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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贸易合同磋商及主要条款

一、交易磋商与合同签订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通过口头、电讯、EDI或数据电文等进行交易洽商,就各项交易条件取得一致协议后,交易即告达成,买卖双方即订立书面合同。

(一)邀请发盘

邀请发盘也称为询盘,是指交易的一方向另一方探询交易条件,或就该项交易提出带有保留条件的建议,表示交易愿望的一种行为。一般探询的主要是价格,因此有时邀请发盘也称为询价。询盘对交易双方无法律上的约束力。

(二)发盘

发盘也称为发价、报价,是指交易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就此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性的表示。发盘在法律上称作“要约”。发盘多由卖方发出,也可由买方发出,称作递盘。

1.发盘的含义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4条第1款解释:“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所以构成一个有效的发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盘要针对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即发盘中要指明特定的受盘人的名称。出口商刊登广告,或向国外广泛寄发商品目录、价目表等,一般只能视为邀请发盘,而不视为发盘。

(2)发盘要表明得到接受时发盘人承受约束的意旨。这种表示,通常用“发盘”“报价”“订货”“递盘”等字样。

(3)发盘的内容要十分确定。《公约》认为:“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按照《公约》的规定,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这三项条件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2.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是可以撤回的。发盘的撤回是指撤回通知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与原发盘同时送达受盘人,发盘人阻止其生效将其收回的行为。

发盘的撤销是指发盘在送达受盘人之后,发盘人将已经生效的发盘取消。《公约》规定,发盘送达受盘人后,在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前,发盘人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发盘可予撤销。但下列两种情况下,发盘是不可撤销的:① 在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② 受盘人有理由相信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

(三)还盘

还盘是指受盘人不同意发盘中的交易条件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意见。还盘可以看成是原发盘受盘人发出的一项新的发盘,因此还盘也称为新的发盘。还盘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还盘一经做出,则原发盘失效,原发盘对原发盘人的效力解除。

还盘可以在双方之间反复进行,还盘的内容通常仅陈述需变更或增添的条件,对双方同意的交易条件无需重复。

(四)接受

接受是指受盘人无条件地同意发盘中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的一种表示,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接受一经送达发盘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均应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拥有相应的权利。按《公约》规定,一项有效的接受应符合下列条件:

(1)须由受盘人做出。由受盘人以外的其他人所做出的接受,只能视作一项新的发盘。

(2)接受必须是无条件的。这里的无条件是指不能对发盘的内容作任何实质性的变更(包括品名、品质、价格、交付、赔偿)。

(3)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做出。

(4)接受必须表示出来。缄默或不行动不构成接受。

在接受生效的时间上,《公约》明确规定,接受送达发盘人时生效。

超过发盘的有效期才送达的接受,为逾期接受,一般情况下无效,应视为一项新的发盘。但《公约》规定,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确认该接受有效,则该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也即合同于接受通知书送达时生效,而不是受盘人收到确认通知后才生效。

如果接受的逾期是由于传递不正常而造成的,从载有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如果传递正常,它本应在有效期内送达。对于这种逾期接受,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盘人,发盘因逾期而失效,否则该接受有效,合同于该接受送达时成立。

在接受送达发盘人之前,受盘人将撤回或修改接受的通知送达发盘人,或两者同时送达,则接受可以撤回或修改。接受一旦送达,即告生效,合同成立,受盘人无权单方面修改其内容。

经双方磋商达成一致的交易条件,最终应以签订书面合同或确认书的形式确定下来,以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书面合同的签订是合同成立的证据,是合同生效的条件,也是合同履行的依据。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的方为有效,有些国家也承认非书面形式的合同。

二、合同的品名和品质条款

(一)品名

所谓品名,就是指商品的名称。品名条款通常是在品名的标题下具体列明双方当事人同意买卖的货物名称。也有的合同中的品名条款不加标题,而只写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或当同类商品有多种不同规格、等级或型号时,为了明确和表达方便将品名和品质规格结合在同一条款中。总之,品名条款无统一规定格式,合同当事人在协商的基础上确定。

(二)品质的表示方法

品质是用来描述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规定商品品质的方法有以文字说明表示和用实物表示两大类,前者又分为凭规格买卖、凭等级买卖、凭标准买卖、凭商标或品牌买卖、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以及凭产地名称买卖,后者具体分为看货买卖和凭样品买卖两种。

(三)品质条款

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应包括商品的名称、货物以及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对于一些质量容易产生误差或不太稳定的工业制成品和初级产品,可在品质条款中规定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

