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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案例分析

案例一

一、案情简介

国土资源部提供的卫星图片显示,甲公司(国有)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卫星图斑发生变化。经查,甲公司于2004年与某村委会签订土地出租协议,规定出租方前三年不收租金,由使用人负责填垫土方,待生产后,按照1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租金。依据与村委会之间的租地协议,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任何批准手续,于2005年3月在某村南侧占地开始建设厂房,占用建设用地13.5亩,建筑面积2675平方米,厂房于2005年7月竣工,经查阅地籍台账,该宗地的地类为建设用地,规划性质也是建设用地。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2006年12月进行立案查处。

请问:甲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土地管理部门如何对甲公司实施处罚?依据是什么?

二、案例评析

甲公司属于非法占地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五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并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甲公司没有经过批准,所以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土地管理部门对甲公司应当给予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厂房的行政处罚,并可处以罚款。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案例二:镇政府是否有权组织拍卖国有土地

一、案情简介

某县某镇职业高中于1956年组建,所占有的土地属划拨国有土地,一直沿用至今。2006年镇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决定对原有集镇进行改造,要求职业高中临街部分建两层楼建筑。由于经费困难,职业高中表示无力建造。于是,镇政府决定将职业高中临街土地598.5平方米,以每31.5平方米为一宗地,底价3000元进行拍卖。8月26日由镇政府及委托单位物价局拍卖行,司法局公证处等单位人员参加对职业高中临街的19宗国有土地进行拍卖,镇政府共得拍卖国有土地款97900元。

请问:镇政府此次拍卖国有土地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二、案例评析

(1)镇政府无权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内容由土管部门会同城建、房产部门共同拟订方案,按照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管部门实施。”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并可以依法予以出让。”以上规定说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体现。因此,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由政府垄断,即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3)案例中的镇政府不仅超越了职权,而且形成了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事实。 DUAXKbDGlN96m2MLFgO0WmSDFZJb7drqMmV6TSdBVRvCLR3vVvoCBnMQV/FW0z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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