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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引法入道,法术势一体

《淮南子》对用礼法等强制性方式来约束百姓态度是矛盾的:一方面它认为最高水平的治理方式是君主“无为”,让百姓自然而然的生活;另一方面,它也明白至德之世已经不复存在,现实政治中需要礼法制度。因此,《淮南子》中吸收了法家治国思想之精华,将“法”、“术”、“势”引入到《淮南子》构建的思想体系中来。

法律代表君主的权威,一旦制定之后,就必须具有强制性,百官不能加以诽谤,更不能触犯,臣民要完全服从君主的法律和权势,这是典型的法家思想。法律一定要排除君主的私心,不因自己的好恶、爱憎为标准,要明确赏罚的客观标准,受赏者依靠功劳与努力得到赏赐,受罚者则因自己的错误与罪过受到惩罚,这样才能“诛者不怨君,罪之所当也;赏者不德上,功之所致也”。国家动乱的原因往往是滥赏滥罚所造成的,如果“无功而厚赏,无劳而高爵”,有无功劳都可以受赏,那么何必要兢兢业业为国分忧呢?如果“无罪者而死亡,行直而被刑”,犯不犯错都也可能刑罚加身,那何不铤而走险呢?所以《淮南子》提倡君主一定要慎施赏罚,在客观的赏罚标准制定之后,君主就不要妄动,即“人主静漠而不躁,百官得修焉。譬而军之持麾者,妄指则乱矣”。如此看来,君主无需“有为”,只要制定和运用公正、客观的法律标准来治理国家,就能达到垂拱而治的目的。

“术”是先秦法家学说中一个重要的政治概念,“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可以看出,“术”是君主运用特定权术来控制臣下的一种手段。《淮南子》吸收了法家的这一概念,强调君主在选人和驭下过程中能够“循名责实”,不要被各种表面现象所迷惑,而要根据实际情形去考察、任免官员,“上操其名以责其实,臣守其业以效其功,言不得过其实,行不得逾其法”。君主只有保持精明审慎、中正无私,才能真正洞察虚实、管理百官。

“法”和“术”是治国理政的手段,而手段的运用与施行必须依靠有“势”的君主。韩非子认为,“圣人德若尧舜,行若伯夷而不载于势,则功不立名不遂”。儒家强调圣人施行教化要有“德”有“位”,其中的“位”和法家的“势”具有相似的意义,正是儒家知识分子没有“位”,所以才强调要“得君行道”。《淮南子》认为:“权势之柄,其以移风易俗矣。尧为匹夫,不能仁化一里,桀在上位,令行禁止。由此观之,贤不足以为治,而势可以易俗明矣。”由此可见,权势是君主施行教化、移风易俗的前提。“时势造英雄”,刘安认为自己所处的时代是一个有“势”有“位”的时代,在他看来,自从远古至德之世过后,就没有圣人施展抱负的环境,或者没有能够让他施行大道的尊贵地位,直到汉朝建立了统一的国家,这种“命”、“时”、“位”、“势”才又重新出现。因此,他认为应该效仿圣人,“持以道德,辅以仁义,近者献其智,远者怀其德,拱揖指麾而四海宾服,春秋冬夏皆献其贡职,天下混而为一,子孙相代,此五帝之所以迎天德也”。

明确了法、术、势各自的意义之后,《淮南子》认为君主治国的要点就是掌握权势、运用权术、施行法制。但是,如果仅是简单的法、术、势相结合,那么法家都已经阐述得很清楚了,甚至较之《淮南子》更加完备、翔实。秦国的政治实践证明法家构建的制度体系过于刚性、缺乏柔性,存在很大缺陷,基于此,《淮南子》的真正意义当然不是简单地照搬法家思想,而在于它力图将先秦儒、法、道等各家治国理念中合理的部分进行融合,使它们在治国理政的过程中互相补充完善。 ucK8UhSJKfgbMCCMn8WeVj+u7C48atUOHPvFhFj8o3ktSPysF3LrmiwkuksB+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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