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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共品的性质

公共品的性质,解释了一些产品和服务为什么必须通过公共部门来提供的原因,公共品从理论上可以说是公共财政理论的核心内容之一。政府参与经济活动的各种行为,都可以在公共品理论中寻找依据并获得理论指导。同样,对公共品理论的研究也有助于我们对政府介入经济活动的行为及其效率有更深刻的认识。

一、公共品与私人产品的区别

西方经济学中所分析的私人产品,是指由市场提供的,需要通过市场交易获得的产品。这些产品之所以必须通过市场交易,原因是其具有竞争性和消费的排他性特征。

然而,现实经济中,还有大量的非私人产品存在,这些产品通常在同一时间可以被不同的消费者共同消费,并获得各自的效用,例如,一个国家的国防、公共体育设施、法律体系以及防洪堤坝等。同时,这些产品的供给也因为其特有的一些因素而出现非效率的问题,从而表现出与私人产品消费截然不同的特征。这些产品被称为公共品。

公共品的概念是对应于私人产品而产生并存在的。从人类发展的历史来看,公共品的最早产生要比国家的出现早得多。早在原始社会的母系氏族公社阶段,社会共同需要就有了大规模的发展,如氏族公社的防卫性设施、公共祭祀、公共仓库、公共集会场所等,这些构成了人类社会早期的公共品。

剩余产品的出现和社会共同需要是公共品产生的基本条件,而在国家存在的情况下,公共品通常表现为由国家的公共财政支出来提供,并以税收的形式获取其费用。需要明确的是,即使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公共品的存在并不意味着由公共部门来生产这些产品,而仅仅是表明这些产品由公共部门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品既可以由公共企业(或国有企业)来生产,也可以由私人部门来生产。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人们几乎每天都要与公共部门打交道,并消费各种各样的公共品。然而,作为同时被不同消费者共同消费的产品,如何区别一个滨海城市的防洪堤坝、公共水资源以及一条收费的高速公路的产品属性呢?它们都属于公共品吗?显然,对于共同的消费者,它们之间表现出了不一样的特征,这就需要更进一步准确地界定公共品的性质与类别。

萨缪尔森把公共品定义为:“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因此,在他看来,社区的和平与安全、国防、法律、空气污染控制、消防、路灯、天气预报以及大众电视等都是典型的公共品的例子。公共品所具有的特征有两个: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一)非排他性

对于私人产品,拥有所有权的个人可以独享产品给他带来的效用,并可以排斥其他任何人对该产品的占有和消费,这就是排他性。然而,对公共品来说,排他性的技术特征在这里失效了。首先,排斥其他消费者在技术上可能是无法实现的。比如,由国家提供的国防服务。要把居住在这个国家的任何居民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是极其困难的。同样,地区防洪设施、社区环境以及城市道路、桥梁和公共照明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在技术上都很难实现对其居民的排除。其次,即使这种排他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但排他的成本却可能是非常昂贵的。当排他的成本超过了使用该产品所能获得的收益时,排他在效率上就不可行。公共品的非排他性意味着这些产品的提供者无法通过消费者的付费与否来决定他是否有权消费这些产品。不仅如此,对于纯粹的公共品,不仅具有非排他性,而且还具有非拒绝性。不管消费者是否愿意,他都无法拒绝公共品提供的服务。对于一国的居民来说,不管他是否乐意,他都无法向其他人出售他所享有的类似于国防保护那样的公共服务,也无法拒绝消费这些公共品,除非他迁移到另外的国家或地区。

(二)非竞争性

对私人产品来说,新增他人消费便会增加边际成本,由此消费私人产品具有竞争性。而对于公共品,在一定范围内,任何人对某一公共品的消费都不会影响其他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例如,并不因为人口的增加而使一个地区居民对防洪设施的消费减少,同样,对于一个容量足够大的网站,在网络不拥挤的情况下,增加一个在线用户对其他网上的使用者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具有这种特征的产品被认为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公共品消费的非竞争性意味着增加一个人消费的边际成本等于零。增加一个或者更多的消费者(直到容量约束界限)并不增加公共品提供的可变成本,因此不会增加其边际成本。

但必须注意的是,非竞争性产品未必是非排他的。例如,对于一个公共剧场或者一条高速公路,在其合理容量范围内,消费具有非竞争性,但供给者却可以通过在这些地方的入口设置收费的手段比较容易地实现排他。

二、对公共品进行界定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与私人产品相比,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公共品的最重要特征,但对公共品本身进行界定和认识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尽管每一个人都消费同样数量的公共品,但不同的人对于公共品的评价不尽相同。实际上,不同的人对于同一件公共品的价值到底是正还是负的看法也不完全一致。例如为了保护国家安全而生产导弹的价值,不同的人评价显然存在差异。

对于公共品的分类不是绝对的,一件物品是否为公共品,取决于一定的市场条件和技术状态。例如,灯塔可以为所有航行的船只导航,此时的灯塔为纯公共品;但是当某种人为干扰设施被发明以后,船只不交费就不可能享受到灯塔的导航服务,此时灯塔的非排他性特征消失,它不再是一件纯公共品。

