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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贷款业务的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银行对贷款业务须设置“贷款”“利息收入”等科目进行核算。

“贷款”账户是资产类账户,主要用来核算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发放贷款时记入其借方,按实际支付记入“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方;收回贷款时记入贷方,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收回的贷款数额。该账户可按贷款类别、客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利息收入”账户是损益类账户,主要用来核算金融企业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收到利息收入时记入该账户贷方,期末将其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本账户无余额。

一、单位贷款业务的核算
(一)信用贷款业务的核算

信用贷款是指仅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贷款,而无须提供担保的一种贷款方式。这种贷款需逐笔申请立据,逐笔审核,确定期限,到期归还。

借款人要取得信用贷款,应根据借款计划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按合同确定的贷款额度一次或分次付款时,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信贷部门审批,确定贷款金额与归还日期,然后填具借款凭证交由会计部门确定会计科目并开立贷款账户,在贷款发放并转入存款账户后方可安排使用。

1.发放贷款的核算

借款人申请借款时,应向银行提交“借款申请书”及有关资料,信贷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后,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要求进行贷款的审批。然后由借、贷双方共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银行和借款人必须共同履行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借款合同申请书的格式如表5-1所示。

签订借款合同后,借款人应根据合同填制一式五联的借款凭证,第一联作为转账借方传票;第二联作为转账贷方传票;第三联作为回单加盖转讫章后退给借款人,作为入账的依据;第四联为放款记录加盖转讫章后送信贷部门留存备查;第五联为到期卡,由会计部门留存,按到期日排列保管,据以按到期日收回贷款。借款凭证的格式如表5-2所示。

会计部门收到借据凭证后,应认真审查凭证有无信贷部门审批意见;各项内容的填写是否正确、完整;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印鉴是否相符等。经审核无误后,以借款凭证第一、第二联代转账借、贷方传票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转账后,将借款凭证第三联盖章后作为回单退给借款人,第四联由信贷部门存留,第五联按到期日顺序专夹保管,随时查阅借款到期日,于到期日之前通知信贷部门转告借款单位准备资金按期还款。

表5-1 借款合同申请书

(续表)

表5-2 (贷款)借款凭证(申请书代借据)

说明:此联为贷款账户借方凭证。

2.收回贷款的核算

(1)到期收回贷款的核算

贷款到期,借款单位归还贷款时(含提前归还),应填具还款凭证,交送开户银行办理还款手续。会计部门按支取存款的要求审查凭证,无误后抽出贷款借据核对并登记“还款记录簿”,然后做账务处理。还款凭证的格式如表5-3所示。借款人用现金归还贷款时,应将现金收妥后再做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对于不在本行开户的借款单位提交的转账支票,应通过票据交换提交给有关银行审核无误后,才能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款单位如分次归还贷款,应在借据上登记本次还款金额,借据继续保管,待最后还清贷款时,再将注销的借据退还借款人。

贷款到期日贷款人未主动归还,银行可视单位存款账户余额,按有关规定主动予以扣除全部或部分贷款,由银行填制特种转账传票按上述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表5-3 银行(贷款)还款凭证(借方凭证)

(2)贷款展期的核算

贷款到期,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归还贷款需要延期,应在贷款到期前向银行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写明原因,经信贷部门审查同意后,在展期申请书上签注意见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应抽出原借据,在借据上标注展期后的还款日期及相应的利率,展期申请书与原借据一并保管,按新的到期日收回贷款,不办理转账手续。

贷款展期时,其短期贷款累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定的贷款期限;中期贷款累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定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累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年。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只限一次。

(3)贷款逾期的核算

借款人不能按期(含展期)归还借款或借款人存款账户资金不足,只能部分归还贷款,其余部分不能按期归还,又未办理贷款展期手续,其全部或部分贷款应转作逾期贷款处理。会计部门应在贷款到期日营业终了前,将原贷款转入逾期贷款户。转账的方法是根据逾期贷款金额编制一红两蓝特种转账借方传票,按同方向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贷款——××单位户(红字)

