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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建设法规的实施

建设法规的实施,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社会团体、公民实践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建设法规的执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建设法规的司法又包括行政司法和专门机关司法两方面。

一、建设行政执法

建设行政执法,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授权或被委托的单位,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和建设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①建设行政决定。指执法者依法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单方面的处理。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和行政奖励。

②建设行政检查。指建设行政执法者依法对相对人是否守法的事实进行单方面的强制性了解。主要包括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两种。

③建设行政处罚。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权力机关对相对人实行惩戒或制裁的行为。主要包括财产处罚、行为处罚和告诫处罚三种。

④建设行政强制执行。指在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机关规定的义务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

二、建设行政司法

建设行政司法,指建设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进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以解决相应争议的行政行为。

①行政调解。指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互谅达成协议。

②行政复议。指在相对人不服行政执法决定时,依法向指定的部门提出重新处理申请。

③行政仲裁。指国家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对特定的民事、经济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并作出判断和裁决。

三、专门机关司法

指国家司法机关,主要指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对建设活动中的争议与违法建设行为作出的审理判决活动。

四、建设法规的遵守

指从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建设法规的要求实施建设行为,不得违反。 crvhXagNAEMaDzdnNkidB/9lTVwJCJOgcSHqFsgJCtlhEVnPrl1YTTHz7R163yX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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