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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三种体重评价法的初步比较探讨

对成年人体重进行分类评价,并依此对人群是否超重或肥胖进行判断,一直是体质研究领域关注和研究的焦点之一。目前国内外比较流行的三种评价方法是身高标准体重法、BMI(身体质量指数)评价法和体脂百分率评价法。通过不同的侧重点和方法,它们均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人体的肥胖程度,有助于对人体的形态特征进行分类研究。本研究利用江苏省2005年国民体质监测采集到的20~59岁成年人形态指标数据,分别用这三种评价方法来判断其胖瘦特征,并对各种方法的不同分类结果进行比较,旨在对三种评价方法各自的特征和优缺点进行初步探讨与分析。

一、三种不同的体重评价方法

(一)身高标准体重法(以下简称标体法)

比较权威的是目前我国国民体质监测评价系统中正在使用的身高标准体重评判法,它是通过对2000年全国国民体质监测成年人不同身高条件下的体重均值进行统计分析,用百分位数法将不同性别、不同年龄段的体重分为偏瘦、较瘦、正常、超重和肥胖5个等级。具体评价标准见国家体育总局所编的《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手册(成年人部分)》。

(二)BMI(身体质量指数)评价法(以下简称BMI法)

BMI是现今国际上比较通用的判定人体肥胖程度的评价指标,其公式是体重(kg)/身高的平方(m 2 )。世界卫生组织(WHO)公布的评判标准为18.5以下为偏瘦,18.5~24.9之间为正常,25.0~29.9之间为超重,30以上为肥胖。但我国专家的研究结果表明,WHO的标准并不适合中国人种的特殊情况。中国肥胖问题工作组经过研究于2002年提出适用于中国人的BMI判定标准:18.5以下为偏瘦,18.5~23.9正常,24.0~27.9超重,28以上为肥胖。目前此标准已为国内普遍接受,本研究也将采用此标准为分析依据。

(三)体脂百分率法(以下简称体脂法)

该法通过测量人体成分来判断胖瘦程度。体脂百分率的计算公式(由Brozek提出)为:(4.570/身体密度-4.142)×100,其中成年人的身体密度为,男:1.091 3-0.001 16×(上臂皮褶厚度+肩胛下角皮褶厚度);女:1.089 7-0.00133×(上臂皮褶厚度+肩胛下角皮褶厚度)。依据体脂百分率判断肥胖的标准由日本学者提出。轻度肥胖,男性:20%~24.9%,女性:30%~34.9%;中度肥胖,男性:25%~29.9%,女性:35%~39.9%;重度肥胖,男性30%以上,女性:40%以上。但此标准缺乏对偏瘦人群的分类,下文为便于与上述两种评价方法进行比较,在比较时将把轻度肥胖以下的级别归为“正常及以下”,并将轻度肥胖和中度肥胖合并为“较胖”。

二、用三种评价方法对江苏省成年人体重状况的评价及对不同评价结果的两两交互比较

(一)依据三种评价标准对江苏省2005年体质监测成年人对象的胖瘦程度进行分类评价

评价对象:根据整群随机抽样原则抽取的20~59岁男女成年人共25 687人,其中男性12 751人,女性12 936人。表1-27至表1-29显示了按照上述三种评价法对胖瘦状况进行分类后各类型人群占人群总数的百分比。为便于比较,将标体法中偏瘦和较瘦两类人群合并为“较瘦”,将体脂法中轻度肥胖以下级别定为“正常及以下”。

