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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克服外部性与政府干预

一、克服外部性的理论

产生外部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由于较高的交易费用的存在,而有的外部性可能是由于法律对资源使用与交换的限制而产生。无论是哪一种外部性的存在,都无助于市场产生最有效率的资源配置和最好效果。因此通过适当途径解决外部性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理论界对于克服外部性、将外部效应内在化的探讨存在着以下几种观点。

(一)政府干预

政府干预是传统经济学理论所持有的观点。目前,这种方法在经济学理论界已经被许多学者所批判,并在理论上被一些其他的方法所替代,但在现实中,依然是被普遍采用的方法,也是本书阐述的内容。

(二)界定产权

持有界定产权观点的代表者是R.科斯。他认为,在产权不明确的情况下,就存在着外部性,此时的市场是无效的。如果采用传统的方法弥补市场失灵,只存在一种选择:对正的外部性由政府提供补贴,对负的外部性通过征税的办法加以解决(或责令决策者对外部负效应的承担者进行赔偿)。科斯提出,如果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财产权利(即产权),那么解决外部性就存在一种以上的选择。如甲有权利进行某种可能对乙造成危害的活动,乙也有权利要求甲不要对自己造成损害,双方可以通过谈判的方式达成协议,总效应最大化的安排就是最佳的社会安排。明确产权的主要功能就是将外部效益内在化,如果产权被明确界定了,那么外部性就不存在,此时的市场便是有效市场。

(三)制度安排

认为采用新的制度安排可以克服外部性的代表人物是新制度学派的D.诺斯。诺斯认为:无论外部成本和收益何时存在,它们都无助于市场产生最有效的结果,而一些允许对所有的成本与收益进行计算的(无论是私人的还是社会的)新的制度安排将会增加社会总的净收益。外部性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在现有制度下无法获取潜在的利润或者无须承担成本;如果改变现行制度,外部性就可以内在化。例如专利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就起到了将外部效应内在化的作用,可以大大刺激技术创新活动。

(四)纵向一体化

研究企业制度的学者认为纵向一体化能够解决外部性的问题,其主要代表是奥利弗·威廉姆森。他认为,企业不仅仅是一种简单而有效的工具,而且有时还拥有超越市场的潜在协调能力,也就是说,企业的纵向一体化可以将市场失灵的外部性内在化;纵向一体化的实行可能是因为产权界定的不完全性。假定存在甲乙两方,甲的活动增加了乙的成本,产权的适当转让要求甲补偿乙,如果产权被界定为甲不必补偿乙,并且假定在边际上包含了外部性因素,那么只有当乙贿赂甲以调整甲的行动——必须进行谈判时,有效的适当转让才会出现。同样,如果甲的行动对乙有利,产权的适当界定将要求乙给予甲充分的补偿。通过纵向合并将交易内部化来协调原来利益分歧的双方当事人,或许能消除当产权未界定或未适当界定时所产生的讨价还价成本。研究产业组织理论的学者也认为纵向一体化能够将外部经济内部化,从而纠正因外部化所引起的市场失灵。例如,麦当劳通过拥有或控制它所有的餐馆就可以保证统一的质量,这对其声誉产生一种积极的影响(正外部性),当消费者在各地旅行时就可以在任何一家餐厅获得统一的质量保证。

(五)讨价还价

南京有一个成功案例。在南京市后大树根有一个居民小区。小区附近的电信部门新建立了一栋玻璃墙面的高层办公大楼,建成后的大楼对居民小区造成比较严重的光污染,经过多次的讨价还价,最后电信部门同意向遭受光污染的168户居民一次性赔偿逾41万元。类似的因为一方的经营活动而造成另一方利益损失的外部性问题通过讨价还价方式解决的案例很多,如化工厂造成渔民损失的经济赔偿。

(六)加强传统文化宣传

将增强传统道德约束与法规约束相结合,解决民间和社会管理中普遍存在的外部性问题。针对类似邻里干扰、随意破坏公共设施和公共环境等外部性行为,通过加强传统文化宣传,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同时加大对不文明行为的处罚力度,可以取得较好的效果。