一件物品可能满足公共品的某一个特征,但不满足公共品的其他特征,也就是说,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不一定同时具备。例如非高峰期的城市马路可以看成是公共品,但交通拥挤时则车辆之间具有竞争性。

许多在传统上不被当作商品的东西具有公共品的特征,比较典型的就是诚信。如果在经济交易过程中每一个人都遵循诚信标准,那么整个社会的交易费用可以大大降低,这种成本的降低是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带来的重要特征。

私人产品不一定完全由私人部门生产。现实中就有很多公共部门提供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私人产品的案例,医疗服务和住房就是两个典型的例子。

公共部门提供公共品并不必然意味着公共部门生产公共品。例如垃圾回收服务,有的社区自己提供这一项服务,有的社区则由政府部门提供。在美国约有37%的消防服务以合同外包的方式由私人部门提供。

三、公共品的种类和判别

许多自然地被视为公共品的消费品或多或少地包含有竞争性成分。比如,如果人口密度不大,市中心的城市广场自然满足公共品的定义。然而,当周末或节假日广场上人山人海,以至于出现明显的拥挤现象时,情况就不同了。这时对于新增加的消费者,城市广场可能不再是非竞争性的。情况严重时,公共部门不得不采取一定的排他手段,例如,设置栏杆、疏散,甚至戒严等。超过容量的公路、互联网以及公共体育设施等也具有类似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产品是否还是公共品呢?这样看来,萨缪尔森对公共品的定义,突出考虑了公共品的消费数量特征,却忽略了质量问题。随着公共品消费者数量的增加,公共品的质量可能降低,消费者享用公共品的效用就有可能减少。因此,有必要对公共品的判别作进一步的研究。

(一)纯公共品

通常,对于萨缪尔森所定义的公共品,我们称之为纯公共品,具有完全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然而,现实生活中,我们还不断接触到大量的产品,它们不完全具有公共品的两个特征,但却又具有公共品的某些特征。

(二)公共资源

公共资源又称共有资源,表现为产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但却具有竞争性。公共资源由于产权没有(或无法)明确的界定和分割而可以被具有可得到的任何人免费使用,例如共有草地,每一个附近的居民都可以在这片草地上牧牛。然而,由于资源总是有限的,对公共资源的共同消费并不意味着每个人享用相同的共有资源。客观上,增加了一个人对公共资源的消费就意味着减少了另一个人的消费。因此,对公共资源消费的边际成本并不总是等于零。不仅如此,由于公共资源是免费使用的,这就是说,使用者并不需要承担增加公共资源消费的边际成本,这往往导致了对公共资源的过度使用。例如前述的共有草地,就会出现居民的竞争性过度放牧,从而导致草地的破坏,这就是著名的“共有地的悲剧”。

(三)非纯公共品

非纯公共品是处于公共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一种产品,它在日常生活中比那些纯公共品更为常见。私人产品消费可以实现完全的排他,而非纯公共品则可能是部分竞争性的,因而也往往是排他或部分排他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有些公共品,例如道路、社区的绿地等,随着越来越多的人使用该产品,增加一个人使用这种产品就会逐渐使公共品的质量降低,从而减少其他使用者的效用和收益。这样,消费者的增加超过了一定程度就意味着存在机会成本。这种部分竞争的现象被称为拥挤,由此带来的机会成本,也即其他人消费收益的减少,被称为拥挤成本。对于那些随着消费者人数增加可能导致拥挤的非纯公共品,具有部分的排他性,我们称之为拥挤性产品。如果具有比较完全的排他性,则被称为俱乐部产品,例如游泳池、大剧院和公共图书馆等。

(2)对于一些公共品的使用来说,即使是被所有人同时同量地消费,但消费者所处的地点和距离这些产品的远近都可能对其效用和收益具有较大的影响。比如,生活在警察局、消防局或者公共花园周围的居民通常会获得更大的收益。另外,还有一些公共品只有居住在特定地区或满足特定条件的人才可以享用。因此,公共品的消费往往还具有地域性,这为把公共品按其地理区域划分为地方公共品、区域公共品或国家公共品提供了依据。

(3)并不是所有的公共品都可以被当成消费品来分析。例如,对于渔民来说,海洋预报可能更多的是一种生产者产品或者生产要素。除了天气和海洋预报,典型的例子还有知识与技术创新、公共信息等。除非能够对厂商实行有效的排除,公共生产要素所具有的公共品性质阻碍了市场对使用这些产品的定价,因此,这些产品通常也只能由公共部门来提供。

基于以上对各种类型具有公共品性质的物品的分析,可以作如下判别:如果公共品可以服务于任意数量的使用者,则称为纯公共品;当有可能发生拥挤时,则称为非纯公共品。 所以,滨海城市的防洪堤坝显然是公共品,而且是地方性公共品;城市的公共水资源则是公共资源;至于收费的高速公路,作为可以排他的并可以导致拥挤的产品,如果是由公共部门提供的,则是典型的非纯公共品,而且是具有俱乐部性质的公共品。

[1] Harvey S Rosen: Public Finance ,Sixth Edition.McGraw-Hill,2002,pp.56-58. LHeXtc5aShbVbtZOB9IZbFgn6h3dIVcYq2qhsIrMs+TtzdKBJeVb23uG2UVSJo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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