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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西周的朝廷和行政制度

1. 朝廷

(公元前)9世纪与(公元前)8世纪交替之际,即宣王和幽王在位的时期是周朝最强盛的时期,但即使在这个时期也不应该将周王的朝廷想象成后世非常乐意描写的充满精致文化、哲学及等级礼制的地方。相反,古代的文献向我们展示的仍是半原始的朝廷。

这里混合着外表的华美和带着原始性质的奢华。在每年例行的大型宗教仪式之外,周王还会以豪华的排场接见诸侯 93 :周王坐在一个大型的高台上,面向南方,双手扶着装饰着玉器的座椅,在他后面是黑白的帷帐;他左侧是将在仪式中协助他的大臣,他右侧是大史;被接见的人进入后先跪拜,起身之后不得上前,站在殿的中间,周王讲话之后,大臣负责重复周王所讲并向觐见的人传达命令和指示,史官负责当场将这些命令和指示记录下来。接旨后,觐见的人以前额触地跪拜并退着走出大殿。在非常隆重的场合,如帝王的葬礼 94 ,人们会将朝廷所有的珍宝展示 67-68 出来:朝廷里所有带着原始韵味的豪华品都会被陈列出来,如五种稀有的宝石,红色的沙土,大玺,象征皇族威严的一端尖头的权杖,占卜用的大块龟甲,八脚的大鼓,以及著名的兵器,兑之戈,和之弓,……

周王及朝廷主要的消遣是打猎,人们点燃草丛将猛兽如野牛、老虎、野猪、狼等 95 驱赶出来供等待的人们射杀或在战车上追踪它们。猎物随季节而不同但随时都有(可供打猎的)猎物;狩猎同时也是一项正规事务:某一时期野兽迅速大量繁殖会造成公共灾祸,打猎便成为王室的一项任务。在此期间,周王和贵族们会射箭取乐,将宗教仪式变成娱乐的项目,依照礼仪或既定的程序,周王与他的宠臣们会根据音乐的节拍射箭 96 。所有的节日及重大仪式都以盛宴和纵酒结束,其间周王和整个朝廷中人暴饮暴食,沉醉在黍酒之中。“厌厌夜饮,不醉无归”——人们如此形容王室的节日 97 ;在活动的尾声,宾客们为了表达谢意会这样回答(主人):“既醉以酒。” 98 同样,在祭祖仪式之后,宾客们“莫怨具庆,既醉既饱” 99 。然而这种醉酒的场面是混乱、嘈杂的,令人失去克制力:“当宾客们喝醉了,他们便大喊大叫!他们搞乱我们的菜肴和杯盏,他们步履蹒跚地开始跳舞。唉!当他们喝醉了,他们意识不到自己的错误。歪斜的帽子马上就要掉下来,他们跳舞跳到筋疲力尽。当你喝醉了,就离开吧,这对大家都好。喝醉了却不离去,就是所谓的毁掉才德。喝酒是件好事,也令人喜欢,但只有人们能保持仪态时才如此。所有饮酒的场合,有人喝醉,有人清醒。于是设立一个监督者,并由一个史官协助:这些举止不检点的醉汉,令没有醉酒的人感到羞耻。”(“宾既醉止,载号载呶,乱我笾【笾,音biān。】豆,屡舞僛【僛,音qī。】僛。是曰既醉,不知其邮。 68-69 侧弁之俄,屡舞傞傞。既醉而出,并受其福。醉而不出,是谓伐德。饮酒孔嘉,维其令仪。凡此饮酒,或醉或否。既立之监,或佐之史。彼醉不臧,不醉反耻。”) 100 醉酒和醉汉的舞蹈往往成了所有节日庆典的结局:“醉言舞,于胥乐兮。” 101 有些礼仪式的舞蹈伴随或紧随着王室的宴会,这些舞蹈本是年轻人所接受的教育的一部分,(因此大家都会跳),于是当人们喝醉之后,宾客们就与舞者混在一起,蹒跚地加入舞蹈中去。比较拘谨的礼仪式舞蹈常常会被其他完全不同风格的舞蹈所取代:这时人们就会以驱赶不祥之物为借口,请巫师在宫殿中跳舞唱歌 102 。这些(巫师所跳的)舞蹈往往比较剧烈,脚步和动作的变化都很快,跳舞的女子没过多久就筋疲力尽,需要不停地轮换,她们在舞蹈的间隙喝酒高歌,直至所有人,包括宾客和巫师全都醉了,宴会才在狂欢中结束。在酒池中狂欢的传说是讲述夏朝的暴君桀的,他在一个装满酒的池塘中划着小艇,而三千年轻男女裸身在池塘中一边喝酒,一边吃着岸边成堆的肉——这个在大众中流传的故事只不过是将宫廷普通庆典放大而已。

从帝王到他的妻妾 69-71 、朝臣,所有人都在各种阴谋诡计之中互相争斗;这些过火的,以酒醉收场的庆典能够暂时地,但却是有效地,让人们忘记生活中无休止的恐惧。厉王找了一个卫国的巫师为他服务,这个巫师能够运用超自然的方法找出对厉王不敬的诸侯,这些诸侯会当场被处死 103 。行刑的手法是非常残忍的:齐哀公被控说了夷王的坏话,被放到三足鼎中烹杀(公元前817年) 104 。这样的严惩也没能阻止反对势力的成长,厉王就在(公元前)842年被朝廷的一个党派赶出了都城,不得不逃到了彘。