借:逾期贷款——××单位户(蓝字)

转账后,应在原借款合同及借款到期卡上加盖“逾期贷款”戳记,列入相应的逾期贷款户保管,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加强催收工作(随着计算机及大数据发展,目前此类业务已无须人工干预,计算机能自动处理)。

(4)非应计贷款的核算

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对于逾期贷款可以设置“非应计贷款”科目单独进行核算。

贷款转非应计贷款时,应采用红、蓝字同方向转账处理。其会计分录是:

借:逾期贷款(××贷款)——××单位户(红字)

借:非应计贷款——××单位户(蓝字)

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时:

超过90天的逾期未归还利息应纳入“应收未收贷款利息”表外科目核算,即:

收入:应收未收贷款利息

【例5-1】 商业银行某支行3月21日发放以下贷款:向东方工厂发放80万元,期限3个月;向春都集团公司发放贷款700万元,限期6个月;向好友集团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期限3个月。

6月21日,东方工厂贷款到期,全部归还80万元贷款;好友集团公司200万元贷款到期,由于没有资金归还,转作逾期贷款。

9月21日,春都集团公司700万元贷款到期,由于资金不足,归还500万元,另外200万元转作逾期贷款;好友集团公司200万元贷款仍无力归还,转作非应计贷款。

要求:编制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的会计分录。

①3月21日,发放贷款时:

②6月21日:

③9月21日:

(二)担保贷款业务的核算

担保贷款是在借贷关系中,贷款人为确保贷款的按时收回,要求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而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风险小,保证性强。

担保贷款按担保方式不同,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三种。

1.保证贷款业务的核算

保证贷款是指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银行通常对经营有一定风险、需要信用增级、金额较大的贷款或项目较复杂的贷款,要求借款人提供贷款担保人。

(1)办理保证贷款的条件

保证贷款涉及借款人、保证人和银行三方面的关系,保证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银行的债权能否收回。因此,银行在发放保证贷款时,对借款人申请保证贷款的条件进行调查评估和可行性的论证是至关重要的。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保证人的保证资格。保证人应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不具备保证人资格的有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没有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②保证人的资金实力和保证意愿。保证人与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在签订保证合同时,银行应明确了解保证人的保证意愿,查找保证人履行保证协议的历史记录。如果保证人有过去未履行保证义务的记录,银行应对保证的有效性持审慎态度。当然,如果保证人有保证意愿,也没有不良的历史记录,银行还应审查保证人的资金实力,审查内容包括保证人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或有负债、信用评级以及目前所提供的保证的数量和金额,只有具备保证资金实力,又有保证意愿的保证人方能承担保证责任。

③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保证人主要是借款人的股东、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母公司和有业务往来的公司等,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往往存在不同程度的经济利益关系。为此,银行要特别注意完全依赖保证担保的贷款,防止欺诈行为。

④保证的法律责任。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责任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银行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时,应注明连带保证责任,法律规定没有注明的,默认为连带保证责任,以便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时应订明保证期间。

(2)发放保证贷款的核算

借款人申请保证贷款时,应向银行提交“借款申请书”及其他材料,同时还应提供保证人的基本情况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经信贷部门审查认可后,由银行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可生效,双方应切实履行合同的规定。会计部门则根据借款凭证办理保证贷款的发放。其账务处理方法与发放信用贷款相同。

(3)收回保证贷款业务的核算

保证贷款到期,借款人应主动归还贷款或由银行主动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扣收。如果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银行应根据借款合同规定向保证人收取贷款本息。其账务处理方法与收回信用贷款相同。

2.抵押贷款业务的核算

抵押贷款是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发放的贷款。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折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抵还贷款。

(1)抵押物及抵押物的审查

抵押物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下称抵押人)提供的经债权人认可、可作为抵押物品的财产,一般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能作为抵押物的有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公益单位的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以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

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为增强贷款的安全性,降低贷款的风险程度,应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认真的审查。

