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会计是以金融企业为会计主体的一种行业会计。它把会计的基本原理及其程序、方法等应用于金融企业,从而反映金融企业经济活动,提供金融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信息系统。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分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期货公司等。
所谓金融机构体系,是指一国所有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按照一定结构形成的整体。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各国金融机构体系一般包括三个环节,即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体系是指金融机构的组成及其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金融体系大多数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来进行组织管理的,因而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主体、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机构体系。在中国,就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金融机构体系。
1.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指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标,以多种金融负债筹集资金,以多种金融资产为其经营对象,并向客户提供多功能、综合性服务的金融企业。商业银行在一国金融机构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险业务等。按照有关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政府债券以外的证券业务和非银行金融业务。
2.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运用于长期性投资的金融机构。它主要有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1)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它与银行信贷、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有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以及投资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要求,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限于信托、投资和其他代理业务,少数确属需要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兼营租赁、证券业务和发行1年以内的专项信托受益债券,用于进行有特定对象的贷款和投资,但不准办理银行存款业务。
(2)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①证券经纪;②证券投资咨询;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④证券承销与保荐;⑤证券自营;⑥证券资产管理;⑦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经营上述①项至③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 000万元;经营④项至⑦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④项至⑦项业务中的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其注册资金必须是实缴资金。
(3)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①融资租赁业务;②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③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④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⑤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⑥同业拆借;⑦向金融机构借款;⑧境外外汇借款;⑨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⑩经济咨询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4)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对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分配等基金运作活动进行管理的公司。
①接受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从事非证券类的股权投资管理、咨询。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和企业债券交易(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股权投资基金所持股份不在此列);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法律、法规以及外资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文件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②接受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从事非证券类的股权投资管理、咨询。但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③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发放贷款;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对除被投资企业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5)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又称为金融公司,是为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机构。
(6)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是指经营保险业务的经济组织。在我国,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根据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可以将保险公司分为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是采用公司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费基金的权利。同时,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1.金融企业会计的核算对象是金融资产与负债
从总体上看,金融企业会计的核算对象主要包括各类金融资产与负债,如传统的贷款、客户存款、债券投资以及新兴的各种衍生金融工具等。金融企业业务活动的特点,决定了金融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形式区别于其他企业。金融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会产生经营业务收入与支出,这种收入与支出主要表现为贷款与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及存款的利息支出,与一般工商企业的收入与支出表现为商品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相比,有很大的不同。
2.金融企业会计的核算过程与业务处理程序的一致性
金融企业发生的大量业务,如各项存款的收付业务、同城与异地的结算业务、货款的归还业务等,均由会计出纳部门具体办理。例如,客户提交结算凭证,委托银行办理资金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现金收付业务,银行会计出纳部门从接柜审核、凭证的处理和传递到登记账簿完成结算。这一系列程序既是业务活动的过程,又是会计核算的过程,当业务活动结束时,会计核算也已完成。由此可见,它们是不可分离的,银行会计处于银行业务活动第一线。
3.金融企业会计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由于金融企业的业务活动是伴随着社会各部门、各企业、各单位的经济活动和居民个人的存取款、贷还款活动而展开的,因此,金融企业会计除了核算和监督金融企业自身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收付活动的情况外,还必须面对社会,反映和监督与金融企业有着经济联系的各部门、各企业和各单位资金活动的情况。同时,反映居民的存取款、贷还款的情况,从而掌握国民经济发展的动态资料,通过综合分析,以充分发挥金融企业反映和调节社会经济发展的杠杆作用。
4.金融企业会计具有更严密的内部管理控制机制
现代的金融企业,业务品种和交易品种越来越多,诱发操作风险的因素日趋增加,操作风险已成为金融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金融企业会计核算的对象较之一般工商企业更具货币性,金融企业会计通过线上与线下办理各种业务,与社会各方面发生密切联系。金融企业会计结果的准确与否,不仅影响自身,而且影响其他各企业、各单位的经济活动。金融企业会计的这种特殊性,要求金融企业会计核算不仅要做到准确、及时、真实、完整,更要注重操作风险的防范。如银行会计较之一般工商企业,其内部管理与控制机制更为严格,以保证银行会计核算的正确无误,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专门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控制提出了相关要求。为顺应国际金融业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我国银行正在推行全面风险管理,提高会计结算业务操作风险控制能力,以维护银行的正常经营和银行资金的安全。
5.金融企业会计的集约化、信息化程度相对较高
会计业务是金融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基础,具有业务量大、专业性强的特点,如果采用分散型、个别型模式,不但效率低下而且也孕育了大量的风险。如近20年来,现代信息技术在银行中得到了大规模的应用,各银行普遍采用超大型计算机和商业智能等技术来处理跨空间、跨部门、跨产品的会计核算和数据集成问题,高度集中的后台业务处理中心的建成成为一种潮流。在一些先进国家的主要商业银行中,总行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将全球范围内所有的客户资料信息审查、单据审查、账务处理等后台工作集中完成,专业人员进行24小时的集中处理,以充分利用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强化风险控制(目前,在我国所有银行均可实现)。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在技术领域进行了大量的基础建设,建设的模式基本上都是围绕着“数据大集中”这条主线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