尽管这些习俗还带着很浓重的原始印记,但这确实是中华文明的开端。在西周最后几位帝王统治时期出现了早期的诗歌和散文形式的文学尝试,这些尝试初时还比较胆怯,而且紧紧围绕着崇拜仪式,但它逐步地开放起来,到宣王和幽王时期,这些宫廷诗歌发展成丰富多彩的形式与内容大众化的诗词,同时还有充满哲学倾向的散文文学,后者在东周时期有了长足的发展。

2. 中央政权

帝国的扩张必然会引发行政制度的全面重整。周初的几位帝王似乎满足于沿用前朝的制度;他们的继任者可能对前朝制度做了些改进,但看起来并没有原则性的改变。人们将司法制度的改革归功于穆王;穆王的继任者以及宣王似乎还引入了其他变革,但我们无法对其所涉及的范围有更多的了解:唯一我们所知的是史官为了简化当时已经颇为繁多的官方书信往来,在接近(公元前)8世纪时采用了一种比较潦草,也没有那么 71-72 复杂的书写方式,这种字体被称为篆书。在西周末期,即宣王和幽王在位的时期,周王室的行政制度似乎已有了完美的发展 105

为了统治整个朝政,周王身边有一位国相,即“卿士” 106 ,其职务和称呼承袭自殷朝,总体来说,卿士可以在任何方面替代周王。如果一位帝王执政有力,这位卿士也可享有重大的权力;但如果帝王非常弱势或懒于亲自处理政务,则由卿士处理一切,如同郑公为平王所为,不过卿士的职权也被激烈地争辩过。这个职位在几个家族中近乎成为世袭的职位。(公元前)9世纪及(公元前)8世纪,四个虢公被授予此位,到了(公元前)7世纪,四个周公接替了他们。(公元前)655年,晋国攻占了虢国的领地,虢公彻底不复存在;(公元前)580年,最后一个周公逃到晋国,周公的使命也因此结束。在(公元前)6世纪和(公元前)5世纪,卿士的职位 72-73 由单公与刘公共同分担,单公是成王的后裔,而第一位刘公是顷王(前618年—前613年)的儿子。到了(公元前) 5世纪末重又出现了周公,且非常强势,直至周朝结束;不过这次的周公是一个新的家族,源自考王(前440年—前424年)的弟弟,考王因分封了这个兄弟已没有什么基业传给后代了 107

在卿士之下,行政管辖被划分为名符其实的内阁部门。首先有三位大臣负责帝国的总体事务,包括农业、军事及公共工程 108 。这是第一级的大臣,统称为“三老”;或“三有事”“三事”;或“三事大夫”,大概也可称为“三吏” 109 ;按照他们通常的排序,亦即这些职位的居先权,这三个大臣分别是:司徒、司马和司空 110

73-74 司徒,或被称为“农父”,意即管理农业的统领,负责“若保”,即保护百姓 111 。他在日常生活中负责指引平民阶层的农民;他用当地复杂的行政制度看管百姓,而这些行政制度完全由他决定;有着严格规章的农田劳作也由他来管理,他的手下负责分配耕种、播种、收获及打谷等事宜;他组织并指挥徭役,有时甚至要亲自出马,分派工作 112 ;他跟随农民去市集,市集的一切包括治安、售价、商贩的位置等都由他决定;等等。他对平民生活的操控还不止于此:农民日常生活中的事项如婚礼、节庆、集会等都由他管理;就连农民的诉讼,除非情节非常严重,也在他的权限之内,这些诉讼由他的手下在当地判决 113

司马,也被称作“圻父” 114 ,意即王畿(军队)的统领,负责“薄违”,即镇压反抗。他全权负责王畿地区农民所有与军事相关的事务,如同司徒负责所有民事事务。他招募并训练招募来的(农民),为了军事命令或打猎活动分配招募来的士兵并检阅军队;他是士兵们在战场上、演习中及训练中的评判员;他负责指挥四季的大型狩猎活动;战争时期他指挥军队出征。他是全军的统帅 115 ,既统领贵族的武士 74-75 也统领平民的士兵;正因为如此,胜利返回国都时是他走在队伍的最前面,左执律,右秉钺,在胜利的歌声中凯旋,是他将俘虏供奉给土地神及祖先;而在失败时,也是他负责吊唁慰问(死伤的士兵) 116 。他的角色还延伸到所有与军事有关的事务,如兵器和军火、战车、马匹和种马等,这些都是他在和平时期需要负责的事务。

司空,或被称为“宏父”,意即大型(工程)的统领,负责“定辟”,即营建界标 117 。与前者不同,他负责的对象不是人,而是土地:农民本身并不受他管辖,但农田、堤坝、运河、道路、荒芜的土地、河流以及山脉,这一切都要依赖于他。他监管和维护河流的大坝;准备运河的挖掘并防止沙石淤积 118 ;此外,他的手下以同样的方式负责田间沟壑的挖掘,并为定期分配土地而对土地进行丈量。除此之外,那些工匠、建筑者、雕塑者、铸工、兵器制造者、木匠、细木工匠、绣者等也听命于司空 119

第一级的这三个大臣之下是三位级别稍低、职务的重要性略轻的三个大臣 120 。其中的两位负责帝王的私人事务,第三位负责刑事司法。

总管,“宰”,或称“冢宰”,抑或称“太宰” 121 ,负责 76-77 帝王的所有私人事务:他负责照料宫廷的供给,包括食品、饮品、布料和服饰、家具、餐具以及各种用具;他是屠夫、厨师、腌制食品的师傅、裁缝、鞋匠、皮匠、染工、仓库管理员及司库等的统领;他掌管宫廷的总务并指挥宦官和奴仆。这些宫廷总管的职责加之王室财政主管的角色应将其置于(朝廷官员的)第一级:大约在(公元前)7世纪上半叶时冢宰的确成为国相,周朝末期的仪礼也将这个职位归于冢宰;不过这个变化只是王室特有的,在诸侯国中,他仍然只是私人领地的主管及财务大臣 122

