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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靡全球的文化遗产保护运动

(一)全球范围的遗产保护运动

在国际上,现代意义上的文化遗产保护并通过国家立法来明确大约始于19世纪中叶,希腊1834年有了第一部保护古迹的法律;1840年,法国公布了首批保护建筑567栋,1887年通过了第一部历史建筑保护法;英国1882年颁布《古迹保护法》,1900年颁布第二部《古迹保护法》。

针对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文化遗产所遭受到的破坏,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国际联盟(即联合国的前身)开始寻求保护文化遗产的有效方法,国际联盟呼吁世界各国要互相尊重彼此的遗产,合作保护文化遗产。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联合国成立,为拯救具有特殊意义的遗产,该组织发起了文化遗产保护运动,1954年5月在海牙通过了《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

1959年,埃及和苏丹联合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了一份紧急报告,请求帮助保护因修建阿斯旺水坝而即将被水库淹没的努比亚阿布辛拜勒神庙等古遗址群和有关文物。196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了“努比亚行动计划”,时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的维托里诺·韦罗内塞号召各国政府、组织、公共和私立的基金会及一切有美好愿望的人共同行动起来,为保护努比亚遗址提供技术和财政的支持。呼吁得到51个国家的积极响应和支持,世界各地的专家云集于埃及阿斯旺地区,先后耗资8000万美元,用了10年时间,对巨大的神庙进行精确测定和计算,编号分割成1000多块,整体迁移到200米外的高处新址,成功地按原样复原,并继续保持其每年两次的“日照奇观”。此次保护行动获得了巨大的成功,这成为人类历史上首次世界性联合保护人类遗产的行动。此后人们还开展了一系列国际性的文化遗产援助保护运动,比如挽救意大利的水城威尼斯、巴基斯坦的摩亨佐—达罗遗址、印度尼西亚的婆罗浮屠等著名古迹。在此之前,人们普遍认为一个国家境内的文化遗产保护完全是该国自己的国内事务;在此之后,文化遗产是“人类共同的遗产”和“人类分担保护这些遗产的责任”的理念开始被广泛接受。在《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2002)的绪言中这样写道: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不仅对每一个国家,而且对整个人类来说都是无价之宝,无可取代。这些无价之宝的毁坏和消失使世界人民的遗产受到损失。

20世纪60至70年代间,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一个保护文化遗产及其环境的高潮。1965年在华盛顿召开的“世界遗产保护”白宫会议提出了“世界遗产”的概念,认为它“关系所有世界公民的现实和未来的利益”。1965年还建立了旨在保护人类自然和文化遗产的“世界遗产信托基金”。各类保护文化遗产的国际组织在此期间通过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建议和宪章,确定保护的原则,推广先进方法,协调各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通过的主要文件有《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1964年5月,简称《威尼斯宪章》)、《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11月,巴黎)、《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1976年11月,简称《内罗毕建议》)、《保护历史城镇和地区的国际宪章》(1987年10月,简称《华盛顿宪章》)、《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1984年,奈良)。其中1972年获得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是联合国组织中迄今最为成功的一个国际公约,这个公约及其背后蕴含的一系列理念、概念和运作方式,在全球范围内逐步开启了一场上自各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下到具体的地方和普通老百姓广泛参与、影响深远的世界遗产的保护参与运动。 世界遗产概念的提出和由《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引发的世界性的文化与自然遗产申报、分享和保护运动已经成为风靡全球的重要活动和重大事件。截至2013年6月的第37届世界遗产年会,共有世界遗产981项,其中文化遗产759项,自然遗产193项,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29项。总共有190个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中的160国拥有世界遗产。

到20世纪70年代初,人类面临经济全球化、市场一体化、文化趋同化、环境污染化等严峻的发展问题,保护文化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文化共享及可持续发展等现代理念也日渐清晰,“世界遗产”与“环境保护”的理念共同代表着人类文明和智慧发展的新成果。 人类的全球化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日益明确,文化遗产被逐步纳入到社会整体资源和人类共同利益的框架下给予考虑。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和《人类环境行动计划》两个文件,宣言申明:人类在能够获得尊严和幸福生活的环境中,拥有享受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同时也负有为世世代代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神圣责任。同时指出:人类的环境权包括“自然”和“人文”两个方面,而“人文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包括文化遗产。

20世纪90年代以后,世界遗产的申报和保护中新的遗产类型不断出现,人们从关注人类历史和文明的伟大的遗迹转向关注人类文化多样性的重要遗存,以及人类文化交流的重要遗存。无形文化遗产、文化景观、文化线路、工业遗产、农业遗产等新的遗产概念和类型的提出,反映了国际社会在面对全球化浪潮对世界经济和文化所产生的深刻影响面前,试图通过对民族、地方文化的多样性的保护以实现世界的可持续发展和文化平等。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员国于2001年通过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重申了文化多样性“对于人类的必要性就如同生物多样性对于自然的必要性一样”。

(二)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实践

自20世纪20年代起,我国开始了现代意义上的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活动,之后历经曲折缓慢发展,直到20世纪80年代终于融入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近二十多年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20世纪20至30年代,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开始出现。1928年9月,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颁布《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共11条。1930年6月,中华民国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古物保存法》,共14条,对古物的含义、保存要求、文物发掘等做了规定,明确要求将在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等方面有价值的古物作为保护对象。1931年7月3日,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了《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19条,增加了保护古建筑的内容。