表1-27 标体法评价的各类胖瘦人群人数及占总人群的百分比

卡方检验: P <0.001。

表1-28 BMI法评价的各类胖瘦人群人数及占总人群的百分比

卡方检验: P <0.001。

表1-29 体脂法评价的各类胖瘦人群人数及占总人群的百分比

卡方检验: P <0.001。

由上表可以看出,按标体法的分类正常比率最高,且对超重的判定尺度较宽,男女合计超重比率比BMI法和体脂法低24个百分点以上。BMI法分类结果较瘦比率较低,男女合并比标体法低5.2个百分点;超重比率过高,尤其男性高达40.1%,且男女超重率的差异特别大,达12.9个百分点(而标体法和体脂法的同类差异分别只有4.7和8.4)。体脂法男女合并的较胖和肥胖比率与BMI法较为接近,但肥胖人群比率女性显著超过男性,这同标体法和BMI法的结果迥异,可能是因为这种评价法更侧重于脂肪含量。

(二)三种评价方法分类结果的两两交互比较

为了更形象直观地观察三种评价结果之间的区别,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做一个两两之间的交互比较。即以一种方法的分类结果为基础,观察同类人群在另一种评价方法之下的分类结果及其占同类人群总数的百分比。见表1-30至表1-32。

表1-30 标体法评价结果在BMI评价法中的分布(%)

表1-31 标体法评价结果在体脂法中的分布(%)

表1-32 BMI法评价结果在体脂法中的分布(%)

总的来说,标体法与BMI法比较的结果与这两者与体脂法比较的结果有明显不同的特征。标体法评价的结果在BMI法的分类中主要呈单向偏移的特点,其中前三类人群是向上偏移,如标体法中的较瘦人群(男女合并),在BMI评价结果中超过3/5变为正常人群;标体法中的正常人群,在BMI法中近1/3转为超重人群;标体法中的超重人群,在BMI法中超过1/10转为肥胖人群,其中女性的转化比率近1/3。只有标体法中的肥胖人群在BMI法中是向下偏移,即18.2%转化为超重人群,提示相对于标体法而言,BMI法中“较瘦”的标准相对较松,“超重”的标准相对较严,造成超重人群范围特别大。同时,标体法和BMI法的比较结果还显示,对于女性来说,BMI法的肥胖标准过严,标体法中超重的女性,在BMI法中32.6%转为肥胖(而男性的转化率只有1.8%),而标体法中肥胖的女性,在BMI法中虽然也有10.3%转为超重,但比男性低了11.3个百分点。这应该说是BMI法的体重评价未考虑性别因素所造成的结果。

标体法和BMI法同体脂法的比较结果主要呈双向偏移的特点。即除了标体法和BMI法中的“正常及以下”和“肥胖”人群在体脂法中分别向上和向下偏移外,前两者的超重人群在体脂法中不仅有一部分向肥胖转化,更有较大一部分人向下偏移到“正常及以下”,考虑到标体法和BMI法中的肥胖人群在体脂法中也有相当一部分向下偏移,这种现象正是由于体脂法评价标准的制定依据与标体法和BMI法有较大差异。后者在制定时依据的是体重和身高之间的相对关系,而体脂法则侧重于皮褶厚度因素,即脂肪含量。因此,被标体法或BMI法判定为超重或肥胖的人群,可能因为瘦体重相对较大而被体脂法认定为正常。同样,在标体法和BMI法中依据与身高的相对关系被判定为正常的人,也可能会因体脂比率较高而被体脂法认定为较胖甚至肥胖。

尽管标体法和BMI法的分类结果在体脂法中有相似的偏移趋势,但偏移程度还是有所差异。标体法和BMI法中的“正常及以下”人群,在体脂法中前者有更大的比率向较胖和肥胖偏移,分别达32.3%和4.4%,比BMI法分别高9.8和2.2个百分点。而两者的超重人群,前者向“正常及以下”的转化率相对较低(比BMI法低10.1个百分点),向肥胖的转化率则相对较高(比BMI法高5.1个百分点)。表明在标准的宽严度上,“正常及以下”的尺度标体法最宽,超重的尺度BMI法偏严。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无论是标体法还是BMI法,女性由超重向肥胖的转化率明显超过男性,这是否意味着体脂法注重脂肪含量的特点会在一定程度上夸大女性的肥胖程度,值得讨论。