以上是有关克服外部性的一般理论。除了政府干预以外的其他几种方式,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外部性问题,但每一种方式都存在缺陷。采用界定产权的做法在解决外部性的过程中,可能因为存在着较大的交易或谈判费用而难以达成协议,导致外部性难以解决;以一种新的正式制度安排代替旧的制度安排在克服外部性的同时,依然会产生新的外部性和“免费搭车”问题,因为制度安排并不能获得专利,当一种制度安排被创造出来以后,其他人可以模仿这种创新并大大降低他们组织和设计新制度安排的费用,因此,创新者的报酬将少于作为整体的社会报酬;就纵向一体化来说,消除外部性仅仅是企业是否进行纵向一体化的考虑因素之一,且并非是一个重要因素,是否纵向一体化主要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如交易费用、保障供应、避免干预、增强市场势力等。从适用范围看,这几种方式主要在小范围的微观层面上对解决外部性能够发挥作用,但从大范围及宏观层面上(如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治理某一个地区的空气污染等)来克服外部性问题,这些方法可能就显得无能为力了。因此我们认为,解决外部性问题,最具有理论意义及现实意义的方式应该是政府干预。

二、政府干预的目的

采用政府干预的方式来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理论由来已久,最早对此进行阐述的是福利经济学鼻祖——庇古。他认为,当外部性存在的时候,市场自身对此不能进行调节,社会福利不能达到最大。为了使社会福利最大化,政府必须进行干预,采用补贴的方式对外部正效应活动加以鼓励,而对产生外部负效应的活动进行征税(即斯蒂格利茨所谓的庇古税)加以限制。在此之后,有众多经济学家对因外部性而进行的政府干预做了大量研究,这些研究内容零星地分布在众多的文献中。政府进行干预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为了使社会福利最大化。无论是正的外部性还是负的外部性存在,都对社会福利产生影响,通过政府干预,可以克服这两种外部性,从而使社会福利实现最大化。

(2)私人活动不能实现社会目标。由于私人活动的主要动机是利润最大化或财富最大化,私人活动目标与社会目标并不总是一致的,当两者之间产生矛盾与冲突时,私人活动仅仅追求自己的目标,而不可能去实现社会目标,此时的社会目标对私人而言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为了促使社会目标的实现,就要求政府进行干预。

(3)存在着未能获得的潜在利润。城市化与工业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广泛的外部效应。大量人群在大城市的复合居住,他们的生产活动集中在一起,使得“邻里效应”大规模发生。某些邻里效应已经为自愿组织内部化,有些邻里效应则没有。因此,未获得利润的存在是诱使政府干预经济的主要力量。

(4)外部性不能内在化。斯蒂格利茨认为,当市场不完备、信息不完全的时候,就存在着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个人或厂商所采取的行动具有外部性。如果吸烟者决定多吸烟,则提高了火灾发生的可能性,保险金中必要的保险费用部分也提高了,这种行为对所有买保险的人来说都产生了负的外部效应,而这种外部效应不能被个人或厂商轻易地内部化,就需要某种形式的政府干预,如政府通过征税的方式来减少道德风险,由此而获得的福利收益足以抵消因征税而产生的社会净损失(即哈伯格社会净损失三角形)。

三、政府干预的方式

正如斯蒂格利茨所言,政府干预实际上就是采用财政政策进行的。根据政府干预的程度,可以将政府干预区分为两种:被动干预与主动干预。前者是指政府通过执行某些财政政策工具使得微观决策者的外部效应内在化;后者是指政府直接进行某种活动,以减少或消除某些市场失灵。

针对不同的市场失灵,政府进行干预的手段存在很大的差别。对于公共品提供、正外部性较强的活动等方面,政府干预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财政补贴。财政补贴包括直接向决策者或行为主体提供补助(补贴),或者采用财政贴息方式,以鼓励他们从事具有外部正效应的活动。政府向他们提供的财政补贴,实际上是将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外部正效应内在化为他们的收益,补贴使他们的活动变得有利可图,由私人在一定程度上向社会提供公共品,有助于外部正效应强的事业发展。

(2)直接参与。对于一些外部正效应较大的活动,例如纯公共品的生产与提供,可以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投资决策。如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公益事业等,这些项目可以通过国家财政直接拨款的方式进行。

对于负外部性强的领域,公共财政政策可以运用下列手段进行干预。

(1)征税。对于产生外部负效应的决策或行为由财政进行征税,将因其行为或决策而产生的社会成本通过税收的方式让行为者自己来承担,这样会使其活动的总成本提高,从而降低利润,甚至无利可图,最终减少产生负外部性的活动。这种税又被称为庇古税(Pigouvian tax),最早是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A.C.Pigou)在1930年提出的。

