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al-Agent Theory)最早由Coase(1937)提出,他认为源于社会化分工的委托代理关系能够给企业运作带来巨大的规模经济效益。随后委托代理理论在经济学、企业管理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例如,Williamson(1975)认为委托代理关系驱动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加速了企业发展的规模效应。近年来,委托代理理论主要用于研究现代不对称信息条件下的主体经济行为及其激励问题(张敬伟,2010;Chang, 2014)。下面,将对现有委托代理理论的经济学解释以及工程管理领域的委托代理问题做具体讨论。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社会化分工趋向于专业化,而委托代理关系正是源于社会化分工的不断细化。在专业化分工社会背景下,受到知识、技术与信息水平的制约,单个企业往往无法完成所有生产工作,或者说,生产效率不高。因此,需要与能够胜任某项生产工作的人或者组织合作,并委托这些人、组织参与此项工作,提交给企业所需的工作或者服务,由此而产生了委托代理的关系。
委托人和代理人属于法律层面的概念,当甲授权乙参与某项工作时,甲按照契约约定支付乙一定的报酬,并赋予乙代替甲行使某些权力,此时甲方被称为委托人,而乙方被称为代理人。当“委托人”“代理人”被引入经济学研究,这一概念有了更广泛的范畴。在经济学的委托代理理论中,当甲乙双方参与某一项存在非对称信息(Information Asymmetry)的交易时,若乙在交易过程中属于信息占优的一方时,乙方被称为代理人,此时甲方被称为委托人。因此,委托代理理论中暗含了信息不对称这一基本条件,从经济学角度考虑,委托代理关系广泛存在于非对称信息情况下的任何交易行为。
目前,常用的委托代理关系模型有两种:单任务委托代理关系和多任务委托代理关系(姜雪梅,2006)。单任务委托代理关系是基本模型,模型中假设只有一个委托人和一个代理人,而且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只建立在一次任务的基础上,即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一次性的,委托人按照自身的利益诉求希望代理人做出某些行动,但是在这种关系中,委托人只能观测到某些行动的信息,而不能直接观察到代理人的决策与行为。在此模型基础上,Holmstrom和Milgrom(1991)设计了一种多任务委托代理关系,模型中仍然假设只有一个委托人和一个代理人,但是代理人承担多项不同的工作,委托人虽然无法完全监控代理人的工作行为,但是代理人的报酬却是由委托人根据某一项任务的完成情况,也就是绩效,来制定。
对委托代理关系的研究进行归纳,可以得出以下三个基本特点:其一,委托代理关系属于经济学意义上的关系,利益诉求是委托代理关系的纽带和基础;其二,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其三,委托代理关系的载体是契约,委托代理合同必须具有可执行性,虽然通常情况下契约是不完备的。
委托代理关系能够确立的前提在于,委托人能够从代理人获得服务、产品等形式的收益,而代理人能够从委托人获得相应的报酬。然而,代理人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其根本目的在于自身效益的最大化,此时,代理人能否完全一致地为委托人谋取完全符合委托人要求的效益便成为一个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也会产生不一致的情况。假设委托人与代理人都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代理人很有可能并不完全以委托人的利益作为行为决策的出发点,也就是说,作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相互独立的委托人与代理人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因此,在没有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代理人甚至会利用委托人授予的权力,谋划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因此,当委托人与代理人存在目标不一致时,便会产生包括“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敲竹杠”“控制权风险”等风险问题(王益谊等,2003;Kaplan and Strömberg,2004;安佳,2006;周彬,2011),即委托代理问题。道德风险是指:自利的代理人受某种因素的引诱,在利益的驱动下采用减少资源投入、降低工作努力程度等机会主义行为,因而违反了契约精神中的“诚实、可靠”等准则(Silvers, 2012)。逆向选择是指:委托代理关系未正式确立前,代理人掌握委托人所不具有的部分私有信息,从而导致代理人利用信息优势来签订对自身有利的契约,而这些通常建立在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基础上(杨峰和徐振晶,2011)。敲竹杠是指:由于契约很难面面俱到,代理人有可能利用契约中的缺陷,迫使委托人满足对代理人有利而不利于自身的要求,或者促使谈判重新展开,以谋取超额利益,这种情况随着代理人能力的提升而增加(Povaly, 2007)。控制权风险是指:在一般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强势的代理人会不同意委托人对其监控的要求,失去监控后,代理人就有可能滥用代理权(Kaplan and Strömberg, 2004)。