三、讨论与建议

上述三种体重或肥胖评价法都有各自的出发点和依据,要求每种标准在制定时都考虑得面面俱到是不现实也不客观的。本研究并不想判断哪种方法优劣,只是试图通过对三种方法对江苏省成年人体重状况的分类结果进行分析,来对其各自的特点及其相对优势进行初步的比较探讨。

关于三种标准的制定依据,标体法和BMI法较为接近,皆根据体重身高之间的相对关系,只不过后者通过将身高平方而降低了单纯身高的权重,而体脂法中的体密度也考虑到了身体体积的因素,只不过它是经过皮脂厚度推算出来的,因而更突出了脂肪含量的作用。这三种方法涉及下列指标:体重、身高、BMI、皮褶厚度、体脂百分比,再加上与身体体积密切相关的三围指标,我们通过Pearson相关分析来看看体重与上述其他指标之间的相关程度,见表1-33。除了身高外,男女体重均与其他6项指标呈中度以上正相关。按照相关系数由高到低排序,与体重相关程度男女分别为,男性:BMI、腰围、臀围、胸围、皮褶厚度、体脂百分比、身高;女性:BMI、臀围、胸围、腰围、皮褶厚度、体脂百分比、身高。除了女性的臀围和胸围比男性提前了一个位次外,其他排序男女一致。BMI和三围与体重的相关程度最高,单纯的身高与体重相关程度最低。因此,如果单纯从重量的角度来判定胖瘦程度,BMI最适宜(也包括有些专家提出的腰臀比等围度指标)。体脂百分比虽然与体重的相关程度较低,但经分析,它与三部位皮褶厚度之和的相关系数,男女分别达到了0.961和0.971,因此它是从体脂含量的角度来判断胖瘦,可以避免标体法和BMI法将瘦体重较大的人群判定为超重或肥胖的失误,但是由于它和前两者相比标准的制定依据有较大差异,因此造成前两者的判定结果在体脂法中出现上下偏移的较大变异。

表1-33 江苏省成年人体重与其他身体形态指标的相关程度

尽管标体法和BMI法在定标依据上较为接近,但上文的比较结果表明,两者对体重的评价结果也有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为标体法“正常”的标准较宽,BMI法“超重”的标准偏严(或换句话说,给定的超重范围比较宽),且超重比率男女性差异较大,交互比较也显示标体法的超重女性在BMI法中有更大的比率向肥胖偏移,所以个人认为BMI不分性别值得商榷。同样,标体法和BMI法分别同体脂法比较的结果也显示,后者从脂肪含量的角度评价胖瘦,可能会造成女性肥胖比率相应提高。

综上所述,三种方法从不同的侧重点和角度评价体重,各有优缺点。标体法和BMI法的最大缺陷都是未考虑到身体成分因素,但后者身高权重相对较小,更多地考虑到了身体体积因素。从这一点来说它比标体法优越,其评价结果也与体脂法更为接近。不少专家认为,体脂法从体脂含量的角度评价胖瘦(而不是单纯的体重)更为合理。但体脂法在测量皮脂时操作上相对烦琐,且准确性较难把握,而标体法和体脂法只要确定身高和体重即可,在测量操作上相对简便易行,这在大规模体质普查活动中尤其重要。从另一角度来看,标体法和体脂法的优点之一是分性别来评价胖瘦,前者更在此基础上引入年龄段因素,从而考虑到了男女在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形态特点。结合以上分析,笔者建议今后在对体质评价标准进行修订时,是否可以考虑和国际接轨,采用BMI法评价体重,但是应尝试在分析我国国民最新BMI数据的基础上,建立引入性别和年龄段切点的依据BMI评价体重的标准。 D2bo/QfDUK8sJxNi75ZfFbs1v4v93HZU3/wO0Q9GdaBEx8eG7SjIKOKbpW6MYql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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