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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库房管理

金库是银行的要害部门,集中保管人民币和外币现钞、金银、有价证券、票样、真假币鉴别手册、假币等贵重物品。金库管理是一项银行在本外币现钞、金银等资产专人管理的重要工作,也是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以及商业银行机构内部现金资产领缴与调拨的重要环节。商业银行的金库管理工作要求相当严格,必须坚固可靠、管理严密、责任明确,确保账款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一、银行金库的层级管理与基本规定
(一)金库的设置及职责

金库可分为中心库、分金库和尾箱款集中保管库三类。在同一个城市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中心金库。一级分行金库由总行审批、验收;二级分行金库的设置由一级分行审批、验收。

中心库是指在同一城市的分、支行或一个县(市)支行集中设置的、与人民银行有直接现金往来的金库,用来集中保管本外币现钞、有价单证或尾箱款。中心库的管辖行应在人民银行统一开立存款账户,而其辖属营业机构无须在人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中心库的库款及收支业务,应由中心库管辖行的会计部门单设账户核算。

分金库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城市中心库的分库,是负责保管中心库指定区域内的现金、有价单证和尾箱款的专用库。每个县(市)支行至多设立一个中心库。支行以下的营业机构与中心库的运输距离较短,且交通不便,钞票运输距离比较特殊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分行批准后设立尾箱款集中保管库。

偏远地区和现金业务量小的县支行和以下的营业机构(包括降格为分理处或储蓄所的县支行)报经一级分行批准后,也可将现金、有价单证及尾箱款寄存于其他银行分库保管。

(二)各级分库的业务及职责

1.中心库的主要任务

①负责分金库的管库人员、日常业务的管理。

②负责向人民银行发行库上缴和提取现金。

③保管现金、有价单证,办理现金、有价单证的出入库,登记库存登记簿,保证实物、登记簿、明细账之间的三者相符。

④受理辖属分金库或营业机构(向其交存现金、寄存尾箱款的支行、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的统称,下同)的现金缴存、领取,以及主、辅币兑换。

⑤办理辖属营业机构尾箱款的寄存保管。

⑥办理辖属分金库或营业机构损伤币的收缴、整理和解救人民币的工作。

⑦负责伪、变币的收缴、整理和解缴人民币的工作。

⑧合理匡算库存现金头寸,灵活调剂现金短缺,最大限度地压缩现金。

2.分金库的主要工作

①保管现金、有价单证,办理现金、有价单证的出入库,登记库存登记簿,保证实物、登记簿、明细账之间的三者相符。

②保管或代管贵重物品及按规定入库保管的重要机具,建立登记簿,认真做好交接登记工作,保证证实相符。

③负责向中心库上缴和提取现金。

④受理辖属营业机构的现金缴存、领取,以及主、辅币兑换。

⑤办理辖属营业机构尾箱款的寄存保管。

⑥负责辖属营业机构损伤币的收缴、整理和解缴中心库的工作。

⑦负责伪、变币的收缴、整理和解救人民币的工作。

⑧合理匡算库存现金头寸,灵活调剂现金短缺,最大限度地压缩现金。

3.尾箱款集中保管库的主要任务

①办理上级指定区营业机构尾箱款的寄存保管,建立登记簿,保管尾款箱数与登记簿一致。

②保管或代管贵重物品及按规定入库保管的重要机具,建立登记簿,认真做好交接登记工作,保证证实相符。

金库管辖行应统一印刷、办理“接送钞专用证”,有关人员在办理接送钞业务时应携带“接送钞专用证”、身份证和工作证,以便于营业机构人员交接时进行核对。

运钞方式现在采用集中运钞方式。目前,各商业银行运钞管理已基本实现社会化,即运钞业务全部委托保安公司专业化运作,银行不再配备武器同时也不承担运钞的过程风险。

二、库房管理

金库库房必须建在本行楼内,不得直接接触其他单位和居民住宅,不得裸露于公共场所,库体上下、四周环境应该安全可靠。库房一律采用钢筋混凝土六面浇筑结构。库房面积必须能够适应业务开拓和发展的需要,使用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库房必须设置库门和安全门,库门不得面对营业室柜台。库房管理具体可分为库房人员管理、库房钥匙管理、库房安全管理与查库四个方面。

