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是各国在发展经济过程中面临的棘手问题。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现象处处存在,甚至很多地方政府以及环境保护部门为了本地利益或利益集团的利益,不惜与外部性的制造者勾结在一起,结果让社会公众和后代来承担沉重的环境被破坏的代价。
各种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除了政府制定和执行的政策本身值得探讨以外,主要原因在于缺少将外部性内在化的机制。如果通过法规或其他制度建设的方式将生产者、消费者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完全内部化:制造负外部性将付出巨大的成本代价,解决负外部性将获得直接的收益,那么环境破坏者将约束自己的行为,负外部性问题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得到解决。如对于造纸企业产生的水污染,强制要求生产者将所有的社会成本(通过治理污染的方式)在财务上加以反映,那么产品的价格将会提高,缺少控制污染能力的企业自然会退出竞争,生产秩序得到规范,让社会承担负外部性的社会示范效应将能够得到控制。但是这种解决举措如果缺乏制度法规保障和严格的监督执法,将会产生更多的问题。如产煤大省山西的焦炭企业众多,除部分规模较大的企业投资建立了粉尘站(投资额约6000万元),多数没有任何污染处理设备,粉尘满天飞,空气污染严重。由于前者污染处理设施的使用需要运营费用(如电力),成本提高,竞争力削弱,结果几乎所有的焦炭厂都随意向空中排放粉尘,导致城乡空气污染严重。粗放型经济发展的恶果之一就是全球气候变暖。
全球变暖是指全球气温升高。近100多年来,全球平均气温经历了冷-暖-冷-暖两次波动,总的趋势是温室气体排放导致全球气候变暖,气温呈现上升态势。20世纪80年代后,全球气温明显上升。
1981—1990年全球平均气温比100年前上升了0.48℃。导致全球变暖的主要原因是人类近一个世纪以来使用矿物燃料(如煤、石油等),排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碳等多种温室气体。由于这些温室气体对来自太阳辐射的可见光具有高度的透过性,而对地球反射出来的长波辐射具有高度的吸收性,也就是常说的“温室效应”,导致全球气温上升。
出现全球变暖趋势的具体原因是,人们焚烧化石矿物以生成能量或砍伐森林并将其焚烧时产生的二氧化碳进入了地球的大气层。政府间气候变化问题小组根据气候模型预测,到2100年,全球气温估计将上升1.4—5.8℃(2.5—10.4℉)。根据这一预测,全球气温将出现过去10000年中从未有过的巨大变化,从而给地球环境带来潜在的重大影响。
为了阻止全球变暖趋势,1992年联合国专门制订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该公约于同年在巴西城市里约热内卢签署生效。依据该公约,发达国家同意在2000年之前将他们释放到大气层的二氧化碳及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量降至1990年时的水平。另外,这些每年的二氧化碳合计排放量占到全球二氧化碳总排放量60%的国家还同意将相关技术和信息转让给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转让给发展中国家的这些技术和信息有助于后者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各种挑战 。据联合国有关资料,截至2009年底,已有192个国家和地区批准了《公约》。
《公约》第一届缔约方会议于1995年在德国召开。在这届会议上,与会代表们通过了“柏林授权”,要求各缔约方进行谈判,以通过量化目标和规定时限进行减排。这在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举行的第三次缔约方会议上促生了《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即《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自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签署,期间有84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公约》附件一国家的量化减排指标,即在2008年—2012年(第一承诺期)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减5.2%。《议定书》中规定了6种温室气体,分别是二氧化碳(CO 2 )、甲烷(CH 4 )、氧化亚氮(N 2 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 6 )。《京都议定书》还规定了3种灵活机制来帮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以成本有效的方式实现其部分减排目标,这3种机制是排放贸易(ET)、联合履行(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放贸易和联合履行主要涉及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之间的合作;而清洁发展机制涉及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之间在二氧化碳减排量交易方面的合作关系 。
《京都议定书》2005年2月正式生效。它规定从2008年到2012年,工业发达国家要将二氧化碳等六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降低5.2%。在CDM机制下,发达国家缔约方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开展减排项目,以抵消其减排承诺,因此CDM是一个双赢机制。作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中国可充分利用CDM机制,获得节能减排所需要的资金和技术。CDM项目旨在减少温室气体、特别是二氧化碳的排放,在其减排过程中,必然也会带动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的减少,从而有利于环境优化。
