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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共财政

一、国家和公共部门

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进行的分配活动。公共财政是以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调节作用为基础,为市场经济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分配行为。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是弥补市场的缺陷。其收入的基本来源是依法取得的税收收入;其分配的目的是满足公共需要。公共财政学要研究政府的收支活动及其对资源配置与收入分配的影响。

在现代经济中,国家(政府)机构的活动在整个经济中占很大的比重。财政活动是政府活动的主要方面。国家为了履行其职能,需要消耗一定的社会产品,但国家作为非生产机构,本身不能生产自身所需的产品,因此,国家需要凭借其权力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以取得履行职能所需要的社会产品,这样就产生了一种特定的分配,即财政分配。

财政作为国家的集中性分配,表现为国家集中性收支的形式。国家的公共需要,不仅包括维持公共权力的需要,还包括国家执行社会职能的需要,例如用于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和公共工程的支出等。在我国,国家还执行经济职能,例如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基础设施的投资以及国有企业的投资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产品的分配大部分要利用货币进行。财政分配也必然利用货币,表现为货币资金的一种特殊运动。

财政参与社会产品哪一部分的分配,可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做出的规定来确定:在任何社会生产中,“总是能够区分出劳动的两个部分,一个部分产品直接由生产者及其家属用于个人消费,另一部分即剩余劳动产品,总是用来满足一般的社会需要,而不问这种剩余产品怎样分配,也不问谁执行这种社会需要的代表职能” 。用一部分剩余产品满足“一般的社会需要”,这种经济现象是任何社会都有的,但只是在国家出现以后,才由国家执行一般社会需要的代表职能,从而产生财政。因此财政是国家集中分配部分剩余产品用于满足一般的社会需要而形成的分配活动和分配关系。

财政集中分配部分剩余产品是从本质上讲的,在现实中财政分配并不只是进入作为剩余产品的利润分配领域,它还进入企业财务、个人所得等领域分配收入。但是不管它是从哪个环节上取得收入,归根到底,分配的是剩余产品,政府不可能集中分配劳动者的必要产品。分配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一个环节。财政介入社会产品的分配过程,使剩余产品在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分配比例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政府的意志。

在宏观经济学中,所有经济主体分为公共部门(public sector)和私人部门(private sector)两大类。公共部门主要是指政府及其附属机构,私人部门是指企业和家庭。无论政府还是企业和家庭,都以各自的方式参与国民经济运行,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和速度。在宏观经济学关于国民收入决定的理论中,公共部门、企业和家庭是三个平等的主体,相互关联,而又各有自己的运行规律。如果不考虑国际市场的因素,一国国民经济就取决于这三者的经济活动。家庭向企业提供劳动、资本、土地、企业家才能等各种生产要素,并从企业取得相应的报酬。居民再以这些报酬向企业购买商品和劳务。企业向家庭购买各种生产要素并向家庭提供各种商品和劳务。公共部门通过税收、服务性收费和公共支出来与企业和家庭发生联系,参与国民经济。经济要保持正常运行,不仅要使企业的投资等于家庭的储蓄,而且要使公共部门从企业和家庭取得的税收和收费与其向企业和家庭的支出相等。国民经济运行出现不均衡时,政府可以通过调节税收和支出,居民可以通过调节消费与储蓄,企业可以改变投资与生产来使国民经济重新恢复均衡。

虽然公共部门与企业、家庭共同参与国民经济,但是其行为方式和目的却大相径庭。企业和居民作为私人部门是以收益最大化为前提和目标的,公共部门却必须以全社会公正和公平为前提和目标,虽然它的经济活动也不能忽视收益与成本。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在职能方面也有所不同,政府部门一般是对全体公民负责,而非政府部门(厂商)的行为则主要是对投资者负责;政府部门的行为往往具有强制性,而非政府部门的行为对于其行为接受者来说则是自愿选择的。

二、公共财政

公共财政是以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调节作用为基础,为市场经济提供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政府分配行为和活动。公共财政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是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其收入的基本来源是依法取得的税收收入;公共财政的职能限于弥补市场的缺陷。其分配的范围限于市场失效的范围;其分配的目的是满足公共需要。其作用是以非市场机制的方式,去克服和纠正市场机制自身的弱点。

相对于私人经济,公共经济包括政府的活动和公营企业的活动,政府的活动即公共财政的活动。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每个人都离不开公共财政。一方面人们向政府缴纳各种税收,如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认购政府发行的国债,上缴法规和制度规定的红利和费用;另一方面人们从政府那里得到收入和公共服务,例如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政府那里得到薪水,企业职工因生产政府部门购买的产品而从政府得到收入,孩子在政府资助的学校接受教育,人们享用公园、公路和其他公共设施。政府的环境政策和对自然资源的保护给居民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

政府的活动包括国防、外交、施政、立法等,这些都是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行为。政府管理本身也是一种公共产品。这样,政府不仅要提供和分配公共产品,还要为公共产品的产出解决费用。公共产品并不是一定要由公共活动来生产,它也可以由私人部门生产,但需要政府部门参与其费用及分配。

与私人产品相比,公共产品有两个特征:①非排他性。人们在消费公共产品时,不能排除他人同时也消费该产品。如街道上的路灯谁都可享用,不会被谁独占。②非竞争性。对公共产品来说,新增他人参与消费的边际成本为零。由于公共产品的这两个特点,因而存在着“免费搭车”问题,即某些人付费提供公共产品,而他人可以免费享受该产品。这就使得现实中的公共产品基本上由政府提供,并通过征税为其提供资金来源。

公共产品不等于公有产品。公有产品尽管不能排除社会或集团的所有成员都来消费(即非排他性),但公有产品的消费不一定是非竞争性的。当新增他人参与消费的边际成本大于零时,公有产品就不是公共产品,如公共绿地。需要指出,公共产品还存在着纯度的差别,因为不同的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有强弱程度之分。公共产品的纯度越高,“免费搭车”问题越严重,公共产品就越是要由政府来提供。

公共财政存在的必要性在于政府的公共职能:①市场机制有效配置资源依赖于具备各种产品市场和竞争因素的条件。这些条件是由政府法令和规章条例提供的。②市场交易中契约的签订和执行需要政府提供法律上的保护。③某些产品由于生产和消费上的特点,即使排除了竞争上的一切障碍,亦无法通过市场来供应,必须由公共部门来解决。④市场调节资源配置,未必能自动实现高就业率和稳定的物价水平及适度的增长率,这就需要政府的调节和公共政策。⑤所得和财富分配的不均也需要政府的介入。所有这些公共产品的提供,都要以政府活动即公共财政为基础。

财政的本质或内涵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是指财政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区别于其他经济范畴的性质,另一方面是指财政活动所体现的分配关系。财政的一般本质,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为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它包括两个基本规定:一是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分配;二是以国家为主体的集中化分配。财政的这两个基本规定,是区分财政分配与其他分配形式的根本标志。 lXRbg+KsOq0kH1fh8tUFr6cOvS4mqNnBiVAp+EpBAYctkoWFTEiPzye5GuYvSq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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