①审查抵押物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银行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的范围认真审核抵押物。在此基础上还需要严格挑选抵押物。在选择抵押物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价格比较稳定、市场风险较小;易售性强,有广阔市场,可以随时变现;易于保管,不易变质损坏;进行鉴定时,所需的技术不是很复杂;抵押物中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其他财产应当参加财产保险等。

②审查抵押物是否确属抵押人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抵押人以集体企业财产抵押的,应当出具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以共同财产抵押的,应当出具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以外商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抵押的,应出具该企业董事会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③审查抵押物是否经有关部门登记。凡《担保法》要求登记的抵押物必须进行登记。抵押贷款的额度一般为50%~70%,最高不超过抵押物作价限额的70%。

(2)发放抵押贷款的核算

借款人申请抵押贷款时,应向银行提交“抵押贷款申请书”,注明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格、保管方式等内容,经信贷部门审核无误后,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并按合同规定与借款人办妥“抵押物所有权证明”“抵押物清单”及抵押物存放保管手续后,按规定发放贷款。

会计部门收到抵押借款合同及根据合同填写的借款凭证后,办理发放贷款的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同时,对抵押物要进行表外登记,加强实物保管。其会计分录为:

收入:待处理抵押品——××单位户

(3)收回抵押贷款的核算

抵押贷款到期,如果能够按期收回本息,其账务处理与信用贷款到期收回的处理基本相同。其会计分录为:

同时,销记表外科目和登记簿,抵押物交借款人。其会计分录为:

付出:待处理抵押品——××单位户

(4)抵押贷款逾期的核算

抵押贷款到期,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银行应于到期日将贷款转入“逾期贷款”科目,同时向借款人发出“处理抵押品通知单”。如逾期1个月仍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根据合同协议由银行作价变卖处理抵押品。

抵押品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扣除有关费用后,超过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首先收回贷款本息,剩余部分退给借款人。其会计分录为:

抵押品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扣除有关费用后,低于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应当由借款人偿还。其会计分录为:

贷款抵押品一般不允许转作自用固定资产,特殊情况下报经批准转为自用时,按应收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作价入账。其会计分录为:

不论是拍卖、变卖还是作价入账处理,都应当销记“待处理抵押品”账户。

3.质押贷款业务的核算

质押贷款是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而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形式。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权利凭证交付于债权人,并以该权利凭证作为债权的保证。

(1)质物及质物的审查

质押贷款中可用于质押的质物有货物、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以此作质物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有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以此作质物的,应向出质人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银行审查质物的主要内容有质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财产;质押权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利;质物权属;质押权利的权属;质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质押权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借款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2)发放和收回质押贷款的核算

发放和收回质押贷款的处理与抵押贷款的处理基本相同。其主要区别是,质物是动产和权利,质押物不是动产;以动产和权利做质物取得贷款,在合同约定期内,须移交质物的占有权,而以不动产作抵押取得贷款,在合同约定期内,无须移交抵押物的占有权。

二、个人贷款业务的核算

个人贷款业务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个人提供的有针对性的专业化的信贷服务。在我国,个人贷款业务主要是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等。一般不包括对个体工商户的贷款。目前,个人经营贷款已成为一个新兴品种,主要是针对个体工商户的贷款。

个人贷款业务是针对个人设计的信贷产品,一般要求提供担保,设定还贷方式。近年来,金融机构开办了一系列的贷款品种,即小额质押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旅游贷款、助学贷款等。下面主要介绍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核算。

(一)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核算

1.住房按揭贷款的一般规定

住房按揭贷款是商业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①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个人必须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并在贷款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②按揭贷款发放后,一次划转到售户单位的银行存款账户,该售房单位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指定开户银行。

③各行按照购房价款的一定比例,规定发放贷款的最高额(一般规定为房款的70%~80%)。

④贷款期限由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与借款人商定,一般最长为20年并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⑤住房按揭贷款的归还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一般按月归还当期应归还的本息。分期归还有等额本息偿还法和等额本金偿还法两种方法。