三、合同的数量和包装条款

商品的数量是指一定的度量衡来表示商品的重量、面积、体积、容积、长度、个数的量。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由计量方法和成交数量组成。

(一)计量单位
1.按重量计算

在按重量计量时,可根据各种商品的具体情况分别按公吨、长吨、短吨、公担、英担、美担、司马担、公斤、市斤、磅、克、盎司、克拉计量。

2.按数量计算

按数量进行计算的单位较多,常见的有个、件、套、组、台、打、大箩、令、卷、张、袋、箱、桶、包等。

3.按长度计算

这种方法常用于金属绳索、布匹、绸缎等类商品的买卖。常用的长度单位有米、尺和码等。

4.按面积计算

这种方法常用于玻璃板、地毯、皮革等类商品的买卖,常见的面积单位有平方米、平方尺和平方码。

5.按体积计算

这种方法常用于木材、天然气和化学气体的交易,常见的计算单位有立方米、立方尺、立方码。

6.按容积计算

这种方法常用于酒类、汽油等液体商品的交易,常见的计算单位有公升、加仑、蒲式耳等。

(二)计量方法
1.毛重

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上包装材料的重量。这种计重方法一般适用于低值的商品。

2.净重

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的实际重量。国际贸易中以重量计量的商品,大部分都是按净重计价的。不过,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他商品有时也采用“以毛作净”的办法计重。

3.公量

公量是指用科学方法抽去商品中的水分,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得的重量。这种方法适用于价值较高而水分含量又很不稳定的棉花、羊毛、生丝等商品。

4.理论重量

对于一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规格一致,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所以一般可以从其件数推算出总重量,这就是所谓的理论重量。

(三)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中,对于大宗散装货物,如小麦、大豆、煤炭等还需要规定一个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一般规定溢短装条款或约数。溢短装条款是指合同明文规定卖方交货时允许多交或少交合同数量的百分之几。例如,“5000t,卖方可溢装或短装5%”。约数是指在交易数量前面加一个“约”字,即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与合同约定的数量之间可以有某些差异。

(四)包装条款

包装条款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部分。货物包装一般按作用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两类。

1.运输包装

运输包装方式有单件运输包装(如箱、包、捆)和集合运输包装(如托盘、集装包和集装箱)。销售包装一般根据商品的特点、市场习惯、消费心理来进行设计研究,尽可能做到装潢美观,引人注目,便于陈列、挑选和携带。目前许多国家普遍在商品的销售包装上印刷条形码。

2.运输包装标志

运输包装标志是为了在运输过程中便于识别货物,而在商品的外包装上要刷制一定的包装标志。包装标志主要有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和警告性标志。

四、货款的收付

国际货款的收付,通常都通过外汇来结算。货款的结算,主要涉及支付工具、支付时间、地点及支付方式。交易洽商时,买卖双方必须对此取得一致意见并在合同中具体订明。

(一)支付工具

支付工具有货币和票据,一般采用票据为主。货币可以采用卖方国家货币或者买方国家货币,也可以采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货币。

票据是一种信用工具,是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是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票据包括本票、支票和汇票。

1.本票

本票(Promissory Note)是出票人签发的以自己为付款人于见票日或指定日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2.支票

支票(Check)是银行存款户签发的授权银行对特定的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3.汇票

汇票(Bill of Exchange)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在见票日或指定的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特定的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汇票的种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按出票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是由工商企业或个人开出的汇票;银行汇票是由银行开除的汇票,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

(2)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以工商企业为付款人所承兑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所承兑的汇票。两者都属于商业汇票。

(3)按付款期限的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是指在汇票上规定见票后立即付款的汇票。即期汇票无须承兑。远期汇票是指在汇票上规定付款人于一个指定的日期或在将来一个可以确定的日期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的付款日期通常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一是规定见票后若干天付款;二是规定出票后若干天付款;三是规定提单签发后若干天付款;四是规定某一特定日期付款。

(4)按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光票是指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的汇票。跟单汇票是指开出汇票时附有提单、保险单、发票、商检证等货运单据的汇票。这种汇票有物权保证,在国际贸易中的货款结算大多使用跟单汇票。

汇票的使用一般要经过出票、提示、承兑和付款程序。如须转让,要经过背书手续,如遭拒付,还须制作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权。

(二)货款的支付方式

货款的支付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以及信用证。

1.汇付

汇付(Remittance)也称汇款,是指付款人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汇付有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方式。

