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国民党推行保甲制主要以当地豪绅、帮会为依托不同,中共在推进街居制过程中,政权下沉,组织细致,计划周密,一般由副市长牵头组成由公安、妇联、区领导的工作小组,充分发动群众,提高他们参与的积极性。街道、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工人阶级及其家属与城市劳动人民为骨干,并注意吸收妇女参加工作”。 中共北京市委和市人民政府还专门组织了工作组进行实验,按照派出所辖界(在实验中有的区是以街道、胡同为辖界),由群众选举建立街道居民会议及其由选举产生的常设委员会——街道居民委员会,街道居委会的性质是以“街道上无组织的劳动人民为主体”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街道居委会受区政府领导,其下属宣传、治安组织同时由中共区委宣传部、派出所以及公安分局领导,其他专门委员会受区级同性质组织的业务指导,但布置工作必须由区政府统一负责。 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由上级政府直接任命,居委会委员由工作组研究,经群众酝酿提出候选人名单,经市民选举产生,在居委会委员选拔过程中注重历史清楚,成分好;为人正派,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的市民,以保证组织的纯洁性。 居委会组织结构如图1-2所示:
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照规定,街道办事处的性质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其任务是:办理市、市辖区人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条例》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名称和性质:其名称正式定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其性质是“群众自治性居民组织”,“居民委员会由居民小组各选委员一人组成,并且由委员互推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三人”;“居委会进行工作时,根据民主集中制和群众自愿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
图1-2 新中国成立初期居委会组织结构
《条例》同时确立了居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组织结构。其任务是:办理居民的公共福利事项;向当地人民委员会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动员居民响应政府号召并遵守法律;领导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工作;调解居民间的纠纷;照顾困难家庭。居民委员会按照居住地区设立,一般规模为100户至600户,其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委员均由居民直接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对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可以随时改选或者补选。街居制结构如图1-3所示:
1954年的《条例》确立了中国基层治理的结构,基层社区控制的主体由传统社会中的士绅阶层转化为现代社会中的平民阶层。据统计,许多城市80%以上市民参加了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当时尚未建立居民委员会的城市依据《条例》的规定建立居民委员会,已经建立居委员会的城市依据《条例》的规定调整其居委会。以江苏省为例,根据《条例》的规定,于1955年4月开始,先建立街道办事处,而后调整居委会和居民小组,在调整居委会时以公安户籍段的管辖区域为基础,便于居民在工作、生活以及社会活动层面的联系,少数民族聚居区在100户以上的单独成立居委会,不足100户的单独编组,居民小组一般30户左右,最多不超过40户,截至1955年年底全省居委会共1283个,具体分布如下:
图1-3 新中国成立初期街居制结构
表1-4 江苏省城市居委会的分布
资料来源:《江苏省志·民政志》。
基层社会街居制的工作具体围绕治安保卫、调解、社会福利、文教卫生、妇女工作等5方面展开,一、居民工作:宣传拥军优属和对烈军属物质补助;组织贫民、失业人员社会救济工作;居民福利事项的申请;调解民事纠纷。二、治安保卫:天天防火、夜夜防盗。三、财粮工作:办理居民的计划供应工作(粮、布、油、糖的供应证明),失业、社会救济的调查。四、文教卫生:开展社区文娱活动和清洁卫生;组织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免费为婴幼儿检查身体,打免疫预防针以及市容卫生管理。 五、妇女工作:宣传贯彻新婚姻法等。街道与居委会在改善环境、扫盲、移风易俗、反映居民意见和要求、开展本社区的公共福利事业等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方面做了大量具体而细致的实际工作。 居民群众以主人翁态度积极支持、参与街道、居委会的组织建设,其也被视为反映利益诉求的组织体系以及联系政府的桥梁渠道,由此构建了制度化的双向治理机制,在城市基层空间构建了新生政权的合法性基石,催生了新生国家的社会认同。20世纪50年代初期,南京市白下区一位老教师感言:“国民党抓兵抓得人哭,共产党是去不了(部队)就哭,真是两个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