宗庙事务之长“大宗”,或称“宗伯”,负责所有与王室祭拜相关的事务,特别是对祖先的祭祀。宫廷中所有的祭司、各种祷告者、占卜者、释梦者、巫师、医师、兽医等都听命于宗伯。在周朝末期,所有史官也成为宗伯的下属,在此之前他们应是独立于这位要人的 123

刑狱事务的统领,“司寇”,负责细心处理所有呈交给他的公共事务并对百姓(根据所犯罪行)采取 77-78 刑罚,以教育他们需崇尚道德。刑罚是人们所称的五刑:死刑、宫(即阉割)刑(对于女子则为拘禁在内宫)、剕【剕,音fèi。】刑(即砍去双脚)、劓刑(即割去鼻子)及墨刑(即在面部涂上黑色的印记)。这些刑罚可以用金钱买赎,墨刑需100铜,劓刑为双倍(200铜),剕刑所需的要多于劓刑的双倍(大约500铜),宫刑需600铜,死刑则需1000铜。法典“刑书”详细规定了各种罪行和相应的刑罚,后代使其更加细化及更加严谨:西周时期,穆王的法典列出了3000种罪行,(其中)200种需处以死刑,300种处以宫刑,500种处以剕刑,1000种处以最轻微的两种刑罚;而周朝末期的法典列举了2500种罪行,每种刑罚适用于500种罪行 124 。此外,对于因失误或意外而产生的罪行可考虑减轻量刑的情节,而对于蓄意犯罪则需加重量刑,刑罚由此相应地减少或增加 125 。司寇本人只亲自审判有可能处以死刑的案件,其他案件由他的手下,地方司法官员审理。行刑者、狱卒等也由司寇负责。

所有这些朝廷的部门中有着大量低层的官员,包括各级衙门的官吏以及史官、工匠等;虽然直到后期的礼仪记载中才看到如此庞大的人员构成,但(公元前)9世纪末期的行政组织应该已经相当复杂了,这个时期有很多书面文书以至于历史上进行了一次字体的简化。前述的六个部门将帝国具体的行政管辖集中起来,也是通过这些部门所有的事务都来到朝中,但这并不代表帝王身边的亲信只有卿士、三事,以及太宰 78-79 、宗伯和司寇这七个人。帝王有个类似谋士团的团体,可由这七人中的人担任,也可从外部挑选,帝王给予这些人的职称将他们置于所有等级之上且没有给他们分配明确的职能:这些人被称为“太保”、“太师”和“太傅”,统称为“三公”,这个称谓似乎可以上溯到远古时期,那时当帝王因其职责禁忌不得离开宫中时,是三公教导帝王应注意的忌讳,在充满危险的宗教事务中引导帝王并在帝王完成其神圣使命的过程中监督他们。周朝时,三公是朝廷最高的官员,历史上在武王和成王接连执政的时期,太保为召公,太师为吕尚。此外朝廷中还有些职位,职位本身可能并不算重要,但它的价值在于能够将帝王身边的人联系起来:如负责膳食的“膳夫”,他与侍卫的首领“师氏”一起成为幽王的宠臣之一 126 ,管理财政的“泉府”,负责服饰的“缀衣”,以及“太史”,太史带领一众史官记录并保存帝王的号令、宗教的礼仪及法律。这些职位通常是世袭的,而这些官员被叫作“大夫”。所有这些人物在之后的《周礼》中都有记载,他们听命于六个大臣中的一个,但不确定(这种上下级关系)是否从开始的时候已经如此。

事实上这种组织结构是随着时间而变化的,当它在(公元前) 4世纪前后被记录下来时,六个部门似乎已经变成平级的,而六位大臣被统称为“六卿”;古老而令人尊敬的卿士之职已被太宰取代——太宰作为司库总管的重要地位使他在(公元前)7世纪前后取代了卿士的位置;由此周王 79-80 有六个大臣,相对应的,诸侯有三个大臣,如同王有六师,诸侯有三师,抑或王的冠冕有12旒【旒,音liú。】而诸侯的为9旒。但就在行政制度规范的同时,随着王权的逐步消失,它的有效性也逐渐降低;这种实质的缺失给予行政制度一种平衡,虽然较活跃及较强势的机构难以接受,但却与它越来越神秘的角色相匹配。事实上,随着实际的职权越来越少,行政制度的作用最终只是通过它的存在来维持天、地、人的和谐。

当王权仍真实存在而不只是一个象征时,且周王的疆域范围非常广泛之时,这样的行政制度有双重职责:一方面,它需治理与整个帝国相关的事务,如诸侯的觐见,各地按时的进贡,讨伐野蛮部落或反叛者的军事远征,诸侯间的争端,等等;另一方面,它需管制周王自己的领地,即帝国中央周王留给自己的王畿地区。这两项职责是完全不同的,但中国古老的行政制度将这两者交予同样的人来执行可不是个小错误。这样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混淆,即使周王为自己留了领地,其目的并不是要放弃对自己领地之外地区的权威;即便是对于遥远地区的封侯,周王仍拥有完整的王权,诸侯们不应该有将他们的附属品归顺于另一个特别行政制度的想法 127

