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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政分配的机制

财政是以政府为主体的分配。财政作为分配范畴在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中发挥作用。财政在参与分配的过程中贯彻政府的意志,服从于社会福利和公平目标。

一、国民收入分配中的财政

在目前的经济分析中比较关注的是财政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在研究收入分配关系中的财政功能时,需要运用国民收入指标,讨论财政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国民收入即一年中的新创造价值,也就是可以在社会各个成员分配收入的总量。如果将各种收入看作是各种要素的报酬的话(暂不考虑政府的介入),那么国民收入就是各个要素所有者所得之和(工资+利息+地租+利润)。国民收入分配有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过程,政府通过财政参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

宏观经济学将社会分为三大部门:政府、企业和居民。与此相应,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主体主要有三个:政府、企业和居民。他们的收入涵盖了全部的国民收入。这里说的政府包括立法、行政、国防、科教事业等社会及公共服务机构;企业则包括在各种生产和服务领域的经营性组织,不仅包括各类公有制企业,也包括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居民指提供各类生产要素的个人。

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对生产和服务部门的经营收入进行分配。企业的经营收入首先要在各个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由此形成个人收入和企业收入。个人收入是指个人提供劳动或提供其他各种要素后从企业所得的收入,其形式有工资、利息、经营所得、知识产权所得等。企业收入是指企业经营所得减去支付给本企业职工的各类收入,即企业利润。国家财政参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主要通过税收进行。例如以所得为课税对象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增值税。同时国家也会以所有者权益取得国有股权收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这样,经过财政参与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形成政府收入、企业收入和居民收入:个人收入是指减去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收入。企业收入是指减去应向政府缴纳的各种税收后的收入,即税后利润。

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还要在整个社会范围内进行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主要是通过政府的财政支出实现的。根据政府的职能和活动范围的不同,财政支出可以分为经济建设支出、科教文卫与行政国防支出、转移支付的支出等。

国家财政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必要性在于:首先,它是实现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职能的需要。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需要保卫国家,维持社会秩序以及提供其他各种公共产品。这些活动虽然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却是国民经济不可缺少的,因此必须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来为这些活动提供物质支持。其次,它是政府宏观调控国民经济的需要。社会有效需求的不足会引起经济的衰退,造成失业;而需求过于旺盛又会带来通货膨胀。国民收入再分配中,政府通过改变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中央银行通过公开市场业务、调整再贴现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来控制有效需求,使经济平稳运行。第三,它是发展重点部门、新兴产业、薄弱环节和落后地区的需要。这些部门、产业或地区由于种种原因是私人企业所不能或不愿投资的,如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的发展,落后地区的开发等。但这些部门、产业和地区的发展又是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政府对这些部门、产业和地区直接投资,使社会生产力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合理配置,从而满足这些条件。第四,由于个人劳动能力,尤其是个人拥有要素禀赋不同,个人收入存在很大差异,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来调节个人收入,缩小这种差异,从而起到维持社会公平的需要。最后,社会保障基金的设立、社会后备基金的建立以及国家物资储备的保证都离不开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财政在国民收入分配中起主导作用,这种作用可从三个方面表现出来:一是财政分配的量占国民收入很大的比重。二是财政分配直接调节积累和消费的比例。三是财政通过财政制度和政策制约和调节国民收入其他部分的分配。例如财政要规定统一的税种和税率,规定统一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统一的折旧率。财政不只是直接参与分配剩余产品价值m, 还调节m的其他部分的分配以及国民收入在工资和剩余产品价值之间的分配比例。

财政在国民收入中的分配,涉及对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调节。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是也存在着矛盾。只有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使社会主义经济得到顺利发展。在计划经济时期财政集中财力的体制中,积累过多,忽视劳动者个人的利益,损害企业的利益,其结果是妨碍人民群众生活的改善,影响企业积极性的发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调整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集体所得和个人所得的比重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国家财政所得的比重下降幅度较大。这种分配比例的调整与我国经济形式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是相适宜的,但也带来了资金过于分散的新问题。

国家、集体和个人各自应在国民收入中占多大的比例为宜,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从理论上说,大致有以下几点原则:首先,为了满足国家重点建设和社会消费的资金需求,必须保证财政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必要比例。其次,国内生产总值中还必须有必要的比例保证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技术改造以及集体福利的财源。再次,职工必须在国民收入增长中得到实惠。国家、集体和个人在分割国民收入上的矛盾将长期存在,正确处理和协调三者的利益矛盾是财政分配的重要任务。

二、财政与其他分配范畴的关系

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范畴,除了财政分配外,还有工资分配、价格分配、信用分配、企业财务分配等,这些分配与财政分配存在着有机的联系,一方面它们直接或间接地影响财政分配,另一方面受财政分配制约。

(一)财政与工资分配

工资分配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生产和服务的经营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是属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v的部分。另一部分是科、教、文、卫和行政、国防部门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由财政再分配国民收入而形成。

经营单位劳动者的工资虽不直接通过国家财政进行分配,但它同国家财政有着密切的关系。工资属于v(必要产品),国家财政分配的主要对象是m(剩余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国民收入为一个既定的量,v和m相互消长。v的部分的扩大或缩小,会导致m部分相应减少或增加,从而影响可供财政分配的m的数量。就业人数的增加,工资水平的提高,在生产规模和水平不变的情况下,会使国家财政收入减少。与此同时,当经营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提高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拨款的文教、行政、国防等部门劳动者的工资也要相应提高,这就要增加国家财政的支出。可见,国民收入分配中,工资分配与财政分配在量上存在着相互联系和制约的关系。当劳动生产率不变时,若要提高工资就会在初次分配中减少财政收入,在再分配中增加财政支出。如果提高工资同时又不至于对财政产生负面影响,必须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来降低v在新创造价值中的比重,相应地使利润提高,从而增加财政收入。当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时候,提高工资才是可行的。