上述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对于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而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产生这些问题的客观条件主要有以下三点: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备、责任风险不对称。首先,在没有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信息不对称使得委托人无法掌握代理人的努力程度以及工作进展,从而无法察觉代理人是否存在偷懒、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Lui et al.,2009;刘北上,2009;周燕,2010)。其次,委托代理关系主要以契约(合同)的方式确立,由于委托人很难把握代理人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所以契约通常是不完备的,从而导致依靠契约无法完全保障委托人,而代理人有可能钻契约的空子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孙飙,2011)。最后,当委托人与代理人事前没有清晰界定各自的权、责、利时,代理人与委托人承担的责任与其对应的风险便会存在不对称,此时的代理人很有可能出于私利,将风险的产生归咎于委托人没有清晰划分其责任。
委托代理中的风险问题既然是在上述三个条件下产生的,那么对其防范与控制就可以从破坏这三个条件着手。一是从契约设计着手,在平衡委托人与代理人各自利益诉求的基础上,构建合理的、科学的激励机制,并保证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驱动,实现“激励相容”(孙飙,2011)。二是在代理人开展正式工作之前,明确委托人、代理人各自的权力、责任与对应的风险,特别是委托人在授予代理人权力的同时应注意相应的权力制衡(Dessein,2005)。三是引入监督机制,一方面对代理人进行威慑,另一方面减弱信息不对称程度从而降低风险问题的危害(乌云娜等,2013)。四是引入时间、声誉等约束机制,委托人采用内部与外部约束手段相结合的方法,对代理人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等行为进行控制与治理(谢光华,2013)。下面将详细介绍现有委托代理研究中的激励与约束问题。
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内容是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激励与约束(Laffont and Martimort,2002)。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指出构建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代理成本的控制具有重要的作用。
激励在委托代理理论中主要是指设计一个激励性报酬契约,保证代理人与委托人分享收益,并促使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目标趋于一致。通常来说,报酬契约是由委托人设计,而最终合同内容是由代理人与委托人不断协商、谈判与妥协的结果。国内外学者分别运用竞赛理论、公平偏好理论等理论与方法对委托代理理论中的激励问题进行了研究。
早期学者通过案例研究、实证分析等方法验证了竞赛理论适用于激励机制设计。Mitra(1997)在对192个学生雇员调研的基础上,发现:当企业(委托人)设计薪酬差距在7%以下时,雇员(代理人)不会因为收入的增加而对工作更加投入。此后,通过对20家公司的调研,Winter-Ebmer和Zweimüller(1999)指出CEO(代理人)薪酬差距与提高企业(委托人)利润显著正相关。在Winter-Ebmer和Zweimüller(1999)的研究基础上,Lallemand et al.(2004)进一步在对397家企业的17 490名员工问卷采访的基础上,得出随着员工之间收入差距的提升,员工工作绩效能够明显提升。类似的,在员工-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研究中,Eriksson(1999)、Heyman(2005)以及Grund和Westergaard-Nielsen(2008)通过对不同数据的分析,分别指出高管人员与中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差距、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之间的薪酬差距、员工收入增长模式等基于竞赛理论设计的委托代理激励机制能够有效提升企业总体绩效、降低员工离职率等,有利于委托人目标实现的情况。薪酬差距意味着代理人之间会相互攀比,并由此引发积极的竞争,竞赛理论认为这种激励方式不仅有效降低了代理人的道德风险等机会主义行为,更能促进代理人自觉将自身的效用函数向委托人靠拢。