3. 王畿的行政制度

80-82 周王的领地包括渭水河谷原王室家族的领地,旧日领地的都城镐(近今西安府)也在此——周王在(周朝)初期的几个世纪仍在此地居住,以及洛水河谷及黄河中游的领域,包括新都城洛邑所在地——洛邑据称是周公在战胜(殷朝)后即开始建造的,周王于(公元前)8世纪迁都于此(近今河南府)。不过王畿的范围在东周时期不断缩小:(公元前)771年的大灾难之后,周王就再没有回到过渭水河谷,并在(公元前)687年到(公元前)640年间彻底失去此地;(公元前)635年周王将黄河以北的土地让与晋国;在几个世纪中不断瓦解的小王国在(公元前) 3世纪中期秦国将其吞并时只剩下七十二个村庄。

(帝国的)总体架构是相当简单的。每个都城及其近郊都是由周王直接管辖的特殊区域;围绕着都城的较广阔的地区为疆内,理论上这里没有任何分封给诸侯的封地;帝国其余的地区为疆外,分封给王侯和高官。内外两个区域的行政制度是完全一样的,只是所划分的区域名称不同,对于每个区域的官员来说,疆内的官员会比疆外的官员高一个等级。疆内以“乡”划分区域而疆外以“遂”来划分,每个乡、遂的首长被称为“大夫”;乡、遂再被划分为“州”和 82-83 “县”,其长官(州长、县正)听命于大夫;再向下一级的“党正”及“鄙师”根据区域的不同分别统管“族师”或“酂【酂,音zàn。】长”;之后,每个族或酂又被划分为四个村落“闾”或“里”,每个闾或里均由25个家庭组成,由“闾胥”或“里宰”负责。这些行政人员自然都是贵族出身,最高级别的为“大夫”,较低级别的为普通的贵族“士”;这些官员应该是由帝王从当地的贵族中选出的——特别是级别较低的官员更是如此,他们管治所划分的区域,定期进贡,主持射箭仪式,负责分配农民的土地,管理耕种,处理民事诉讼,监督平民的婚礼,指导税收,登记地籍和户籍,特别是在三年一次的大普查过程中,等等。每年年初,乡和遂的行政长官都会去神圣的宫殿“明堂”看帝王张贴的新的法律,再回到各自的区域(将这些新法律)张贴出来;对于每个月向他们公布的规章也会做类似处理:他们的下属从他们那里了解新的规章,然后张贴在各自的区域;此外,为了让不识字的人也能了解法律和规章,这些官员会在春秋祭拜土地神时将法律规章宣读出来。每年年末,所有的官员都要将他们的治理情况报告给他们的上级;除此之外巡视员“司谏”会前去各个区域巡回并将他们的报告交给行政长官。

各个级别的官员均需在农业、林泽开发、司法和谐等方面协助长官。“媒氏”负责平民的婚姻;“仓人”看管放置了纳税所用的谷物的仓库;“闾师”,秋天征收粮食作为赋税和罚金,春天负责向贫困的人借贷;“廪人”为祭祀、来访者、出征的官员以及经过的军队等安排拨款、 83-84 准备粮食;“均人”,依据土地的价值及收成的情况,每隔三年制定一次纳税的份额;“委人”以取暖和建筑的木材收取山林税;“司市”负责市集的治安及税收;市集的税收同时也由负责财政的“泉府”负责,泉府在商人面前所扮演的角色与闾师在农民面前的角色一样:一方面征收税赋,另一方面准许短期的借贷 128 。不过区域长官最大的任务还是安排农业生产:他们在司徒的领导下决定种植什么样的作物,下令播种及收获,确保所有农民都参与劳作,对懒惰者施加罚金;夏天,他们打开所有村庄和房屋的大门,取消过路费和其他税费;冬天则正好相反,所有村庄和房屋都关闭起来,他们要确保农民不会离开自己的房屋及村庄;他们划分土地,修整堤坝及运河;他们负责人口和地籍的普查,进行统计工作;除此之外,如遇到为了战争或狩猎需要征兵的情况,他们将执行司马的指示(征兵)。

除了民事职务,长官们还要处理司法事务。司法判决 129 是依据罪行的严重程度由两种法官审理:不会被判处牢狱之刑的罪行及轻罪归民事行政处理,由司徒在地方的下属进行审理;需判处牢狱刑期或更重刑罚的罪行归司寇及其下属负责处理。“司救”在各区巡回, 84-86 审理农民的轻罪,如对年长者的不敬、凌辱、争吵及醉酒等,对于这些错误行为最普遍的刑罚是棒打;但如果再犯,犯事者会被视作屡教不改,将会被刑事司法机构提起诉讼并被处以更严厉的刑罚。未经事先预谋的案件属于“调人”负责处理的范围,调人也是巡回办案的:在需要和解的情况下,他们的任务是达成令受害人及其家庭与犯事者都能接受的让步;如果受害人被家畜如马、牛、狗等伤害或杀死,家畜的主人则被视为有罪。正当防卫的案件也属他们的职权范围。此外还有族间仇杀的案件:对于贵族来说,为自己或协助族人复仇是他们的职责 130 ,这时调人需要做的是尝试让受害者的族人接受和解方案,以避免新的杀戮及停止复仇。处理好一桩案件后,调人会给犯事者一个上部削尖的小牌,保证他日后不会受到滋扰。