财政分配对工资分配也产生制约作用,一方面国家财政通过宏观调控措施限制经营单位劳动者工资增长幅度,另一方面财政通过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的拨款数直接控制这些单位人员的工资水平。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国家要实施扩大内需的政策,可能通过直接提高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的途径带动经营单位工资水平的提高。

(二)财政与价格分配

价格分配是在流通领域中伴随着商品交换而实现的一种价值分配。在价格背离价值的场合,有的产品价格高于价值,有的产品价格低于价值,在按市场价格进行的不等价交换中对国民收入进行了再分配。从宏观上看,国家财政分配是在一定的价格条件下对社会产品进行的分配。价格的变动虽然不会增加或减少社会产品的实物量,但是它会使财政参与的分配活动发生价值量变化。

首先,价格的变动会影响企业的商品流转额或营业额,进而影响财政收入。在成本不变的情况下,价格和税金、利润之间是水涨船高的关系。应税产品价格的调整会影响从价计征的商品流转额,从而影响财政的税收收入和国有企业上缴利润额。反过来,财政分配也会影响价格分配。例如,流转税税率的变动会影响价格结构的变化,从而使价格分配发生结构性变化。

其次,价格的变动会在不同方面影响财政分配。若提高产品的收购价格,销售价格不变,生产企业的税收和利润增加,而经营这些产品的商业、供销部门的利润减少或亏损增加;若生产资料价格提高,生产生产资料的企业会增加税利,使用这些生产资料的企业会增加成本,并相应减少税利;若提高建筑材料价格,会直接影响工程造价,从而需要财政增加基本建设投资。在一部分价格变动(或者是自发波动,或者是有意提价)时,为调节生产和需要的矛盾,稳定经济和安定人民生活,国家财政一般要采取减税和价格补贴的措施。例如,对某些无力消化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影响的企业减税;对某些经营收购价格上涨的商品的供销单位实行价格补贴,以免销售价格上涨;在基本生活品价格上涨时,国家财政还要对消费者直接补贴,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消费者的负担,安定人民生活。显然,价格的调整,特别是提价,要考虑到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

(三)财政与国有企业财务分配

国有企业财务分配属于企业再生产过程中的分配环节。计划经济时期的财政学将国有企业财务列入社会主义财政范围,其根据是,财政和国有企业都属于国家所有,国家财政和国有企业财务之间没有所有制上的区别,而且在数量上,国家财政收入大部分来自国有企业,财政支出的相当部分也用于国有企业。现在,随着改革的深入,企业成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独立法人,企业财务分配成了企业内部事务,不再是国家集中分配。其实,企业财务也不只属于分配范围。企业资金的筹集、使用,生产消耗的补偿,生产经营的核算等属于生产问题,这些不可能列入财政分配,即使国有企业上缴财政的比重高也不能作为企业财务属于国家财政的理由。任何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成分上缴财政的资金都占财政收入的最大比重。把企业财务看成是财政的组成部分,同过去政府机构直接经营企业有关,它否定了企业财务的自主性,也否定了企业的经营独立性。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企分开、出资者产权和企业法人产权分开,相应地要求财政与企业财务分开。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财政和企业财务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还要指出,国有企业财务虽不直接属于国家财政,但同国家财政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首先,国有企业与国家财政之间还会发生一定的资金往来。国有企业一般是财政投资建立的。在国有制经济中,国家为了有计划地安排扩大再生产中的比例关系,财政会根据需要拨给某些企业基本建设资金和一定量的流动资金,这些财政拨款(含“拨改贷”)形成企业资金。企业收入的一部分要以流转税、所得税及所有者权益的形式上缴国家财政,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企业的收入如何分配,以多大的份额上缴国家,多大的份额留给企业,这对财政收入有重大影响。反过来,财政分配也直接影响企业财务分配。如税率的高低会影响企业留利水平;财政支出规模和结构会影响财政对企业资金支持的数额。

其次,企业财务还包括对企业资金运动的核算和管理。这类财务活动同国家财政分配也有密切的联系。例如,生产成本的确定直接影响剩余产品的价值量,从而影响财政分配的收入量。因此,财政需要统一规定成本、费用开支的范围和标准。再如,折旧是企业用于补偿固定资产消耗的价值,它的提取和使用是企业财务活动,但是,提取折旧的标准(折旧率)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国民收入的核算,从而影响财政收入。国家也可能通过实行加速折旧的政策来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综上所述,社会总产品分配包括财政分配、价格分配、企业财务分配和信贷分配。它们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形成完整的国民收入分配体系。其中,财政是国民收入分配的中枢,各种分配形式都同财政分配相通。

根据以上分析,财政在整个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可用图2-2表示。

图2-2 国民经济运行中的财政运行地位

就目前的分配结构来说,财政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不到20%(2003年财政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为18.62%,占GDP的比重为18.5%),企业和居民收入在总量上所占的比重较高。尽管如此,财政在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时所起的作用仍然最大,原因是,第一,企业和居民是分散的,国民收入分摊到各个企业、居民的份额很小,而财政却是一个相对集中的量。第二,财政在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时,会影响到其他分配范畴。在分配过程中,财政会通过对分配范围和形式的选择,直接影响和调节国民经济的运行。因此,财政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不仅仅是分配收入的问题,它还承担着重要职能。 Im31UDjpS+8fUbAoZQXDRIyst89ypSz//fk7QfmcPPogCOd3XJJ6DspHm0OGtX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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