公平偏好理论的出现源于行为科学的发展,大量的行为学实验(例如信任博弈、独裁者博弈和礼物交换博弈等)成功验证了公平偏好是普遍、客观存在的,主体的行为策略会受到自身心理因素的影响(Henrich el al.,2001;Clark et al.,2010;Kube et al.,2012)。因此,公平偏好理论主要认为委托人的激励机制设计需要考虑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的利益。Falk和Fehr(2003)、李训和曹国华(2008)认为委托代理的激励机制设计必须要融入行为科学的研究成果。在对184家企业实证调查的基础上,Campbell和Kamlani(1997)指出代理人的公平偏好对于委托代理契约设计有重要影响,原因在于不公平的收入差距使得代理人降低努力程度,并进一步降低委托人的效用。此外,魏光兴和蒲勇健(2008)、周彬(2013)同样指出了公平偏好对于委托代理激励机制的影响。与竞赛理论正好相反,公平偏好理论认为激励机制的设计不能引发差异性,原因在于差异性会引发代理人的不公平厌恶(Inequity Aversion),不公平厌恶的心理状态意味着代理人会心生不满并采取恶意“报复”等非理性行为,例如偷懒怠工等,以此来减少委托人的收益。
至于委托代理中的约束问题,主要采用内、外部等多种手段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监控。内部约束机制主要指委托人直接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管,包括对代理人偷懒、败德等机会主义行为进行惩罚,设法驱逐具有机会主义行为的代理人,与具有机会主义行为的代理人解除委托代理关系以及解除具有欺骗性、失去监控的合同关系。外部约束机制主要指利用市场等外部环境对代理人进行控制,例如,将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在行业内部传播,从而降低代理人的声誉,通过法律手段对代理人的非法行为进行治理。特别地,外部约束最终要通过内部约束才能发挥作用。谢光华(2013)指出外部可以通过“道德”和“预期”两种方式内化对代理人的约束。具体来说,机会主义行为会引发行为人自己的消极道德情感。此外,代理人由于害怕实施机会主义行为被委托人发现,会预期产生一系列不利于自身的后果,例如终止委托代理关系、遭索赔、企业信誉降低等,反而得不偿失,这是一种隐性约束。
此外,委托代理模型中的约束问题主要有两种(秦旋,2007):参与约束(Participation Constraint)和激励相容约束(Incentive Compatibility Constraint)。参与约束主要是指委托人设计的激励机制必须保证代理人的收益不能低于他的最低期望收益,而激励相容约束是指激励机制下的代理人选择有利于委托人利益的策略时,其所能获得的预期收益不低于其他策略。
作为研究现代商业活动的经典经济学理论,委托代理理论被认为广泛存在于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Ackere, 1993)。特别在以合同贯穿于整个建设活动的工程项目上,委托代理关系是连接大量相互独立的企业、机构等组织的纽带,从而保证了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序进行。Turner and Müller(2003)指出通过契约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将不同参建单位整合成一个具有共同项目目标的临时性组织的关系基础。下面将介绍委托代理理论在工程建设领域的主要应用。
代建制是我国基础设施项目的重要建设模式之一,是指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政府委派专业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与组织实施。在这种模式下,工程项目的所有权归政府(中央或者地方政府),而项目的管理权却由政府委托给代建单位行使了,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固然能够提高专业化程度,但也会涌现出一些问题。例如,后小仙(2009)指出委托代理的效率低下是困扰代建制的关键问题,这里的效率低主要由代理成本与政府期望效用之间矛盾而引发。进一步地,他指出政府应该在甄别代理人能力、经验的基础上慎重选择代建单位。
为了加强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控制与监督,邓曦和刘幸(2007)构建了政府、代建人和工程监理方的三方博弈模型,通过模型求解,指出引入第三方监管不仅有助于信息不对称程度的减小,而且能遏制道德风险的产生。同样,黄喜兵和苏文乾(2010)认为代建制能够取得成功前提在于防范并规避代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在此基础上,郭志达和姚尧(2014)分别从显性激励、隐性激励以及竞赛制度双方约束的角度,阐释了如何对代建项目中可能存在的双边道德风险进行合理的防范。