由司寇处理的刑事案件也会根据严重程度的不同而在不同的法庭审理。不会被处以死刑的案件直接由各区或各封地的司法官员审判。对于可能被判死刑的案件,(地方)司法官员只是预审,由司寇本人判决:司法官员将报告呈给刑事助理,“士师”,经士师审核后交给司寇,所有刑事案件都会对外开庭逐件审理,开庭时士师及各个区域的司法官员都到场,各自陈述各自区域的案件;庭上讨论结束后司寇宣布判决结果,士师将它全部记录下来随后将判决交给司寇的下属,“小司寇”,由其 86-87 归档;回到各自的区域后,在规定的日期地方司法官员对罪犯行刑,罪犯的尸体要在市集展示三日。周王只有在希望特赦犯人时才会亲自到庭:在这种情况下他会在相关案件开庭时参加庭审,当然他也经常让大臣代他出庭。地方的司法官员还要处理经行政长官审理过但再次犯案的犯人,对他们处以更重的刑罚:他们被投入监狱之前需坐在朝廷门外的“美石”上示众数日。

没有哪个案件是单纯民事的:原告和被告事实上所扮演的角色是指责他人的人和被指责的人,其中败诉的一方就会被处以刑罚;为了避免刑罚(或至少为了避免赎刑的罚金),双方经常不经诉讼而以盟誓立契来解决纠纷 131 。在无法达成协议时,一方需带同一束一百支箭和一块铜锭 132 前去提起诉讼;另一方应立即以相似的定金回应:如这一方不采取任何行动将被视为缺席而败诉。三日后司寇亲自召见双方,他审理双方的诉求并做出判决。如双方之前有合约或协议,原文被记录在一块红色的竹牌上 87-88 并保存于祖庙;合约的负责人,“司约”,杀鸡敬拜,将鸡血涂在合约存放处的门上,之后将门打开取出合约。如果一方的诉求与原始合约不符,他将被处以墨刑;如果经过调查仍无法决定哪一方有理,帝王将会让双方发誓并由神灵来惩罚发伪誓的一方。此外,过于贫穷无法负担铜锭的起诉人可以求助于“肺石”:他在肺石上站立三日之后士师会来听取他的诉求;朝廷的大门外还放置了大鼓“皋鼓”:它一被敲响,大仆就会前来迎接并知会帝王。

行政长官不只是民事及司法首长,他们也是军事首长,在战争时期,或只是在远征狩猎时期,他们听命于负责战争的大臣司马及负责行动的大将军。军事制度的组织结构实际上与民事制度相似 133 :每个家庭贡献一人,五个家庭贡献的人员组成五人的“伍”,由一个下级官员“公司马”指挥;每个村庄由25人组成一个排,称为“两”,由排长“两司马”指挥;每个族或酂有一个100人的连队,称为“卒”,五个连队组成500人的“师”,五个师为2500人的“旅”,而五个旅就组成一个12 500人的军队,“军”。王畿地区划分为六个区域,每个区域都有一个军队,王室军队的总数为75 000人,分为六军。不过就算这个数字是合理的 134 88-89 它反映的应该只是招募士兵的总数,而非真正军队的人数:为了狩猎或军事远征等,只会从这75 000应征的人中召集所需要的人员。原则上只有周王可以拥有六支军队,并特许最强大的诸侯国拥有三支军队,较弱小的诸侯国只能有两支或一支军队。

军队最基本的要素是战车,由三名贵族乘坐(车长、车夫及他的骑兵),由一个连队分成四排支援,前面一排,后面一排,另两排在两侧。每个军队由区域的首领带领,而卒长负责指挥连队,两司马执行他们的命令:卒长集合士兵并走在队伍的最前面;为了指挥队伍,他的身边有鼓和铎,敲鼓便是前进的号令,摇铎是后退的指令;他战车上的旗帜是将士兵召集起来的信号,当他在作战中撤退时会放倒旗帜;同样,每个两司马也有自己的旗帜用来召集他们的士兵。

出征作战的军队需设立营地:每天晚上将战车依次排列组成屏障,一驾车的车辕搭在另一驾车的车身,车辕相对的两驾车则将车辕抬起并连接在一起形成两道门,一南一北;人们搭建帐篷供奉土地神和祖先,土地神和祖先的牌位随军出征,每个牌位置于一个特别的战车中,其余的帐篷供将领使用,军队也要祭祀当地的土地神。

战斗并非始于第一次与敌人对峙时,如果没有举行相关的仪式战役也不能开始:占卜的结果必须支持(出战)。清晨,王侯或统帅召集他的军官,搭起帐篷,在祖先的牌位前用龟甲占卜;之后帐篷被拆除,王侯或统帅给出他们的命令:如果龟甲的回复是正面的,便准备出战,否则军队就在原地等待第二天(的占卜)或撤离此地寻找一个更适宜作战的地方。往往在此时对手会寻衅迫使开战; 89-91 为此有些常规的举动:如一名战士驾着战车,打着大旗,直至敌人阵营前,他会对对方阵营造成轻微的破坏后返回;或者当他接近敌人阵营后,停下车,在车夫下车调整鞍辔时(向对方阵营)射一支箭;再者他在敌人阵营门前停下战车,进入对方阵营,切下某人的耳朵或抓一个俘虏后返回 135 。军队遭到这样的挑衅后,几乎无法阻止它自发出击去追捕寻衅者,尽管占卜的结果并非如此但战役就这样开始了。当作战的指令下达后,回到各自队伍的军官们将部队排列成行,乘上他们的战车,各就各位;队伍布置就绪,军官们手握戈戟离开战车,只留车夫在车上,他们前去听将军的战前动员;动员训话结束后军官们回到他们的战车,他们还将再次下车进行祈祷;在这之后,大将军的鼓声便是战争的号角,随后每个将领的鼓声一级一级传下去 136 。(当时的战场上)看不到什么兵法或战术:军队向前直冲,直至两军相遇;随后两军交战至一方屈服或黑夜来临将他们分开;最简单的计谋是让一个先遣部队佯装跑去不同的方向以分散敌军来追踪并将敌军带至重兵重围中,如同城濮之战(公元前632年)中晋国的两个将军狐毛和栾枝所为,在混乱及缺乏协调的战役中这种计谋成功的几率很高 137 。事实上,坐在战车上的军官几乎无法与他们的士兵共进退:他们时而使用激将法,时而安抚下士兵,或加入到一对一的作战;在战车与步兵混作一团的战斗中,无论是 91-92 大将军还是军官都无法再指挥他们的下属,他们所能做的就是不停敲鼓,激励士兵前进 138 ;最多在战斗开始前他们可以对士兵下达些指令,但这些指令都是很笼统的。直至周期行将结束的战国时期,秦王和赵王用骑兵取代了军队里战车的编制,部队的首领才得以有效地指挥他们的队伍,(新的编制)使得官兵共同前进成为可能,也由此产生了初期的战略战术。

