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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贷款业务概述

一、贷款的意义

贷款是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办理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重要职责,是根据信贷政策和国家产业政策,按照贷款原则,对国民经济各部门进行的资源再分配。通过发放贷款,可以支持生产发展和商品流通;通过调整贷款的投向和支持的重点,可以调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通过信贷监督,不仅可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节约资金使用,而且可以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贷款损失,从而增加银行的营业收入,提高银行的经济效益。

二、贷款的种类

银行贷款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一)按发放贷款的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1.短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它通常用于借款人的营运资本、各种偶然性引起的流动资金的需要以及银行间的资金融通。

2.中期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的贷款。它主要用于借款人的设备更新改造,是借款人取得固定资产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个人用于自身经营业务的重要融资品种。

3.长期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它主要用于借款人各种固定资产的购置,如新建厂房、商场、购买生产经营设备等;同时也提供给个人,主要用于购买住宅、汽车等。

(二)按银行发放贷款应承担的责任可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1.自营贷款

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资金而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取本金和利息。

2.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提供资金,由贷款人(亦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

3.特定贷款

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此类贷款带有政策性贷款的性质,但又不属于政策性贷款,如救灾扶贫贷款等。

(三)按贷款的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1.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完全凭借借款人的信誉而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一般提供给信用等级较高、实力雄厚的大客户。

2.担保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以一定财产或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它按保证方式不同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3.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是指贷款人以借款人转让未到期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四)按贷款对象可分为单位贷款和个人贷款

1.单位贷款

单位贷款是指银行向企事业单位及机关、团体等经济组织发放的贷款。

2.个人贷款

个人贷款是指银行向消费者个人发放的贷款,主要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等。

(五)按贷款的风险程度可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

1.正常贷款

正常贷款是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的贷款。

2.关注贷款

关注贷款是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对偿还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贷款。

3.次级贷款

次级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的贷款。

4.可疑贷款

可疑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的贷款。

5.损失贷款

损失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

三、贷款的核算要求

银行发放贷款遵循的原则是短期贷款本金按实际贷出的金额入账,期末按照贷款本金和使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利息;中期贷款本、息分别核算,商业性贷款和政策性贷款分别核算,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分别核算,应记贷款和非应记贷款分别核算。其具体要求如下:

1.严格贷款的发放手续

会计部门对借款凭证应根据借款合同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其是否符合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是否符合审批手续和审批权限,审核无误后才能进行贷款的账务处理。

2.监督贷款的使用和收回

银行在发放贷款后,会计部门要监督贷款按规定用途使用,防止借款人挪用或套用银行贷款,以减少和防止贷款风险。同时经常检查和掌握贷款到款时间,及时督促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实际操作中,会计部门不负责监管,而是由信贷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3.做好不良贷款的计算和分析工作

银行为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对经营的贷款必须严格控制在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之内,以确保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因此,会计部门应认真做好各种不良贷款的计算和分析工作,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供相关数据,以便加强对不良贷款的管理,做好对不良贷款的催收工作。不良贷款的催收一般由风险与法律部门负责。

四、贷款核算的会计政策

①贷款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根据重要性原则,办理贷款发生的交易费用不计入贷款资产核算,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贷款的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发放贷款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银行不发放贷款就不会发生的费用。交易费用包括评估费、咨询费、公证费等费用。

②贷款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贷款核算实务中,如果贷款的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相差很小,也可以用合同利率代替实际利率对贷款进行后续计量。对于浮动利率的贷款,应随利率浮动频率采用现行合同利率进行后续计量。

③资产负债表日,银行贷款会计核算应遵循以下顺序:

一是确认贷款相关利息收入;

二是确认贷款减值损失(如果需要)。

④贷款的摊余成本是指贷款初始确认金额(一般为合同本金)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一是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二是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三是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⑤当某期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发生非减值因素的变化时,应当按照实际利率将未来现金流量折现,并按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调整该期期初的摊余成本,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利息收入)。

⑥贷款须至少在每月月末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该贷款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⑦贷款发生减值时(出现客观证据表明贷款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贷款已计提和确认的应计、应收利息冲回,并将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同时,将已经结息确认的应收未收利息金额在表外进行登记。

⑧已减值贷款(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的贷款)应当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使用合同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并在合同约定的结息日将结息产生的应收利息在表外进行登记。

⑨在收回已减值贷款本息时,根据谨慎性原则,应在收回全部本金后,再确认利息收入。对于业务确定用于偿还利息部分的金额,先确认为利息调整,用于抵减表内债权;当贷款本金全部收回或贷款价值完全恢复后,再将该利息调整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⑩对于已减值贷款,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贷款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贷款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当已减值贷款全部收回或价值完全恢复后,应将表外应收利息转回,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终止确认贷款时,应当转销该贷款的账面余额。对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贷款,应当同时转销计入应收款项的应收未收利息。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将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贷款账面价值和应收未收利息之后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UCDphwr8iVYEaKudosPXsN2Fr1tJmnl7Eg/xQuczFBWqxZyvxcd/69vg9OTpfT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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