1.库房人员管理

中心库和代理人民银行发行基金保管库库房均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金库主任由管辖行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行长担任。金库主任、副主任的职责是,全面负责对金库管理工作的领导,解决金库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负责管库人员配备、更换的审批和库存现钞、实物调出业务的审批;按要求查库和参与开库、锁库,妥善保管未用钥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各类事故、案件的发生。

金库应正式配备管库人员两名、预备库管员两名。库管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库管员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并具有多年出纳或会计专业经验的本行正式员工担任。对审查批准任用的库管员颁发“库管人员证”,实行持证上岗。库管员必须服从领导、忠于职守、遵章守纪,做好金库日常管理工作。

2.库房钥匙管理

进库门应安装配有两把不同钥匙的银行专用库门锁,每把锁应配有正钥匙、副钥匙各一套。金库也可安装无钥匙三密码的银行专用锁,任意两组密码正确即可开启金库,第三组密码可作为备用钥匙使用。

金库的正钥匙有两名库管员分别掌管,工作中随身携带,做到自开、自锁、自管,严禁置于他处或交由他人代开、代锁、代管。工作结束后,两把钥匙应分别锁放在不同的专用保险柜内。专用保险柜钥匙或转字密码锁的密码由两名库管员分别妥善保管。该专用保险柜应置于守卫人员和报警、监控设备所能控制的范围之内,由守卫人员负责看守。金库正钥匙如需交接,须单线传递,正式库管员与预备库管员双方在“出纳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上签字。掌管不同钥匙的库管员不得互换、互借、互用对方钥匙。

金库的两把钥匙以及专用保险柜的两把钥匙,应由库管员会同金库主任和主管行长,在“金库、保险柜副钥匙(密码)保管登记簿”上登记后,当场共同装袋密封,加盖骑缝章,由金库主任和另一名领导分别妥善保管。金库副钥匙除在正钥匙丢失、损坏等特殊情况下,不得随意启封使用。关于金库副钥匙的使用情况,各行、处须定期检查,每年拆封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3.库房安全管理

①各级行设置金库,须征求当地公安部门的意见,并报分行出纳管理部门与保卫部门审批。金库竣工后,须经分行出纳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共同验收合格,方可正式启用。

②库房内外必须配备报警系统,金库库区应配备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通信联网设施、防卫器材等。

③库内一律安装防爆灯,并保证足够的亮度。库房电源开关应设于库房外,并有开关显示。库房应配备应急灯,应急灯不得在库内充电。库内严禁使用明火。

④库内电源不得裸露,库区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保证其有效性。

⑤库房应配备吸湿机,防止库款实物潮湿霉烂。

4.查库的基本规定

①必须坚持查库制度,按查库内容的要求进行检查。中心库管辖行的负责人每旬对中心库和分金库查库不少于一次,分管行长每月对中心库和分金库查库不少于一次。

②尾款箱集中保管库所在行的出纳负责人每旬对尾款箱集中保管库查库不少于一次,分管行长每月对尾款箱集中保管库查库不少于一次。

③各营业机构的出纳负责人每旬对尾款箱库存查库不少于一次,分管行长每月对尾款箱库存查库不少于一次。

④上级行要对下级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查库,采用出纳部门逐级检查、越级检查,分管行长督促查库、检查查库记录、抽查等方式。

⑤查库时,查库人要亲自动手核点库存,不得监而不查,敷衍马虎。上级行的分管行长、出纳负责人查库时,必须出示查库人身份证、工作证和经金库管辖行长签字的介绍信。

⑥每次查库结束后,查库人应填制一式两份“查库登记簿”,将查库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整改的意见在“查库登记簿”做详细的记载,一份由金库留存,一份由查库人留存备查。

⑦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分管出纳的行长,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督促、检查出纳部门的查库情况及查看所发现问题的落实情况,必要时应抽查部分金库。 lgR9sZV0xySgVr5vRJgsi/3ImWTTyHGzL7MI7/4V5vfXcVhUS8wSvXw5klf6kW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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