(周朝)行政制度的弱点是它的财政制度。由于缺少一种实用的交换方式,税收只能通过实物,如谷物、布匹、建筑或取暖用的木材等来收取。货币并非不存在:从殷朝开始人们已经使用贝币 139 ,并沿用到周朝,但它的用途并不广泛。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使用铜币“锾” 140 进行重要的交易,可以根据重量切割铜币,或度量布匹,或以物易物,以及用物品交换奴隶、马匹、车辆、玉牌等。直至(公元前)5世纪末14192各大诸侯国开始铸造最早的货币,称为“布”或“钱”,形状各不相同但重量相近:有些是圆形的,中间有圆孔(现代铜钱是方孔),有些是小刀或铲的形状,有些有字有些没有。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货币,齐国的诸侯常将国名置于钱币的上方 142 ,但他们似乎是唯一有此习惯的国家。通常能够铸币的城市会在钱币上刻上城市的全称或缩写。钱币中最常见的是2金、1金及半金(大约为30克、15克及7.5克,但重量的出入很大)。(当时的)钱币还不是很方便,有些体积仍较大:齐国最大的刀币被标为30化,重约44~57克。所有这些钱币的数量似乎都不多 143 。(公元前)4世纪前后钱币的使用在整个中原地区普及开来,即使如此,人们并未尝试用钱币取代实物税收,虽然后者有诸多不便。 92-94 实物税收继续成为帝王及诸侯的公共收入的基础。

对耕地征税是税收中最重要的一种,每年秋天粮食收获后闾师就会根据收成收取什一税 144 。开垦山林及湖泊的需要将他们收成的5/20用来交税,以建筑或取暖用的木材、打猎得来的猎物、象牙、犀牛角、翎毛等来纳税。房屋及其周边土地的税收根据地点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国都,房屋本身是不用交税的,房屋旁的土地需要交纳的税为产值的1/20;近郊的税为双倍,而远郊的税达到3/20。分封给诸侯及高官的土地,其税收归封地主人所有,但封地的主人需要将其收入的2/10以税收形式交予国库。此外,向农民征收的罚款也是以实物形式缴纳 145 。只有市集的税收是用货币支付的(取代了旧时以布匹支付的方式,这大概是铜币又被称为“布”的原因):摊位税、契约税、屠杀动物的税、布税、丝绸税等。最后值得一提的是,诸侯封臣的进贡也是(国库)的收入来源之一,在西周时期这可能是一项重要的收入来源,但到了周朝脆弱的继任者迁都洛邑之后,进贡所得就变得极不稳定且不断减少,特别是当齐桓公以及晋王楚王以霸主的名义开始收取贡品之后,情况更为糟糕。

所有这些税收中能够进入王室国库的只有很少一部分。由于交通不便,加之以实物缴税所带来的困难,(周朝)财政上不得不同意地方所得税在地方上使用,只有盈余部分才运送到国都的原则;而(地方上)会想尽一切办法减少盈余的部分。闾师春天借出谷物给农民;泉府以钱币向商人和农民提供短期预付款;司市 94-95 以监管物价为名买进市集上没有卖出的商品;通过这些方式,当地税收的绝大部分就可以留在他们手中。尽管有监督人们也可以猜得出这些做法会导致多少(财政收入)的流失,这还没有提到其间各种滥用职权的问题。通过一级级行政区域到达国都的收入将会交予大司库,即“大府”以及他的属下“内府”及“外府”。监管员会对国库进行总体监督:每一笔谷物或钱币的进出都需要做双份记录,收货人或交货人拿一份,另一份给上级主管,每个月会对这些日常的进出做一个总结。但不管是监管员还是司库都无法对财政官员采取任何行动,因为他们属于司徒管辖而财政官员属于太宰管理;因此监督也就不会有什么效果了。

为方便记账,税收所得被分配用于帝王及朝廷的日常开支:市集的税收用于帝王的膳食及服饰;林泽的税收用于殡葬仪式;其他实物税收根据来源地做不同的分配,来自国都地区的税收用于招待来访的官员;来自郊区的,用于谷物及草料所需;来自王畿地区的,用于支付各级手工艺者及工匠;来自封地的,用于祭祀,等等。一位作者在大约(公元前)3世纪中如此描述一个管治良好的国家的理想状态:“公食供,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官宰食加。政平民阜,财用不匮。” 146 好与不好,日常生活就如此维持,但对于意料之外的开支,如军事远征、大型公共工程或饥荒,便束手无策了。即使很小的困难也难以逾越:在(公元前)6世纪末, 95-96 周王已经非常贫困,(公元前)510年时为了修葺国都的城墙,周王不得不求助于晋定公。晋定公召集列国诸侯,由他的大臣魏舒主持各国大臣在狄泉举行会议以决定各诸侯应分摊的补助。

