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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藐视人道主义法

“伊斯兰国”针对普通平民的广泛的系统性袭击,已经被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形容为“对于全人类的罪行”。 在过去的150年中,特别是在过去的30年中,各国政府下了大力气,投入很多政治资源,建设加强遏制战争的国际法律框架,用以推进平民保护和“鉴别”的原则——要求冲突中各方明确区分战斗人员和平民,只能对战斗人员发动直接攻击——以此保证冲突中的平民能够及时获取人道主义援助,并设立国际法庭审判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和人权法的行为。不管是民主的政府,还是不那么民主的政府,都支持这些取得的进步。但是,自由民主政府特别热衷于推广这些原则,并在各个事件中大力推动,以保证这些原则得到实施。更重要的是,正如我在第一章中提到的,战争法是从上一代的人道主义运动中产生的,对于自由民主模式的建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关于战争是否能够,以及是否应当被规范,在历史上就是一个被反复讨论的问题。所有的宗教和文化中,始终有观点认为战争中的杀戮是无限的,抢夺、强奸、虐待、监禁仅仅是战争的一小部分。不少政治领导人,以及他们的军事副手,同样认为这样的暴力在战争的伦理中是不可或缺的,也都能找到充分理由为战争中的暴行辩护。1864年美国内战期间,北方联邦的威廉·特库姆塞·谢尔曼将军(General William Tecumseh Sherman)下达著名的命令,要求军队炮轰亚特兰大,并强迫剩下的亚特兰大民众离开家乡。谢尔曼将军——以“战争就是地狱”的论断著称——指出攻击敌人的战斗人员,以及打击广义上参与战争的平民(比如提供武器弹药和食品的平民),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合法的。他将战争延伸至平民的基础设施,由此他也相信,北方联邦打击南方邦联普通民众的士气,会帮助北方尽快在战场上取得胜利。

但是,与这一观点共存的,还有另一种虽然不是那么有力,但也能站得住脚的观点,就是人道主义支持者雨果·斯利姆(Hugo Slim) [5] 所说的“克制的伦理”,呼吁在战争中死亡的人与被其他方式杀死的人之间应有明确的界限。这一观点认为,苦难是战争导致的一个重大问题,却并不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

这一观点的雏形,可以在各种各样的宗教和世俗传统中找到。但是可能在所谓的“正义战争”(Just War)传统中更为明显,四世纪晚期的神学家圣奥古斯丁,在罗马帝国崩溃之际的著作中,也提到了这一传统。奥古斯丁面临的问题是,如何解释写入基督教经典的禁止杀戮的问题,特别是在罗马皇帝君士坦丁改信基督教之后。然而,古代的罗马人认为,对于威胁到罗马帝国生存的战争是合法的,奥古斯丁指出,在战争中使用武力只能是对非正义行为的惩罚性措施。如果以正义之名使用暴力,并由授权机构(在中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指的就是信奉基督教的皇帝或者教皇)宣布实施,暴力就可以成为合法的行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士兵不会是肆无忌惮的杀手,而是法律的化身。 [6]

这种战争的方式自然也存在问题,双方都会说自己是为正义而战。一旦失败了,他们将受到加倍的惩罚,因此战士们往往会拼死奋战。在18世纪中期,瑞士法学家和哲学家埃梅里希·德·瓦特尔(Emmerich de Vattel)就指出,在战争中对于“输家”缺少保护,因此正义不仅应该关注战争的 原因 ,还有 行为 。这一阶段世界上所涌现出的主权独立国家受到统一的基督教国家衰落的冲击,统治者再也不能将自己当作另一个国家的裁判。相反,交战方需要形成共识和规则,以决定 如何 作战——对于双方平等适用。战争的规则也由此发展出很多细则,比如保护战俘、观察休战旗,以及禁止酷刑。

我们当代遵循的关于武装冲突以人道主义行动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可以追溯到战争的原因中。1862年,瑞士金融企业家亨利·杜南(Henri Dunant)撰写了著名的《索尔费里诺回忆录》( Souvenir de Solférino ),作为目睹1859年奥匈帝国皇帝弗朗兹·约瑟夫,对阵由拿破仑三世和维克托·伊曼纽尔二世(Victor Emmanuel II)率领的法国和撒丁联军这一史诗般决战的见证。这场战役是统一意大利的民族主义斗争中至关重要的一章。当时的意大利被法国、奥地利、西班牙以及各种各样的意大利城邦国家分割,这也是最后一场军队在国王个人领导之下进行的战役。

