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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文化遗产”概念的辨析

“农业文化遗产”概念源自对英文GIAHS的翻译。2002年,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等发起了“Conservation and Adaptive Management of Globally Important 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s”项目(2004年4月正式启动)。联合国粮农组织对“Globally Important Ingenious 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s(GIAHS)”概念内涵的界定是:“农村与其所处环境长期协同进化和动态适应下所形成的独特的土地利用系统和农业景观,这些系统与景观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而且可以满足当地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

联合国粮农组织最初使用的英文名称为Globally Important Ingenious 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s,简称GIAHS。英文GIAHS的翻译应从两部分理解:前一部分Globally Important可以理解为“(具有)全球重要(意义的)”,因为该项目的提出主要是基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是为了获得全球环境基金(GEF)的支持。后一部分Ingenious 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s可以理解为“具有独创性的农业遗产系统”。在联合国粮农组织的中文网站上称为“农业遗产系统”,在其所散发的中文版宣传材料中,称为“全球重要的农业遗产系统”。从2006年起,联合国粮农组织开始使用Globally Important 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s的名称,仍然简称为GIAHS,其定义与内涵也没有改变。其英文原文为: Globally Important 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s are defined as“Remarkable land use systems and landscapes which are rich in globally significant biological diversity evolving from the co-adaptation of a community with its environment and its needs and aspirations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当初的译者在进行项目材料翻译时,为了和世界遗产类型(自然遗产、文化遗产等)在语言表述上接近,采用了“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这一译法,在使用中有时简称为“农业文化遗产”(取其狭义概念)。 目前,这一译法已经受到了一些学者的质疑, 但质疑的角度仅局限于译法本身。

实际上,这种译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两点:

其一,“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译法与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中与农业有关的文化遗产的实际存在之间形成冲突,按照世界遗产现有的体系,GIAHS将来是难以“农业文化遗产”之名被纳入这个体系当中的。有关GIAHS的基本文献(background papers)中,有一份是由世界遗产中心提供的、Mechtild Rssler编写的文献,题目是“Prepared for the FAO Workshop and Steering Committee Meeting of the GIAHS Project”。他认为,有两类“世界遗产”概念能与GIAHS匹配:一是“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mixed heritage),二是“文化景观”(cultural landscape)。这两种类型遗产中都包含自然要素。因此,将AHS仅理解为“农业文化遗产”,显然会使其内涵狭隘了。联合国粮农组织基本是从“土地利用”和“景观”角度定义“农业文化遗产”的,是对农业系统遗产的“生态系统处理”或称“生态学处理”,对农业文化遗产的认知,必须与古代农业文明相关联,其中包含生态学角度。

其二,其中文简称“农业文化遗产”与我国“农业遗产”的长期历史存在和理解形成冲突。“农业遗产”作为我国农史学科的研究对象已长期存在,并得到公认,而学者一般将广义的“农业文化遗产”等同于“农业遗产”,而“农业文化遗产”概念仅仅从生态学和景观学角度理解显然是不够的。“农业文化遗产”在中国当代特定的语境中极易与“农业遗产”产生混淆,这必然会带来概念界定和相关研究的混乱,甚至导致学科之争。因此,笔者认为,GIAHS还是翻译为“全球重要农业遗产系统”更为合理;而“农业文化遗产”更适合以其广义的概念来进行界定,同时应该配合我国“农业遗产”研究和实践范围的扩展,逐渐用“农业文化遗产”替代“农业遗产”。

GIAHS中国项目专家闵庆文先生也认为,目前GIAHS项目正处于初始阶段,随着项目的不断推进,GIAHS可能会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的一种类型,这是该项目的目标之一,到时GIAHS的翻译可能要根据世界遗产委员会的要求进行修改。

综上所述,“农业文化遗产”适合以其广义的概念来进行界定。我们认为,“农业文化遗产”是人类文化遗产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历史时期与人类农事活动密切相关的物质、非物质以及物质与非物质融合的综合体系,是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结合的农事活动统一体。这些农事活动是“大农业”的概念,既包括农耕,也包括畜牧、林业和渔业;既包括可持续的农业生产系统,也包括满足农业生产生活需求形成的农业生活系统,以及包括人在内的农业文化和与农业相关的衍生知识系统;既包括农业生产的主体(农民)和对象(生产资料),也包括农业生产的环境、农业生产的过程、农产品加工及与其直接相关的民俗文化;从外延上看,它大致包括农业遗址、农业物种、农业工程、农业景观、农业聚落、农业技术、农业工具、农业文献、农业特产、农业民俗等10个方面。

我们今天所说的“农业文化遗产”其实是一种“话语”(discourse),是一个极具鲜明时代“语境”(context)特征的概念,是一种特定时代背景下“人的观念”的“行动诉诸”。对“农业文化遗产”应从特定的历史语境中去认识,首先,要以历史的眼光来看待“农业文化遗产”的演变,其产生发展不能脱离其特定的时空背景和特定的共同体环境;其次,它是我国本土的“农业遗产”概念在与外来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IAHS)”概念碰撞后的产物。所谓“农业文化遗产”,狭义指“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广义指农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和GIAHS项目的实施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视角和重新审视我国农业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契机和动力。 GebjefoTeos1cnA6xywbRzAhtLygKt28+9lal6kTCZ8bUgFyCotOy4zvtoS8Gf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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