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项目合谋问题的“复杂系统观”是本书对于合谋行为认知与治理的根据立足点,这种理解与现有研究的研究视角具有重要的区别。第一,在以往的合谋治理研究中,一个重要的不足之处在于过多关注施工阶段的合谋行为(杨耀红和汪应洛,2006),忽视了基础设施项目全生命期内其他阶段的合谋行为,并且无视不同阶段和行为决策之间的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第二,对合谋治理的复杂性认知不够深入,这主要表现为以往研究通常将合谋行为的防范视为一个确定性的、静态的问题,采用简单的博弈模型进行分析,而不是基于复杂系统科学的理论与视角来对其进行深入剖析;第三,现有研究提出的合谋治理策略主要为通过引入独立审查/审计机构对于工程的设计方案、施工质量以及工程造价等问题进行审核,以实现对工程合谋行为的威慑,属于“事后治理”的模式,而随着系统复杂性的提升,单纯依赖事后治理模式已不足以实现有效防范工程合谋的目的,需要从全局的角度系统性采用事前与事后共同治理的模式来对合谋行为进行防范与打击。
本书认为开展基础设施项目合谋行为及其治理机制的研究需要把工程合谋看成一个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的问题来面对和处理,同时考虑系统复杂性与不确定性。系统管理的目的在于将合谋行为看成一个系统,并采用基于系统科学的方法论作为这一问题的方法论指导原则,对合谋行为进行控制与治理。系统管理首先需要开展系统分析,按照要素、关联、结构、行为、决策的逻辑顺序,对合谋行为的治理策略进行结构、功能与流程的梳理,从而保证合谋治理机制符合关联性原则、整体性原则、目的性原则以及有序性和动态性原则等(刘小峰,2011),这将有利于我们提出符合系统科学思维的合谋治理策略。其次,“复杂系统观”下的基础设施项目合谋治理机制的设计需要强调复杂性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多阶段性、主体的多元性以及主体之间交互的复杂性,使得传统的单一治理模式不足以解决基础设施项目存在的合谋问题,需要充分对基础设施项目合谋行为的利益干系人进行关系分析,明晰这些利益干系人在基础设施项目主体关系网络所处的不同节点,以及干系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阐述这些主体之间合谋背后的行为动机与利益诉求。在此基础上对症下药,从而有效地治理基础设施项目不同阶段的合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