2.托收

托收(Collection)是指出口人于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连同有关单据(主要是提单、发票和保险单等)委托当地银行通过它的分支行或代理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的方式。托收方式依据汇票是否随附货运单据来分,分为光票托收与跟单托收两种。

3.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出证人以自身名义开立的一种信用文件,就广义而言,它是指由银行或其他人应客户请求做出的一项书面保证,按此保证,出证人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兑付汇票或偿付其他付款要求。

五、合同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

(一)商品检验

商品检验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卖方交付给买方的货物品质、数量和包装进行检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有的还对装运技术条件或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残损、短缺进行检验和鉴定,以明确事故的起因和责任的归属。货物检验条款主要包括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等内容。

1.检验时间与地点

关于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时间与地点,通常有下列几种规定办法:在出口国工厂检验、在装运港检验,称为“离岸品质、离岸重量”;目的港检验,称为“到岸品质、到岸重量”;装运港检验重量和目的港检验品质,称为“离岸重量、到岸品质”和在装运地检验和目的地复验。比较以上做法,最后一种由于买卖双方都比较方便而且公平合理,因而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

2.检验机构的选定

检验机构的选定,关系到交易双方的利益,故交易双方应商定检验机构,并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在国际贸易中,从事商品检验的机构多种多样,归纳起来有下列几种:

(1)官方机构。由国家设立的检验机构。

(2)非官方机构。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等开设的检验机构,如公证人、公证行。

(3)生产制造厂商。

(4)用货单位或买方。

3.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是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后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它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等项内容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和卖方凭以办理货款结算的一种单据,也是买方对货物的不符合点向卖方索赔和卖方理赔的主要依据。常见的检验证书有:品质检验证书、数量检验证书、重量检验证书、卫生检验证书、兽医检验证书、植物检验证书、消毒检验证书、产地检验证书、价值检验证书等。

(二)索赔

索赔是指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索赔事件,通常发生在交货期、交货品质、数量等问题上。一般来说,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情况较多。关于进出口合同中的索赔条款,通常有下列两种规定办法。

1.异议与索赔条款

异议与索赔条款多订立在一般商品买卖合同中。该条款的内容,除规定一方如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索赔外,还包括索赔期限、索赔依据和索赔办法等。

2.违约金条款

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向对方支付约定的金额。违约金条款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者买方延迟开立信用证和延期接运货物等情况。违约金数额由交易双方商定,并规定最高限额。违约金条款一般应包括违约金的数额和违约金计算方法。

(三)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迟履行合同。因此,不可抗力是一种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通知方式以及出具事件证明的机构。

1.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

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较广,通常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火灾、冰灾、暴风雨、大雪、地震等;另一种是由于“社会力量”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

2.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应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和办法及时进行处理。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是解除合同;二是延期或部分履行合同。

3.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和证明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如影响合同履行时,发生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应该按约定的通知期限和通知方式,将不可抗力事件情况如实通知对方。对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如有异议也应及时提出。

(四)仲裁

仲裁是国际货物买卖的交易双方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是买卖双方达成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仲裁协议通常作为合同条款包含在买卖合同之中,又称作仲裁条款。仲裁条款一般包括仲裁地点、机构、仲裁程序与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等内容。仲裁地点的选择与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甚至实体法有关。买卖双方当事人经商定可以选择在当事人一方所在国仲裁,也可以在第三国仲裁。

仲裁机构是指受理仲裁案件并做出裁决的机构,国际商事方面的仲裁机构有常设机构和临时性仲裁机构两种。

本章小结

国际贸易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这里讲的商品交换是广义的,即包括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的贸易活动。既然国际贸易泛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商品交换,那么,它就包括本国与他国之间的贸易,也包括别的国家之间的贸易。

国际贸易方式是指国际间商品流通的做法或形式。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进行贸易的具体方式也日趋多样化。除了常见的逐笔销售的单边出口方式外,还有诸如独家经销、代理、寄售、展卖、招标投标、拍卖、期货交易、对销贸易、加工贸易等做法。

贸易术语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来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的费用负担、交货地点、责任承担、风险划分、手续承办等界限。它是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品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通过口头、电讯、EDI或数据电文等进行交易洽商,就各项交易条件取得一致协议后,交易即告达成,买卖双方即订立书面合同。

复习与思考

1.国际物流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如何?

2.国际贸易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3.CIF与FOB贸易术语有什么区别?使用它们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4.信用证有什么特点?使用信用证进行货款收付与使用托收进行收付有什么不同?

5.国际贸易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maHor6yRytMI4e80k4au8g5ENmW91ceGghlpq/7kPIbEAaRqhznlkGvcLt4z69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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