4. 各地的行政制度

帝国的行政制度事实上无异于一个小诸侯国的行政制度,只是被放大了许多。在小诸侯国中,作为臣民“父母官”的诸侯,既是宗教首领也是民事首领,他们掌管臣民的一生,指导臣民的各种活动,他们做这一切并没有什么难度,因为诸侯与臣民离得很近。但如果事无巨细,过于忧虑细节而缺乏整体的方向,这样的行政制度便无法适用于疆域广阔又有不同人种、语言及习俗的分支组成的封建大国——在这样的封建大国中,众多自治的小诸侯分摊疆土,相互之间也没有联系。

在(公元前)8世纪,黄河盆地被划分为至少上百个小封邑 147 ,这还未算上相对独立的野蛮部落。王畿地区占据整个王国的中部,包括渭水(陕西)河谷和洛水(河南)河谷,两地虽有不同但都属于富庶且农业发达的地区。王畿相当广阔,但被山脉分隔成两部分;黄河由于水流急又不便航行,不仅无法将两地连接反而需要绕一大圈才能到达洛水河口,并从那里前往东都洛邑。西部渭水上游与野蛮部落接壤处的小封邑秦、密须及阮;以及下游的西虢都属于王室的封地, 96-98 此外还有黄河右岸的诸侯国如韩——它的名字来自陕西的一个地名芮及梁。越过黄河,在王畿之外黄河北岸的是虞。再向北在汾水河口的是魏和耿,向东沿着汾水河谷而上就到了属于晋的不大的封地,《诗经》中用它的旧称“唐国”来称呼它,再往上游在北边的是赵和霍,相互为邻,紧靠着野蛮部落狄部,那时狄是大卤盆地(后被称为太原)及整个山西东部直至东部大平原的主人。

离开山区之后,平原被几个诸侯国划分:黄河北边的卫在旧时的殷都所在地,《诗经》中延续周朝灭殷时的历史,仍将此处的两个区域鄘和邶看作独立的封地;古代殷王的后裔在黄河南边保留了一处家族的领地,形成宋;宋以西的郑在(公元前)8世纪初脱离了王畿,成为宣王一个弟弟的封地;宋的南边与陈接壤,陈的王侯是舜帝的后裔,位于淮阳山区;宋东边的疆界一直延伸到沿海的野蛮部落地区,如徐、淮;宋的北边与处在黄河与济水间的曹接壤(山东西南角的一个地区仍保存着“曹”这个名称);东北边是位于泰山南麓山脚下的鲁国,与卫国一样,这里也是从古殷朝王国分离出来的土地。在鲁国的东边是一系列小诸侯国,如邾娄、莒、纪,与山东的野蛮部落夷交界。北部,在泰山的另一侧,位于黄河与大海之间的是重要的诸侯国齐国,越过黄河再向北是燕国,在今天北京所在的地区,至少在历史上某些时期燕国的疆域曾经包含了满洲的南部。在齐国的西边,在黄河、山脉及山西东部高原之间的是一个小诸侯国邢,它是姬姓诸侯国中最北的一个, 98-99 在直隶的顺德府附近;沿着济水有六块领地属于传说中的帝王伏羲的后裔:包括任、须句等。

在正南方,淮阳山将淮河盆地与长江及其支流流经的盆地分隔开,那里有几个小诸侯国的城堡,其中最大的是陈、蔡、许,然后是道,蒋,息,弦,等;有几个诸侯国甚至建立在山脉另一边野蛮部落的地区,如申、吕、唐、随等。再远处,居住在富饶的湖北盆地,在汉水与长江交汇处的野蛮部落开始按照中原的方式组织他们的部落,他们将成为强大的王国楚国。

以上便是周王直接分封的最重要的封邑;他们的领主构成封建贵族阶层,统称为“诸侯”;比他们低一级的是他们的“附庸”。之所以有诸侯这个称谓是他们中的大多数其实都有“侯”的爵位:如晋侯、鲁侯、齐侯,等。但由于有其他表示不同等级的头衔,需对各封邑的领主作统一称谓。有些领主的祖先在当地曾被赐予“伯”的职位,这些人便保留了这个头衔但早已不再担任相应的官职(如此秦、郑、曹的领主就被称为秦伯、郑伯和曹伯),但其他一些有相同情况的领主(如卫和齐)更愿意被叫作“侯”。此外,周王的大臣享有很高的爵位:“公”,有时他们的后裔就沿用这个称谓,如周公、虢公;同样的称谓也给予了古代殷王后裔宋国的领主宋国公以及前世君王的后裔纪公、陈公等;对所有故去的王侯,出于对逝者的敬意,不管他们的等级如何也都给予“公”的称号,以谥号后加上“公”来指代逝去的国君。最后需要一提的是那些顺服周王的野蛮部落首领 148 被赐予 99-100 “子”的爵位(“诸子”),“子”是一个表示礼貌的用语,有些类似我们日常对话中的“先生”,弟子们也将这个字用于他们的老师,如“孔子”、“墨子”等。这些称谓形成了三级的等级制度 149 :最高的是“公”,排第二的是王侯的“侯”和“伯”,第三级的是“子”和“男”;不同的“命”数用来区别不同的等级:公有九命 100-101 ,侯伯七命,子男三命。不过这个等级制度纯粹是一个荣誉制度,并不代表任何政治特权。

