邻国也是同样的道理。的确,如果富人本身又是一个制造业者,对所有同业的邻人来说不啻一种严重威胁。不过其他邻人,从目前看来也是最大多数邻人却能够从中得益,因为富人的花费为大多数邻人提供了很好的市场。甚至,他的产品比那些贫穷的工匠们生产的同类商品更加低廉,也能使大多数邻人受益。同样,一个富国的制造业者对邻国制造业者而言无疑是非常危险的竞争对手,然而竞争本身对大多数民众是有利的,此外,这样一个富裕的国家在其他方面的巨额花费,也必然为人们提供良好的市场,使之从中得益。希望发财的人绝不会退居穷乡僻壤,而必然居住在首都或者大的商业城镇附近。他们很清楚,如果财富的流通量很小,他们便很难从中受益,而如果财富的流通量极大,他们或许能够从中分得一杯羹。这种原则能够引导一两个,乃至一二十个普通人的常识,也应该能够影响一二百万,乃至一二千万人的判断,应该能够使整个国家认识到,邻国的富裕可以看作是其本身获得财富的可能来源和潜在机遇。一个国家要想通过对外贸易富强起来,那么如果邻国都是富裕而勤勉的商业国家,它自然最容易达到目的。如果一个大国四周都是些游牧的未开化之人或贫穷的野蛮人,那么它无疑只能通过开垦本国的土地或发展国内商业来获取财富,想靠对外贸易则基本无望。古代埃及人和近代 中国人似乎正是通过这种方式获得财富的。据说,古埃及人极不重视对外贸易;众所周知,近代中国人极其轻视对外贸易,根本不给对外贸易以正当的法律保护。由于对外商业贸易的现代原则旨在使所有的邻国陷入贫困,就算能够达到目的,产生其所企望的效果,也必然使得对外商业陷入极其微不足道、受人鄙视的处境。

正是这些原则,导致法国和英国之间的商业往来在两国受到了很多阻碍和限制。然而,如果两个国家考虑一下自己真正的利益,而不要顾及商业上的妒忌或民族仇恨,法国商业为英国带来的利益可能远非任何其他国家可比;出于同样的原因,英国之于法国也是如此。法国是距英国最近的邻国。英国南部沿海各地与法国北部及西北部沿海各地间的贸易,好像国内贸易一样,可以每年往返四次、五次乃至六次。两国投入到这种贸易中的资本,比起投入到对外贸易的大部分其他分支中的等量资本而言,可以启动四倍、五倍乃至六倍的产业活动,为四倍、五倍乃至六倍的人口提供就业和生计。就算是英国和法国距离最远的那些地区之间,其贸易往来至少也能达到每年一次,迄今为止英国从这一贸易中所获得的利益也至少和与大部分其他欧洲国家进行对外贸易的获利一样多。如果与被我们鼓吹夸大的英国和北美殖民地之间的贸易相比——那种贸易至少每三年,甚至常常是每四到五年才能往返一次——则对法贸易的获利至少要高出三倍。此外,据估计法国居民多达2400万,而我们的北美殖民地人口绝不会超过300万;法国要比北美富饶得多;由于更为严重的财富不平等分配的现象,法国的穷人和乞丐人数也要比北美多得多。因此,法国所能提供的市场至少要比北美市场大八倍,且由于贸易往来的频率极高,英国从对法贸易中所得的利益要比对北美殖民地贸易所得的利益高出24倍之多。与英国的贸易对法国也同样有利,且根据两个国家的财富、人口、邻近程度,法国与英国的贸易也同样比法国与其殖民地之间的贸易优越得多。以上就是两种贸易之间的巨大差别:一种是两国的所谓“智者”认为应该阻止的贸易,而另一种是最受他们偏爱的贸易。

然而本该促进两国之间的开放自由贸易,使双方都从中收获甚丰的现实环境,却最终变成了对这种商业贸易的主要阻碍力量。由于彼此相邻,两国必然成为竞争对手,因此,一方的富强必然会使另一方感到恐惧;本来可以增进民族友谊的有利因素,最终却助长了激烈的民族仇恨。两国都是富饶而勤勉的国家;两国的商人和制造业者都害怕由另一方的高超技能和勤勉劳动所带来的激烈竞争。商业上的嫉妒由强烈的民族仇恨所激起,而强烈的民族仇恨又助长了商业上的嫉妒,两者相互助长;两国的贸易者,都无比笃信其自私自利的谬说,宣称不受限制的国外贸易,必然会生出不利的贸易差额,而不利的贸易差额,又一定会导致国家的毁灭。

在欧洲各商业国家内,秉持这种学说的自命不凡的学者常常预言说:贸易差额的不利必将导致国家濒于灭亡。但在这一切令他们激奋不已的焦虑论调背后,几乎所有贸易国家都试图改变贸易差额,使其有利于本国而不利于邻国,不过,这些努力似乎都是徒劳,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似乎没有一个欧洲国家曾因上述原因而陷入贫困。相反,每一个城镇和国家都因为对所有国家开放港口而致富,它们并没有像商业体系原则所预期的那样,因为自由贸易而走向毁灭。今日的欧洲,从某些方面来说,虽有几个城镇能够配得上自由贸易港口之称,但真正开放自由贸易的国家却没有一个。荷兰或许要算是最接近这一特征的国家了,却仍然离此目标甚远;众所周知,不仅荷兰的国家财富全部来自对外贸易,其国民必要生计的大部分也来自于对外贸易。

我在上文中已经解释过,还有一种差额全然不同于贸易差额,而这种差额的有利或不利,将必然决定一个国家的兴衰,这就是年产量和年消费量的差额。前文已经指出,如果年产量的可交换价值超过年消费量的可交换价值,则社会在这一年内的资本必然增加,增加的部分正好是前者超出后者的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整个社会就其收入来说是量入而出的局面,整整一年中节省下来的收入自然增加了其资本总量,社会可继而使用这些盈余资本进一步增加年产量。相反,如果年产量的可交换价值低于年消费量的可交换价值,则整个社会的资本必然减少,减少的部分也正好是前者低于后者的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整个社会就其收入来说,陷入了入不敷出的局面,消费必然会侵蚀资本。因而,社会的资本总量必然减少,随之而减少的,还有工业年产量的可交换价值。

产量和消费量的差额与所谓的贸易差额截然不同。即使是完全没有对外贸易、与世隔绝的国家,也可能存在这种差额。无论整个地球上的财富、人口和土地改良社会进步情况如何逐渐增加或逐渐减退,这种差额始终存在。

即使在所谓的贸易差额从整体而言不利于某一个国家时,产量和消费量之间的差额仍然可能始终有利于该国。也许半个世纪以来,一个国家的进口价值始终超出其出口价值;即使这整个时期流入的金银可能立即流出;即使其流通的铸币逐渐磨损,只能用各种纸币替代铸币;甚至即使该国对与之交易的主要国家的债务逐渐增加,在同一时期内,这个国家真正的财富,它的土地和劳动年产量的可交换价值仍然可能以大大超过这些负面因素的比例与日倶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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