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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共选择和政府规模

政府是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由于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公共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存在着市场失灵,因此需要政府进行干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共品和公共服务由政府直接提供。理论上说,政府提供的公共品(服务)必须是公众需要的,这就需要通过某些机制将社会公众的需求与偏好传达给政府,以便使公众的偏好转化为集体行动。在实行民主制的发达国家,不同的民主制度下,个人偏好转化为集体行动的模式存在差异。 w5+EdUQmJWJFlooquScehrx98UvglLXZ2UU9xv6/qQKVa/1U8Kp227tOgFVHD5g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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