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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基础设施项目合谋行为的复杂性认知

大型基础设施工程是一个复杂系统(盛昭瀚等,2009a;盛昭瀚等,2009b),根据墨菲定律,复杂系统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具有客观必然性。主体的有限理性、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合同的不完备、主体间的层级性与关联性等条件为基础设施项目合谋现象的产生提供了客观与现实基础(Dorée,2004;Klein,1992;Williamson,1985)。

现有关于基础设施工程复杂性分析主要研究复杂性表现形式、来源、评估及其应对等。例如Ottino(2004)在Nature上撰文指出,工程人员需要有理解和应对复杂系统的能力;Vidal et al.(2011)研究了工程项目复杂性评估方法;Puddicombe(2012)研究了工程复杂性维度及工程技术复杂性与新颖性之间的关系。此外,学者们还从基础设施工程管理系统认知、复杂性运行规律等方面开展研究。Antoniadis et al.(2011)认为基础设施工程管理忽视了组织交互复杂性的认知;Pauget和Wald(2013)指出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表现出网络关联性,项目成员之间的协作及关系管理是一项重要的研究内容;Senescu et al.(2013)分析了工程复杂性与沟通之间的关系,深化了工程复杂性与工程管理关系的认识。

对于基础设施工程及其管理的复杂性,国内学者也从各个维度与视角展开了相应研究。如傅志寰(2004)指出基础设施工程是一个复杂系统;郭重庆(2007)从中国管理学界的社会责任角度提出中国管理学研究要与中国工程管理的实践相结合,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在复杂性分析方面,晏永刚等(2009)基于复杂系统理论分析了基础设施工程的系统复杂性;雷丽彩、周晶等(2011)从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复杂决策的不确定性、涌现性、多目标非线性作用以及迭代逼近的动态演化等方面分析了基础设施项目决策的复杂性;盛昭瀚等(2009a)从复杂性科学的角度分析了大型基础设施工程的“显性”复杂性和“隐性”复杂性,并提出了“复杂性降解”的概念与方法。

当前,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基础设施项目正呈现出投资规模越来越大、参建单位越来越多、工程建设周期越来越长、技术水平越来越高(意味着业主对于承包商施工技术的选择越来越失去控制)等复杂性特征,使得针对合谋行为的治理也充满了曲折与艰难。这些造成因素归结起来,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参与主体众多,且关联错综复杂。

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涉及众多组织机构,包括设计机构、施工机构、物料供应机构等,工程参建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特征,并且同质性组织通常由多家不同的组织机构构成。例如,国内某在建的大型桥梁基础设施项目,其参与施工的企业多达27家之多,且这些企业是彼此独立的法人。在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这些建设主体会在一定任务上产生交互。例如,在施工图设计阶段,业主不仅会委托设计院A承担主要的施工图设计任务,同时也会委托设计咨询机构B对于设计院A的设计方案以及工作量进行审核,在此阶段,便出现了设计院A与设计咨询机构B的关联交互。正因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参建主体众多,并且主体之间的关联性错综复杂,使得合谋行为也呈现出多阶段、多样性的复杂性特征。

多主体以及主体之间构成的错综复杂关系使得合谋问题涌现出多种复杂性的特征,因此,对于合谋行为的分析需要建立在对多主体建模的基础上。而且,工程系统属于动态演变的系统,工程全生命期内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合谋形式及特征,对于合谋行为的分析需要充分考虑情境因素,不同建设阶段和后果预测下,主体的合谋策略、合谋对象搜索以及合谋团体的稳定性均会存在差异性。因此,对于基础设施项目合谋行为的认知,需要从系统性、全局性的角度,构建主体与情境的对应关系并加以结构化分析。通过确定主体类型、情境分类、环境分析、行为规则、变量设定及假设等,明晰不同情境下主体及主体行为规则的微观描述,从而系统性确定基础设施项目合谋行为的行为机理和相应的治理策略。

(2)基础设施项目环境的开放性引发的系统复杂性。

基础设施项目合谋问题根植于社会-经济-工程系统,其产生必然受到工程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而基础设施项目所处的环境具有高度开放性与复杂性的特征。现有研究指出基础设施项目合谋行为的形成不仅受到主体内在利益诉求的影响,更加受到系统环境的影响(乌云娜等,2013)。有可能因行业内部环境所迫,承包商不得不进行合谋。例如,我国工程通常采用最低价中标,为了赢得工程合同,承包商在投标阶段报最低价,通常投标报价低于或刚好等于承包商的建设成本,然而承包商参与工程建设的目的在于盈利,因此承包商只有通过偷工减料、增加工程变更等败德行为获得利润,此时为避免被业主发现这些败德行为,承包商必须选择与施工监理合谋以达到欺骗业主的目的。此外,我国建设市场体系的不完整和相关制度、法规的不健全(兰定筠和李世蓉,2007),市场诚信体系的缺失(郭南芸,2008)都可能导致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主体相互串谋从而实现增加自身利益、损害工程绩效的目的。这些外部环境因素的不断变化以及因素间的交互,使得合谋行为的动因越来越复杂,因此,基础设施项目外部环境的开放性是引发合谋行为系统复杂性的根源。合谋行为的外部环境如图1-2所示。

图1-2 合谋行为的外部环境

(3)合谋行为的多阶段性与动态演化性。

基础设施项目全生命期各个阶段可能存在不同主体间的合谋行为,但各阶段合谋行为之间并非相互独立。例如,投标阶段不同投标人之间的合谋使得投标人A成功中标,那么依据合谋契约,A需要将中标所得的工程金额按比例或按量分配给帮助其中标的其他投标人,然而这部分费用是从工程合同中支付的,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A在成为正式承包商后很有可能再次使用合谋策略,与施工监理合谋实现降低工程成本或者增加工程预算的目的,从而来弥补A在投标阶段支付的合谋费用。可以说,基础设施项目特定阶段合谋行为与上一阶段甚至下一阶段的合谋行为决策结果息息相关。再如,在工程设计阶段,设计院B与设计咨询机构合谋,以提高设计标准为代价提高了B的设计费用,由此导致工程施工阶段,承担施工任务的承包商C提高成本以达到设计标准,因此,C很有可能选择与施工监理合谋来保证效益。因此,基础设施项目全生命期内不同阶段的合谋行为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关联性,从而使得基础设施项目合谋行为呈现多阶段性与动态演化性的复杂特征。

综上,行为主体的多元化、系统环境的开放性以及行为的动态演化性给基础设施项目合谋行为的治理带来了系统复杂性的挑战。 UGBK7uEfDFjReHQxrkNsu5o4zdMSWPn964VOvNeU/k8UPCPob8d2kxM3lXOkjCz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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