针对代建制中的其他委托代理问题,例如信誉约束、委托代理关系的层级性、造价管理等,徐勇戈等(2011)、陈华宏等(2013)和苏斌(2011)也分别进行了相关的研究。
工程激励是促进项目管理有效开展的经济基础,也是激发代理人创造力、提升代理人的工作热忱与努力程度,最终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有力保证(Turner and Simister,2001)。
在传统PMBOK的指引下,Berends(2000)提出在委托代理的激励合同中同时考虑质量、安全、工期等因素;进一步地,他指出委托代理合同中需要清晰界定责任与风险,并且,责任、风险必须与激励相对应,即赋予最擅长承担成本风险的项目管理机构(工程业主)负责成本方面的风险,赋予最擅长进度与质量风险的承包商负责进度与质量方面的风险,同时给承包商提供相应的激励;最后,Berends(2000)采用案例分析方法将其成本加激励合同的有效性在石油和化工行业项目中进行了验证,利用实际案例阐述了如何提高此种模式下激励效益。
多数学者主要关注的是激励机制的设计。郑王云(2008)根据委托代理理论,研究了工程项目完善的激励机制的构成,认为完善的激励机制包括工程单项奖金和综合奖金,在此基础上,作者设计了激励机制应用流程,并通过案例分析证明了激励的有效性。李志强(2011)详细分析了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特点及监督管理机制,在传统委托代理模型的基础上,引进了代理方与委托方共享剩余净产出的激励机制,构建了适用于我国基础设施项目的委托代理合同模型。周彬(2013)以大型疏浚工程为研究对象,在分析工程成本及收益的基础上,构建了聘用内部代理人的长期激励机制,以有效控制风险。
传统委托代理理论的激励机制将委托人与代理人置于对立面,而Peña-Mora和Harpoh(2001)通过案例分析指出当委托人与代理人属于Partnering即合作伙伴关系时,工期、质量、成本以及后期的工程索赔情况都优于原有的激励方式。原因在于,Partnering模式让委托人与代理人在原有合作关系的基础上增加信任、理解的战略关系,使得代理人的目标与工程建设的目标趋于一致(Glagola and Sheedy, 2002)。
在此基础上,也有一部分学者将委托代理的激励效果跟工程合谋行为的防范结合在一起。任玉珑等(2004)基于信息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在深入剖析业主、工程承包商和监理单位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上,构建了一种能够有效促进代理人工作效率提高的激励方式,进一步地,他认为这种委托代理合同的激励措施能够防范代理人之间的合谋行为。
由于工程作为产品的特殊性,无论是工程设计环节,还是工程施工环节,业主在缺乏专业知识、技术和水平的情况下,很难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隐蔽工程或者任务进行检测,导致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很容易滋生。因此,国内外学者对第三方监督机制(包括工程监理机制,工程设计咨询审查机制)进行了研究,并分析了构建以及运行中产生的问题。
针对工程监理机制的研究,秦旋(2004)依据委托代理理论,构造了业主与施工监理之间的固定报酬模型和选择报酬模型,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两方博弈行为。曹玉贵(2005)通过分析对业主与工程监理委托代理模型中激励报酬强度系数具有较强影响的三类因素,提出了设计工程监理机制的决策意见。朱林美等(2011)提出了一个工程监理激励-监督模型,分析认为监理的风险偏好程度越高,越需要对项目管理机构(工程业主)对加强监督;通过模型求解发现激励和监督两种策略是相互补充和促进的,即存在监督时最优激励系数会有所下降,提高激励系数时最优监督水平也将变小。
针对工程设计咨询审查的研究,刘应宗(2006)等运用委托代理理论,研究了设计方在不同信息分布情况下的行为,得出设计方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的努力程度低于对称信息条件下的努力程度,并由此产生相应的代理成本;通过分析,作者给出了聘请设计方的决策意见,并且作者认为采用激励机制并引入设计监督机制可以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陈旭刚(2007)认为委托代理理论十分适用于建筑设计阶段的分析,通过研究设计阶段中的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备问题,得出应从设计合理契约、运用第三方力量等五个方面解决建筑设计阶段的委托代理失灵问题。刘炳南等(2007)结合设计方态度,从委托方的利益出发,研究了工程设计管理中委托方的最优策略,并提出了优化设计方案的对策。刘炳南等(2007)分析了在设计方不同态度情况下,委托方与设计方之间的博弈行为,提出了优化设计方案的对策。耿晶(2010)通过建立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博弈模型,分析了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决策行为,提出了优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