专门的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开始出现。1928年,在著名教育家蔡元培主持的国民政府大学院内设立了我国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文物保护机构——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委员会共有委员20名,除蔡元培先生外,还有陈寅恪、张静江、林风眠、易培基、胡适、傅斯年、李四光、徐悲鸿等文化、科技和政界著名人士。1932年,国民政府设立“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裁撤原隶属教育部的古物保管委员会,并制定了第一个文物保护政策性法规,即《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当时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开展了全国范围的文物调查活动,并就境内盗掘和毁坏文物古迹的案件予以追查并制订保护办法。但是,由于政局动荡,中国在当时并没有形成一个长期稳定的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体制,各级地方政府也没有设置相应的文物管理机构,国民政府的法规基本没有得到执行,各地大量文物仍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随着战争的爆发,大量的文物遭到破坏,珍贵文物流失现象严重。

同一时期,专门的文化遗产研究机构也开始出现。1922年,北京大学设立了考古学研究所,后又设立考古学会,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文物保护学术研究机构。1926年,中国学者首次考古发掘,在山西夏县西阴村发现了与仰韶文化同期的历史遗存。 1929年,朱启铃等人发起成立了研究中国传统营造学的民间学术研究机构——中国营造学社,并相继由梁思成、刘敦帧先生等主持。该机构主要从事古代建筑实例的调查、研究和测绘,以及文献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并出版了《中国营造学社汇刊》、《清式营造则例》等专门书刊,还广泛进行宣传,在中国首次提出了对古建筑的保护要保持其历史原貌,对古建筑的维修要“整旧如旧”、恢复原状的观点。这在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上有开创、奠基之功。 这一时期,还出现了一些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早期研究成果。1932年,时任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登记科长、编审科科长的傅雷,用笔名“傅汝霖”编译了《各国文物保管法规汇编》。

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60年代中期,中央政府非常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通过颁布一系列有关法令、法规,设置中央和地方管理机构和考古研究所等一系列举措,初步形成了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早在1948年,中共中央就派人请梁思成先生主持编写了《全国重要文物建筑简目》,共450条,要求全军指战员在解放全国各地时,注意保护文物建筑,它是后来公布全国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基础。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央和地方设置负责文物保护管理的专门行政机构,中央人民政府在政务院设文化部,下设文物局,负责管理全国文物、博物馆、图书馆事业;在中国科学院下设置考古研究所,作为科学、系统的文物研究及保护的学术研究机构。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办法》、《关于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1951年,文化部与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布《关于名胜古迹管理的职责、权力分担的规定》、《关于保护地方文物名胜古迹的管理办法》,文化部发布《关于地方文物管理委员会的方针、任务、性质及发展方向的指示》。1953年和1956年,国务院分别颁布《在基本建设工程中关于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导》及《在农业生产建设过程中关于文物保护的通知》,旨在加强对遗址及地下文物的保护管理,及时制止经济建设对历史文化遗产所造成的破坏;开展全国范围内的文物调查、登记及博物馆建设工作。1961年3月,国务院发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这是建国后关于文物保护的概括性法规,奠定了我国文物保护法律体系的基础。同时颁布了180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立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制度。1963年后,又陆续颁布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以及《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实施方法的修改》。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我国刚刚建立的文物保护制度遭受了几乎毁灭性的破坏,在“破四旧”的浪潮声中,大量有历史意义的庙宇、寺院、佛像、古木等被砸毁和拆除,许多有价值的古籍、古画、经卷、档案资料被当作封建残余付之一炬,许多名胜古迹被毁坏或弄得面目全非。直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才得以逐步恢复。

从1978年至今的三十多年,是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发展和完善的时期。中国从文物保护发展到文化遗产保护,从与国际文物保护整体水平存在巨大的差距到成为国际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力量,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首先,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法律法规出台。1982年11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并公布实施,开启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新时代。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于1991年、2002年、2007年、2013年经过多次修订。2006年10月,文化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的形式公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201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实施。

其次,通过世界遗产把中国原本相对独立的文物保护体系和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连接在了一起。1985年11月22日,中国正式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成为公约缔约国之一,承认和接受以世界遗产为中心的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其后,中国陆续加入了多个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1993年8月加入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1997年3月加入《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2000年1月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2000年6月加入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2006年12月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中国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世界遗产的申报和列入受到中国政府的关注,中国的文化遗产运动如火如荼地展开,上至中央政府,下至地方民众,都在忙于世界遗产的申报、评估、学习和保护工作。1991年,在缔约国第11次大会上中国首次获选成为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2002年,中国国务院授权国家文物局设立世界遗产处以专责申报、管理和保护世界遗产方面的各项工作。从2006年中国设立第一个“文化遗产日”以来,“文化遗产”概念逐渐深入人心。2006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公布《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截止到2014年,我国已有47个遗产项目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列世界第2位。这一时期,高等院校纷纷建立相关研究机构并设置相关专业,在学术界,文化遗产已成为历史学、旅游学、地理学、人类学等学科领域的重要学术话题。 学术界因此也不断呼唤顺应时代要求、满足遗产保护事业需要而创建文化遗产学,许多学者都在积极尝试构建文化遗产学的学科知识体系。 保护文化遗产的理念在我国学者的研究和阐释下逐步在社会各界得到传播和认同。 1xNNrGsJbm6VGdeJCTomI+EN/CDpwSg5pE3cx1jC+3/2orgkjF0OlykHYPGD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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