采用等额本息偿还法,每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1]

采用等额本金偿还法,每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当月偿还贷款本息额=贷款本金÷还本付息次数+(贷款本金-已偿还本金累计数)×月利率

(6)借款人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本息,但不得间断归还。

2.发放贷款的核算

借款人需要按揭贷款时,应当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经信贷部门审查后签订借款合同并制定“还款计划明细表”。借款人按规定开立活期储蓄存款账户。贷款发放时,借款人填制借款凭证经信贷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出具“借款人向售房单位划款通知书”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将贷款金额一次性划转到售房单位存款账户。其会计分录为:

借款凭证的处理与单位贷款相同。

3.按期归还贷款的核算

借款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贷款归还日以前或当日,将当期应归还贷款本息足额存入活期储蓄存款账户。

还款日,银行会计人员找出借据和“还款计划明细表”与信贷部门核对无误后,填写“还款凭证”和一式三联利息清单。利息清单第一联作储蓄活期存款借方传票,第二联作“利息收入”科目贷方传票,第三联作为回单交借款人。其会计分录为:

4.逾期还款的核算

若在合同规定还款日,借款人活期储蓄存款账户没有资金归还本期应归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转入“逾期贷款”科目,“还款计划明细表”备注栏中应注明“逾期”字样。逾期贷款利息按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并计收复利。

5.提前还款的核算

借款人可以全额或部分提前归还贷款。一次全部提前还款的,应当计算并收取从贷款发放日至还款日的利息;部分提前还款的,对于剩余部分的贷款应当根据还款期数,重新计算每期还款额。

【例5-2】 客户张伟2013年3月21日向工商银行A支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手续齐备,信贷部门审查批准并开立了活期储蓄存款账户。购房价款300万元,首付20%,贷款额240万元,合同贷款期限10年,月利率5.1‰,采用本金等额偿还法,售房单位诚信房地产公司在该支行开户。

要求:编制贷款发放的会计分录;计算4月20日第一次和5月20日第二次还款金额(本金等额还款)并编制会计分录。

【解析】

2.13年3月21日发放贷款时:

2013年4月20日第一次归还贷款,因采用本金等额偿还,所以:

当月偿还本息金额=2 400 000÷120+2 400 000×5.1‰=32 240(元)

2013年5月20日第二次还款时:

当月偿还本息金额=2 400 000÷120+(2 400 000-20 000)×5.1‰=32 138(元)

(二)小额质押贷款的有关规定

小额质押贷款是指储户因急需资金,以未到期定期储蓄存单或凭证式国债做质押,按质押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开展小额质押贷款,主要解决储户短期资金临时周转困难。

小额质押贷款的对象,仅限于在本行所属储蓄机构开户的储户,办理本行签发的个人定期存单(折)或凭证式国库券存单质押贷款业务。

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记名)、外币定期存单、凭证式国库券存单均可作为质押物。凡所有权有争议以及已做担保、挂失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折)不得作为质押物。作为质押物凭证的户名必须与借款人的姓名完全相符,不得借用他人的存单(折)质押。

贷款额度起点为人民币1 000元,每笔贷款一般不超过质押凭证面额的80%,最高至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人民币5 000元,每笔贷款额一般不超过凭证面额的90%。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凭证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凭证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且最长不超过1年。

小额质押贷款利率按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确定。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贷款利率确定,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按1年期贷款利率计息。提前还款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天数计算。如遇利率调整,在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变。小额质押贷款采用“利随本清”的方法计息,即在收回贷款本金的同时,收回全部利息。

小额质押贷款应按期归还,逾期1个月内(含1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实际逾期天数和法定罚息率计收罚息;逾期超过1个月的,储蓄机构将有权将质押凭证做抵还贷款处理。

(三)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的有关规定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的对象为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申请人需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民身份证件,有固定的住所;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能够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在银行开立储蓄账户,存有不低于所购商品价款20%的款项(即自付款)。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起点不低于人民币3 000元(含3 000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且不超过所购商品价格总额的80%。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