CDM是英文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清洁发展机制)的缩写,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跨界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三种机制之一。按照2005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规定,截至2012年,发达国家缔约方总减排量约50亿吨。其中在境外的减排量需求占一半,约25亿吨。减排1吨,在发达国家至少要花费20—30欧元,而在中国购买价格只有7—10欧元,这样的价格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显然很划算。
由于发达国家单靠自身挖掘减排能力有限,成本较高,很难满足《京都议定书》所设定的目标。因此《京都议定书》第12条规定,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向不承担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购买“可核证的排放削减量(CER)”核定减排量(CERs),例如,通过在发展中国家投资一些清洁能源的项目建设来购买减排量。由此产生了由企业、技术服务公司、国际买家共谋的碳交易。
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全球碳交易市场潜力巨大,预计2008—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规模每年可达600亿美元,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将达到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
在国际范围内,CDM项目的实施由CDM执行理事会(EB)负责监管。执行理事会目前由10个专家组成,执行理事会授权某些经营实体(DOE)对申报的CDM项目进行审查,这些经营实体代表是一些私人公司,如审计和会计事务所、法律事务所。
通过核实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并签署减排信用文件证明使这些减排量成为CERs,减排量成为CERs之后,一个CDM项目就完成了。
CDM项目的完成需要一个复杂的周期,这个周期包括七个基本步骤,分别是项目设计和描述,国家批准,审查登记,项目融资,监测,核实/认证,签发CER。
中国CDM活动的主要法规依据是2005年10月12日开始实行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这一办法,中国设立了三个层次的相关机构。
首先,国家发改委作为中国政府展开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主管机构。
其次,成立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由发改委等15个政府部门的代表组成,主要审议CDM项目的相关国家政策。
第三,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即理事会),由发改委和科技部作为理事会的联合主席,其主要职责是评审CDM项目建议书。
在程序上,首先是潜在CDM项目承建单位通过相关机构和地方政府向发改委提交申请,发改委组织评审并向理事会提交申请报告,理事会审核之后提交合格的项目,最后发改委联合科技部、外交部出具批准文件。
中国开展CDM项目的重点领域是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为主。截至2011年1月27日,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全部CDM项目2888个 。
我国的碳交易量目前占到全球的半数以上,也是全球最活跃的碳交易市场之一。但是我国目前碳排放的交易价格却远远低于国际市场:国际市场上碳排放交易价格在每吨30欧元左右,而国内的交易价格在8—10欧元。造成国内外碳交易价格如此大差距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我国缺少第三方机构。按照联合国规定的碳交易流程,企业递交的碳排放指标必须经过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认证后才能生效。
对照发改委已经批准的CDM项目数量来看,中国在CDM执行理事会成功注册的项目只占到 16%。
2008年,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能源环境交易所以及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相继建立,中国迈出了构建碳市的第一步,但由于政策法规配套未到位等原因,在国际上已经进行得如火如荼的碳交易市场,在国内却一直未能启动。
CDM项目的方法学与程序的复杂和难度增加了交易成本。一个项目从申请到批准最顺利也需要3—6个月时间,不论是否注册成功,前期的设计、包装等费用至少需要投入10万美元。
从制度层面来讲,国内碳交易市场目前面临的主要障碍集中在这样几个方面:首先,第三方审核机构DOE(指定经营实体)数量少,且我国本土的机构只有一家可以进行试营业,另外三家还没有获得试营业资格。其次,一些有潜力的领域缺乏CDM方法学。再次,发达国家2012年后承担量化减排温室气体义务的谈判正在进行中。
中国的CDM项目主要为风电、水电和HFC-23 。实施此类项目只能带来减排量上的收益,而不能带来先进的技术。而印度和巴西利用CDM项目发展了一系列项目,如生物质能发电、太阳能利用、甘蔗渣发电和燃料转换项目等,促进了能源消费结构的多元化,保障了能源安全。
经济生活中只要存在成本收益不对称现象就会产生外部性问题。当社会成本大于私人成本、社会收益小于私人收益时负外部性就会产生。日常生活中,外部性现象普遍存在,其种类繁多。负外部性将对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产生影响,需要采取相关措施以及某些制度安排加以解决。政府干预是解决外部性的一种有效方法之一,当然政府干预也可能产生一些负面效应。从可持续发展角度看,人类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全球气候变暖,只有各国政府积极合作,通过制定和执行合理的制度安排,才有助于缓解气候变暖的趋势。
1.举例说明负外部性现象。
2.解决负外部性问题有哪些方式?政府干预的手段是什么?
3.节能减排的意义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