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是指根据一定原则、标准和方法来判定档案的价值,决定档案的保管期限与存毁,通过档案价值鉴定工作达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目的。
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可分为现行档案鉴定与历史档案鉴定两种。现行档案的鉴定是指新中国成立后产生的文书档案及各类专业档案的鉴定,历史档案的鉴定主要指民国及其以前档案的鉴定。由于民国以前的、主要指明清两朝的档案存世量不多,且距今已有上百年历史,根据“高龄案卷应当受到尊重”的基本原则,这部分档案不存在鉴定销毁问题,应永久保存。同时,新中国成立前产生的革命历史档案,由于战争年代的原因,保存下来的也较少,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也应该永久保存。民国档案目前在我国大陆存有1 460万卷。基于民国时期文书制度特点和档案保管现状,民国档案存在“玉石不分”现象,需要通过鉴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其整体质量。
现行档案与民国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之处。
第一,现行档案与民国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目的一致,两者都是为了区分档案的不同保管价值。档案的价值是有区别的,不同的档案内容,有不同的档案价值,通过价值鉴定,达到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充分利用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来保管好、利用好档案。
第二,现行档案与民国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内容相同,两者都要从档案的客体属性和档案的主体需求两方面来综合考虑档案的价值。档案的价值取决于档案客体的属性和主体需求这两方面的统一,两者缺一不可。从档案客体来看,档案记述的内容、形成档案的机构或个人、不同的档案载体、档案产生的历史背景等,种种因素决定了档案自身价值的差异性与多样性。从档案的主体需求来看,不同利用主体对档案有不同的需求,相同利用主体在不同历史阶段对档案需求的变化,造成档案主体需求的多样性与变化性。档案的客体属性与主体需求构成档案的价值因素,是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
1.鉴定者不同
两者区别在于,现行档案的鉴定工作一般由立档单位进行,或由同时期的档案馆进行;民国档案的鉴定工作在处于不同时代的档案形成者和档案保管者之间展开。现行档案向档案馆移交前,由立档单位档案室对所保管的档案进行价值鉴定,划分归档范围,确定保管期限,然后向档案馆移交。各级档案馆对馆藏期满档案进行鉴定,或重新划定保管期限,或鉴定剔除。民国档案的形成机构或个人早已不存在,鉴定工作一般由目前保管档案的各档案馆进行。
2.鉴定原则不同
两者区别在于“以我为主”和“以社会需求为主”。现行档案的鉴定一般“以我为主”,凡是对本单位工作具有参考价值的档案一般列为长期或永久保存。民国档案鉴定一般以社会需求为主。因为民国档案的形成机构已消失,档案对原机构的工作查考价值已丧失,因此,应该用全局的观点,以现实价值和历史价值为鉴定原则。凡是能满足社会需求、具有历史查考价值的民国档案都应永久保存。
3.鉴定依据不同
两者区别在于有无档案保管期限表可依据。现行档案价值鉴定的依据是档案保管期限表。目前,我国已有5种类型的档案保管期限表:通用档案保管期限表、专门档案保管期限表、同系统档案保管期限表、同类型档案保管期限表、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民国档案的价值鉴定没有相应的保管期限表可依据,一般应从档案的现实价值、历史价值以及馆藏档案数量、档案载体形式等多方面来判定其价值。
4.鉴定工作开展程度不同
现行档案的鉴定工作开展较为普遍,而民国档案的鉴定工作尚处于试验阶段。我国各机关档案室保管的档案,在向档案馆移交前都要进行价值鉴定,划分归档范围和确定保管期限。各级档案馆对期满档案的鉴定也有开展。民国档案的价值鉴定工作目前只是在少数档案馆内试行。
5.鉴定工作结果不同
现行档案经过鉴定后,应归档的档案即由机关档案室向档案馆移交;不需归档的档案则剔除销毁或作为机关资料保存。档案馆对保存期满的档案,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后,或变更保管期限,或剔除销毁。对民国档案的销毁一般持慎重态度。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提出定级分级管理模式,即对民国档案进行价值鉴定后,划分不同的档案价值等级,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手段。
(原载《浙江档案》200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