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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产”概念的演进

“农业文化遗产”首先是一种“遗产”。因此,对“遗产”概念的梳理有助于我们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农业文化遗产”的概念。

在我国,汉语“遗产”一词最早见于《后汉书》卷五十七《郭丹传》:“(郭)丹出典州郡,入为三公,而家无遗产,子孙困匮。”后来,“遗产”一词散见于古代文献。很长一段时间,其内涵主要指个人或家族的祖先遗留的有形之物,其外延包括房舍、钱币、农具等;直到近代以后,其内涵才扩展为社会世代积累和传承的物质财富或精神财富。 如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现代汉语词典》对“遗产”的解释为:“①死者留下的财产,包括财物、债权等。②借指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精神财富或物质财富。”

对于“遗产”一词的原初含义,中西方在认识上没有本质差别。在西文中,英文“遗产”(heritage)来源于中世纪拉丁语hrditãrius;法语“遗产”(patrimoine)、意大利文与西班牙文“遗产”(patrimonio)来源于拉丁词patrimonium, 根据罗马法,这个词的概念是指:“所有这类家庭财产的总和,它们不是按照钱财,而是根据是否值得传承的价值来理解的。事实上,在‘遗产’的文化中,社会的规范希望人们拥有的财富来自于父系的遗存,希望已经继承的东西继续被传下去……而中断这一家族制度已经公开投资的传承链环,则被视为恶”。 其中“patri”特指“父系”、“家长”的意思,强调遗产继承中的世系原则。 总的看来,西文中“遗产”的原意基本都是“父辈留下来的财产”,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这一内涵都没有发生根本改变。直到19世纪,“遗产”的内涵才开始悄悄地发生变化,有人把祖先留下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公共财物视作遗产,而法国大革命催生了“国家遗产”的概念,1964年通过的《威尼斯宪章》使“国家遗产”进一步向“人类遗产”扩延。 随着人们对遗产的内容、所包含的价值和信息认识的不断提高,使这一概念所荷载的文化和社会意义更加普遍和深刻,和社会的联系也更加紧密。

20世纪,“遗产”概念开始在全球范围内被不断引申和扩展。在法、英、美、日、韩等国,“遗产”一词,从内涵到外延大体都经历了同样一种巨大变化:内涵上,从私人领域扩展到公共领域,从“父辈留下来的财产”逐渐演变为“整个人类的共同继承物”,即相当于“人类遗产”的概念;外延上,从有形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扩展到无形文化遗产,几乎囊括了人类社会所创造的所有文明。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近几十年来逐渐建立起一套日臻完善的人类遗产保护体系,“世界遗产”在“人类遗产”当中最具有可触可感的特点,被视为“人类遗产”具体的代表。“世界遗产”是“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简称,是《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框架下的特定概念。狭义的“世界遗产”包括“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三类,其中,“世界文化遗产”又包括了“文化景观”、“文化线路”等遗产类型。也有的学者将“世界遗产”划分为四类,即“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和“文化景观”。狭义的“世界遗产”具有明确的定义和评定标准,评定标准主要依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相关规定。其中,文化景观作为“世界遗产”中一个特殊的类别,有其相应的评定准则,按照列入名录时所依据的标准,大部分文化景观属于文化遗产,也有一些是双重遗产。广义的“世界遗产”,根据形态和性质可分为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文化景观遗产、文化线路、记忆遗产、无形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也有学者认为,“世界遗产”只是《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框架下的特定概念,不能脱离公约来随意解释和使用这一概念,由于公约的内容不同,缔约国不同,组织机构和保护机制也不同,因此不应将这些遗产类型混为一谈。 遗产项目要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审批程序。目前“农业文化遗产”尚未被正式纳入这个体系当中,因此,“世界农业遗产”的提法当属误用。

图2-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遗产的标志 W+1Ku/6QeFTWq/csz/hVJgPkvCiNMoRkX1DwOjk2q0ZIHfNnNL9AU/dqQRAAkZ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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