贷款期限最短为半年,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贷款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下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月均还款法,借款人应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等额归还贷款本息。

三、贷款利息的核算

银行对企业、单位、个人发放的各种贷款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均应按照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一)贷款利息计算的规定

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规定,对各种贷款的结息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①发放贷款应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以及浮动幅度确定合同利率。

②短期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

贷款合同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③中长期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中长期贷款(包括贷款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应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利率。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④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

⑤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从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短期贷款也可按月)计收复利。2004年1月1日起,逾期贷款利率从每日0.21‰调整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⑥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日之前归还借款时,借款人有权按原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⑦贷款到期为节假日的,如在节假日前一日归还,应扣除归还日至到期日的天数后,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如在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归还,应加收到期日至归还日的天数,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同时,应从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按照逾期贷款利率计息。

(二)贷款利息计算的方法

贷款利息的计算可以采用定期结算和利随本清两种方式。但在实际工作中,大多采用定期结息的方式。

1.定期结息

定期结息是银行在每月或每季度末月的20日营业终了时,根据“贷款”科目余额表计算累计贷款积数(贷款积数的计算方法同预存款积数的计算方法相同),再乘以规定的利率即得出利息。其计息公式为:

利息=累计贷款计息日积数×日利率

采用定期结息方式计算贷款利息,其计息方法与活期存款计息方法相同。

2.利随本清

利随本清也称为逐笔结息方式,是银行按照规定的贷款期限,在借款人归还贷款本金的同时计收利息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小额质押贷款、农户小额贷款等利息的计算。其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期限×利率

贷款期限从放款之日起算至还款日前一天止,采用对年对月对日的方法,对年按360天,对月按30天,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

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日利率0.4‰计收逾期贷款罚息或按日利率0.6‰计收挤占挪用贷款罚息。

【例5-3】 某客户2013年1月10日贷款200 000元,期限6个月,利率5‰,于2013年7月20日归还,逾期贷款利率为7‰。

要求:计算银行的应计利息。

银行的应计利息=200 000×6×5‰+200 000×10×7‰÷30=6466.67(元)

(三)计息的核算

1.定期结息的利息入账

采用定期结息计收的利息应不涉及贷款本金偿还问题,只需将计算的各借款人的利息,编制一式三联贷款利息清单,第一联作为贷方传票;第二联作为借方传票;第三联作为回单,并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如果借款人存款账户无款支付或存款资金不足支付,不足支付的部分作为应收利息。

其会计分录为:

待借款人存款账户有足够余额支付贷款利息时,再冲减应收利息。其会计分录为:

【例5-4】 承例5-1的资料,6月20日结计利息。东方工厂支付贷款利息12 000元;春都集团支付利息105 000元;好友集团公司贷款利息30 000元,账户没有资金支付。

要求: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

【解析】

①6月20日,结计利息时:

②对春都集团公司贷款及利息的处理如下:

9月20日,逾期2 000 000元转逾期贷款户,冲减已计入损益的利息,编制会计分录为:

收入:应收未收贷款利息——春都集团公司贷款利息户105 000(6月20日的利息)

9月20日,结计的利息直接计入表外科目时:

收入:应收未收贷款利息——春都集团公司贷款利息户105 000(9月20日的利息)

②对好友集团公司贷款已超过90天转入非应计贷款,前已做过。计算逾期贷款利息如下:

由于贷款已转入非应计贷款,因此利息不再计入表内,而计入表外科目:

对于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应当冲减利息收入转入表外:

收入:应收未收贷款利息——好友集团公司贷款利息户30 000.00(6月20日的利息)

2.利随本清的利息入账

采用利随本清方法计算出来的利息随同归还的贷款本金一并进行入账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kk0EGnDR+F/D3m/GKYZUch8UR8tkoAPsZKJqP9JztqtLyp1oH4Bl7rucd1Sv8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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