周王试图组织管理由这些众多小封地组成的疆域。他将王国分为九个省,即“州”,每个州都由一位周王的代表管理。西周末年的一篇文章,《禹贡》 150 ,保留了九州的名称。北边是冀州,其西、南、东三侧以黄河为界,在今山西南部的大部分地区;东北边是兖州,四面都是黄河旧河口,在直隶北部;东边是青州,位于黄河与泰山之间,在山东北部;东南边是徐州,位于泰山与淮河之间及沿海的地区,在山东与江苏交界处;徐州的南边是扬州,位于长江口,在江苏;湖北的荆州在长江中游及汉水下游;西南边的梁州在汉水上游;西边是雍州,在陕西的渭水河谷;最后在中心的是豫州,位于黄河以南洛水岸边,在现今的河南。可以看出王畿被分在两个州,雍州和豫州,两个州各有一个国都,这与武王将国事交予两个大臣处理相呼应:召公在雍州,在旧都镐,而周公 101-102 在豫州,在他亲自建立的新都洛邑 151

周王在每个州任命一个类似州长的官员,代表他执政:州长是当地的诸侯,其官衔为“伯”或“牧” 152 ,其职责是维持社会秩序,公平执法,惩处叛乱。(公元前)7世纪齐国档案中保留的一份文件可以较好地向我们展示州牧的职责,这份文件可能是真实的,但更像是为桓公的野心辩护而在这段时间编造出来的:“五侯九伯,女实征之,以夹辅周室!”它还大致指出了青州的边界:“东至海,西至河,南至穆陵,北至无棣”,亦即北至天津附近南至泰山以南 153 。宣王在位时期,申国的领主 102-103 申伯奉旨防御南部的野蛮部落:这里的“伯”大概是州牧或州伯的官职,(所在的州)可能是荆州 154 ;同一时期,齐国的领主授命看管东部的野蛮部落,韩国负责北部的,鲁国负责徐部;虽然官职没有被提及,这里所说的应该是青州、雍州和徐州州牧的职责 155

从各地的诸侯中挑选州伯并不是为了使王权在各地有强有力的根基,不可避免地,州伯可能会为了自身的事务滥用职权。当帝王相对强大,也就是直至(公元前)8世纪中叶前后,周王无须费太大力量便可控制他的封邑。周王会因诸侯的冒犯将他们罢免、处死并任命一个继任者:(公元前)9世纪初,夷王因纪侯的揭发将齐哀公抓捕并将其在三足鼎中烹杀,之后夷王选了被处死者的一个弟弟来接替他 156 。一个世纪之后的(公元前)796年宣王处死鲁国王室成员伯御,伯御在11年前杀死了懿公并取而代之,宣王立懿公的兄弟为继任者 157 。不过人们只有在突发某些重大动乱时才能间断性地感受到王权的存在:伯御在11年后才被宣王处罚;至于夷王,当亲自由他送上王位取代哥哥哀公的齐胡公被另一个兄弟杀死时,夷王并没有惩罚后者。

封地领主最重要的职责是臣服周王、进贡及提供军事协助。后期整理的礼仪 103-105 提供了相关的规则,但这些规则似乎在现实中是缺失的。原则上觐见天子应根据路途远近每三年、四年、五年或六年一次 158 ;事实上远没有这么频繁:根据鲁国历史,只有在(公元前)820年该国的诸侯才第一次前去朝廷觐见 159 。这里再次显示出王权的表现为一时兴起:周宣王四年韩侯还没有前来觐见,宣王急派蹶父前去韩国,这之后韩侯才心生惧怕,遂完成了他的使命 160 ;即使是离国都很近的诸侯,其封地与王畿同处一州,他们前来觐见的次数也不规律。

进贡的要求并不繁重,主要是进贡每个地区的特产以供不同的祭祀仪式使用。据《禹贡》记载,每个州只需进贡一次,不过似乎是由州牧将他所在州的诸侯的贡品集中起来再运送到国都。兖州进贡的是漆和丝;青州的是盐、丝、麻、铅、宗庙和宫殿所用的松等;徐州的是舞者用的雉羽和乐手用的浮磐;扬州和荆州进贡金、银、铜、竹、象牙、兽皮以及建筑用的木材和木制品;豫州的是铁、银、箭石、熊皮、野猫等;雍州的是各种种类的玉等。甚至野蛮部落也应该进奉他们地区的产品,黄河上游与沙漠交界的部落进贡兽皮和毛毡,山东半岛的莱部供奉野蚕丝织成的丝绸,等等 161 。贡品的特性显示出进贡需不时进行,此外《禹贡》还仔细地区分了日常进贡及有105特别要求时进贡的情况。拒绝进贡是反抗的信号,正是由于楚国不再向周王进贡强制它进贡的白色茅草,齐桓公以此作为借口在(公元前)7世纪伐楚。

总而言之,(公元前)8世纪前后的周王帝国应该更像地中海沿岸的现代王国,而不是礼仪所乐于描述的按礼制组织的国家。王权是建立在帝王的实力之上的,他的实力能保持多久,王权就能被服从多久;几乎每一个帝王都需要重新证明自己的强大。有时诸侯联盟能成功地摆脱某个特别强势或过于听从他的宠臣的帝王——将他赶下王位或杀死。周王希望他一手建立的广阔帝国始终听命于他,但他追寻的是一个难以实现的梦:在这个时期的中原,交通不便,人口稀少,野蛮部落像楔子般插入各州,想要建立一个真正的国家是不可能的;需要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建立一个统一帝国的条件才能得以成熟。 Y33M2AcpWqFNKUjrUD4nOgRg/yg18pbh1W4BLI5eQzUczHw281QSzazhtO8Ic4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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