杜南生动地描绘了索尔费里诺战役一天之后,他在战场上的所见所闻,打破了之前欧洲国家的文人墨客们对于战争的浪漫幻想,并引发了关于战争的深入探讨。正如耶鲁历史学家约翰·法比安·威特(John Fabian Witt)记载的,杜南聚焦的是道德关注,即“战斗造成的伤亡,使我们更为关注那些将士兵们带上战场的热情、命令和计划”。事实上,杜南明白无误地指出,没有什么理由值得为这样肆无忌惮的死亡和毁灭张目。 [7]

在接下来的一年里,杜南完成了他的使命——创建组织来照顾伤兵,该组织成为国际红十字会的前身,这也是我们现代人道主义救援的雏形。在此之前,一般由村民和宗教人士非正式地照顾在战争中受伤的人,而杜南的组织则创立了正式的、对国家形成约束的人道主义救援行动。这一组织是受各方信任的中立第三方机构,战争中的各方也都承认其地位。这一行动的目的是应对战争带来的苦难,也并不会区分受苦的人到底属于哪个阵营。1864年,在日内瓦召开的外交会议——即第一次日内瓦会议——是对战争进行规范的里程碑式的事件。在会上,12个欧洲国家确认救护车和军队医院在战争中的中立性和不可侵犯性,允许他们在战场上抢救伤病员。在之后的1899年海牙会议和1907年海牙会议中,参会各方试图进一步约束对特定毁灭性武器的使用,并给予战俘更多保护。

如果说战争的规则最初只是聚焦于士兵和战俘的境遇,《日内瓦公约》及实践,与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组织一道,之后便开始关注战争中“非战斗人员”(non-combatants)的遭遇。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交战双方的非战斗人员都遭遇了逃亡、大规模屠杀、饥饿和疾病,这一运动也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在战争结束之后,非战斗人员在战争的伦理和实践中的重要性都得到提升。最重要的是,他们得到了我们今天尤为重视的称呼。在1914年之前,对于非战斗人员有很多种称呼,比如“非武装居民”(unarmed inhabitants)、“非战斗人员”(non-combatants)、“敌方平民”(the enemy population)或者“占领人口”(occupied population),等等。在20世纪20年代,红十字会以及其他的人道主义组织开始使用“平民”(civilians)的定义,以此将对方的普通民众与军事人员区分开。他们同样将自己的行动,包括提供医疗援助、卫生设施、食物和防御设施,延伸到所有被战争影响的 平民 [8]

在关注平民所遭遇苦难的同时,这些组织也同样着手准备国家法的雏形,即1863年的《美国利伯守则》(the American Lieber Code of 1863),这一守则最初是用于在美国内战期间,规范北方联邦军队的行为(后来被欧洲法学家借鉴,并用于1870—1871年的普法战争中)。守则的主要内容,由一名曾经参加过拿破仑战争的普鲁士军官弗朗西斯·利伯(Francis Lieber)执笔撰写,对于保护非战斗人员及其财产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利伯不仅禁止针对非战斗人员不必要的暴行、强奸和抢掠,同时还发明了称之为“军事必需原则”(principle of military necessity)的准则。在威特对于准则的权威研究以及在内战期间的实践中,他说明了战争中所必要的理性,是如何反映出对战争所受苦难根深蒂固的看法——这也与杜南更为泛泛的看法格格不入。对于利伯而言,并不是所有的苦难都是一样的;有些是为了更高的政治目标,其中包括,从历史的视角看,从“野蛮人”手中拯救西方文明。简而言之,在某些情况下,战争的目的是最终 减轻 苦难。 [9]

对于战争的目的和方法之间的关系存在着不同解释。在威特看来,这一哲学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以免除苦难的,而是强调了在特定背景下,对于暴力应该采用何种层次的背景判断的重要性。如果在军事上的确是必需的,那么军队可以——举例来说——强迫平民忍受围城,或是轰炸历史纪念碑、文化设施之苦。这一逻辑在“二战”的关键时期表现得尤为明显,当时,同盟国政府决定轰炸德国城市(炸死数以万计的平民),美国政府在经过一番损失考量后,决定用原子弹轰炸日本城市,以缩短太平洋战争的进程,避免向日本部署更多的盟国地面部队。