(2)许可证管理。有的公共资源在使用上存在很大的外部性,如果缺乏管理将会导致资源过度使用。为了促进资源合理利用,政府可以通过向相关使用者发放许可证的办法来加以控制。类似的方法还有时间控制,即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使用共有资源。如在特定的旅游景点向从事导游活动者发放许可证;为了限制海洋渔业的过度捕捞而规定休渔期等。

(3)执行强制性的政策法规。现实经济中,经常可以看到经济发展、财富增长的同时,居民的生存环境遭受到严重的破坏。这种现象的产生往往是某些地方、利益集团和个人为获取暴利而降低成本、将负外部性转嫁给社会的结果。频繁发生这种状况,反映了管理部门政策、法规可能存在的漏洞。

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环境损害等的行业,如造纸、矿产资源的开采、某些食品的生产(味精)等,这些行业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将会对周边环境产生很大的破坏。理论上说,为了减少环境破坏而需要付出的治理成本应该由生产者承担,并最终计入产品的成本中。由于治理污染的成本很高,加上市场竞争的激烈,因此很多生产者对生产中产生的负外部性根本不予考虑,而将这类成本全部转嫁给社会,由此而获得的收益由自己享有。这种高收益的后果就是社会和民众承担负外部性成本,对环境和社会造成损害。

针对上述负外部性现象,政府干预的最重要手段就是以政策、法规的方式将相关利益主体转嫁的成本内在化,并在产品的成本核算中加以反映。

四、政府干预的效果评价

尽管政府干预是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但不可否认的是,政府干预不是万能的,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导致政策效果实现的程度与政策预期之间存在明显差距。从公共财政政策的理论看,反对政府干预的经济学派坚持认为,政府的政策干预是无效的。即使赞成政府干预的经济学者也不否认政府失灵的存在。理论界有关公共财政政策的效果评价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政府干预不一定会如预料的那样取得成功。按照新制度学派的观点,政府干预实际上是一种以政府为主体进行的正式制度安排,即强制性的制度变迁。由于统治者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意识形态的刚性、官僚政治、集团利益冲突和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信息不完备等诸多原因,可能导致政府干预失效。

(2)政府干预的效率可能不高。根据斯蒂格利茨的观点,政府干预的效率不高可能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造成的:一是成本和收益由不同的主体承担,在公共领域(容易产生正外部效应的领域)尤其如此。二是监督困难以及“免费搭车”行为。如对于正外部效应活动,如果由政府以补贴的方式进行管理,则存在着监督的困难;如果由政府直接支出提供公共产品,监督中就会出现“免费搭车”行为。三是政府预算缺乏硬约束。由于政府干预所采用的财政政策手段在执行中的软预算约束以及缺乏合适的补偿政策而产生的激励不足,导致国有企业的效率不高。

(3)因政府干预而形成垄断导致社会效率净损失。如政府以补贴的方式或直接支出的方式对正外部效应的活动进行干预,或者以许可证的方式限制进入,有可能导致这些领域的产品或服务定价过高,形成垄断性价格,导致社会效率的净损失,即哈伯格社会净损失三角形。

(4)政府干预可能导致寻租行为的产生。例如,政府如果采用许可证、审批、管制等方式来对负外部效应活动进行控制,就有可能导致一些微观主体为了获得经营许可权,而向拥有许可证以及审批权的政府官员寻租,由此可能导致腐败行为的产生。

(5)可能会导致政府干预成本高而效果差的后果。因为信息不完全的原因,使政府干预意图难以完全得到贯彻,或者是政府为克服外部性而花费很多,但因信息不完全的原因,并未能取得预期的政策效果。

(6)如果政府对污染企业的污染行为进行控制,会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使周围环境更清洁,但也可能产生其他负面效果。一是失业可能会增加。环境保护的反对者认为工人失业将导致他们的贫困,环境清洁导致收入分配更加不公平,这种观点被环境保护者称为“工作讹诈”(job blackmail)。二是导致相关商品价格提高,对相关商品的需求结构(高、低收入者)不同,对公平的影响也不相同。维尔斯和汉森的实证研究(1999)得出了一个二律背反的结论:执行卡车排放收费制度的成本与年收入成反比,对于最底层的低收入者而言,这项政策承担的成本为2.65%,对于最高端的高收入者而言为0.35%。 dHUx9Npt/yi9by7BlzJfWiG9PQofhRBSiRYQ74GuCA4wsaGWeXFCRExryeNmW4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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