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的分类及其演变是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外延不断引申与发展的产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各国对文化遗产分类的经验能够为农业文化遗产的分类提供指导和借鉴。
20世纪70年代以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方面接受美国影响,将人类遗产分为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两大类,并颁布了《保护文化及自然遗产公约》;另一方面接受日本影响,将文化遗产又分为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并将有形文化遗产分为可移动文化遗产与不可移动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则又根据其表述形式分为各种形式的口头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的知识和实践,等等。
狭义的“世界遗产”可以分为三类(“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或四类(“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和“文化景观”)。
广义的“世界遗产”,根据形态和性质,可以分为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记忆遗产、无形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景观等。
其中,“世界文化遗产”(有形文化遗产)可分为三类:文物、建筑群和遗址。“无形文化遗产”(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分为五类: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文化景观”可分为三类: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有机进化的景观和关联性文化景观。
由于每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与现实不同,人文背景与自然背景也不同,其拥有的文化遗产会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每个国家都会从更有利于本国文化遗产保护的角度进行文化遗产分类,因此世界各国对文化遗产的分类存在较大差异,并且缺少兼容。首先,各国文化遗产分类体系中分类项本身就彼此互渗。例如,“建筑”与“建筑群落”本身都隶属“建筑”,它们的唯一区别就是“单数”与“复数”的问题。其次,由于有形文化遗产与无形文化遗产这种两分法在分类学上本身就不具有严密的逻辑性,所以,使用这一分类体系的国家常常由于理解上的偏差而造成分类上的混乱。
日本对文化遗产(文化财)的分类,主要是依据其《文化财保护法》所规范的,它实际上也经历了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共包括8个类别:有形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民俗文化遗产、纪念物、文化景观、传统建筑物群、文化遗产的保存技术、埋藏文化遗产。
总的来说,日本对于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保护范围是颇为全面与系统的,但却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由于并非一次性事先设计好的,而是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与发展过程中顺应社会变迁,通过反复的法律修订而逐渐积累起来的,因此它具有叠加或层积性的特点。这个分类体系是一种工作分类,亦即其文化遗产行政管理所依据的分类,主要是为了便于对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的管理与指导,因此它只是一种相对的分类;在这个分类体系内部,其分类基准的逻辑关系存在欠缺,如在有形和无形文化遗产之外设定民俗文化遗产,但民俗文化遗产内部又有有形和无形之分,等等。
随着遗产的大众化,遗产的分类也越来越多,国际上关于农业遗产的论述最早出现于RichardC.Prentice对遗产的分类,其对涉及遗产的遗产吸引物进行了以下划分:博物学遗产、科学遗产、农业遗产、工艺遗产、工业遗产、交通遗产、社会文化遗产、历史人物、表演艺术、游乐花园、历史主题公园、画廊遗产、节日与庆典、田野运动、先辈故居、宗教遗产、军事遗产、屠杀纪念碑、历史城镇、乡村及珍稀风景地、海滨度假地、区域等。他将农业遗产界定为农场、牛奶场、农业博物馆、葡萄园以及捕鱼、采矿、采石、水库等农事活动。
根据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分类,我国文化遗产首先划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中国现行法律中,物质文化遗产则被称为“文物”。文物可依据文物的存在形态可以分为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有多种不同的划分方法。
可移动文物指可以通过外力移动,且移动后不改变其价值和性能的文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这些文物包括三大类: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不可移动文物即不可通过外力移动,且移动后会影响其价值和性能的文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规中,不可移动文物包括三大类: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在建筑式样、分布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村镇。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可将其确定为国家级、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进行管理和保护。
结合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可以发现两者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基本一致,都可分为以下几类: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所不同的只是在“通知”中,在罗列以上5类表现形式后又加了一项“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而在“公约”中,文化空间并非单独的表现形式,是与这些表现形式中的一项或多项密切相关,已经被包含在这些表现形式之中了。但是,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与文化空间并列起来有些不合逻辑。在2010年8月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就改变了这种做法,将文化空间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中删去了。
在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明确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划分为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和民俗,共10个大类。
总体来看,中国目前对文化遗产的分类,基本上是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管理的。例如,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和考古)由国家文物局来对应,非物质文化遗产则由文化部来管理。也就是说,中国的文化遗产尚不属于一个统一、完整的分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