关于战争的苦难有两种观点:一方认为,应当不惜一切减轻由战争带来的苦难,而另一方则认为,是否减轻苦难,应该视战争的目标而定。这两种表述都能在1949年的日内瓦会议,以及1977年的附加决议中被发现。而日内瓦公约的法律主体,则在今天的国家军事事务中占据主导地位。简而言之,我们当代的战争法试图在军事需要和人道主义考虑之间达成平衡,而这两者不论在何时何地,都有相互冲突的可能。我们用来描述这一法律的名称——国际人道主义法——也证实了这一“双重遗产”。一方面,这一原则的确写进了附加条款I和II之中,另一方面,利伯关于军事必需性的观点,也是建立在日内瓦公约之上,并作为攻击合法军事目标的法理基础——甚至即便这样的攻击会对平民造成严重后果。

现代人道主义法的微妙平衡,要求国际武装力量和各个组织机构的每一个组成部分都保持高度警惕,并为他们在战争期间的所作所为负起责任。如果没有这样的法律,那么交战各方尊重战争中合法行为的共同利益——被双方共同遵守的法律——很快就会被毫无节制的屠杀侵蚀。自1945年以来,西方自由民主国家的政府一直在大力推广国际人道主义法,并鼓励签署相关条约。与此同时,西方国家的武装力量还费了大力气,帮助训练其他国家的军队,以达到西方的标准和要求。当然,这并不是说西方国家一直都遵循国际人道主义法;他们违反战争法的行为,不管是法国军队在阿尔及利亚战争期间的所作所为,还是美国军队越南战争期间在美莱(My Lai)的屠杀,都在历史上留下了恶名。但是自由民主国家的确采取了很多实际举措,以践行他们制定的法律原则,比如为陆军、海军、空军分别制定行为准则;在区别和比例原则的基础上,为每一场战役制定交战规则;并对违反战争法的战争罪犯实施惩罚。

在内战中是否还适用战争法倒是一个难题。事实上,国际上常规军事冲突(两国之间的战争)的法律框架,以及非国际武装冲突(国家内战争)并不完全一样——尽管附加议定书已经做了进一步明确。最大的区别之一,就是处置战俘的义务,而这在内战的语境下根本不存在。更宽泛地说,在内战的语境下,交战各方很难完全对等,以实现“共同克制”的要求。在非对称的情况下,更强的一方并不担心会因为滥用武力而受到报复。另一方面,比较弱的一方会认为应该动用各种非常手段,以击败强大的敌人,包括在本地民众间传播恐怖。

规范内战的另一个难题是,一些交战方并不代表政府,也不能被政府所控制,因此很难被追究责任。1977年第二附加议定书签署之后,内战中非国家武装组织同样有遵守《日内瓦公约》的义务——特别是所谓的第三共同条约,要求战争中的各方都不应该对在武装冲突中没有采取积极行动的群体(比如平民)实施暴力行动。非国家武装组织的个体也同样可以被海牙国际刑事法院及其他的一些国际法庭,以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名义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实践中,却很难要求非国家武装组织按照战争法的要求行事,追究其法律责任也非常困难。更为复杂的问题是,控制某个区域的非国家武装组织,是否有责任保护区域内的平民——而不仅仅是不对平民实施暴力犯罪的消极义务。目前为止,国际社会依然不认为非国家武装组织有此责任。因为国际社会担心,一旦赋予非国家武装组织这种责任,某种程度上就会将这类组织视为“国家般”的实体,赋予其在占领地区内的合法性。

在伊拉克和叙利亚,国际人道主义法如何在内战中使用,所遇到的困难和悖论都得到悲剧性的显现,特别是在由“伊斯兰国”控制的地区。事实上,“伊斯兰国”成员根本不屑于隐藏和淡化他们的犯罪行为——以此逃脱惩罚或起诉,而是将对其统治区内的平民实施暴行视为一种荣耀,比如在普通民众的注视下吊起尸体,以及在社交媒体上展示斩首行为。 a1rfvsOZPcrGbHm+GnFPpbu+lXLX0sT6vTbjP1vqh23CF5j2BGBs21BXVQ1fGj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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