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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法律责任

土地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违反土地法律规范的行为,依法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义务。土地法中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一、土地民事法律责任

土地民事法律责任是指个人或组织违反有关土地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分为两种,土地侵权行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违反土地合同(如土地承包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产生的违约责任。土地民事法律责任发生在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之间。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二、土地行政法律责任

土地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行政法律规范,依法接受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制裁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形式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

违反土地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及其具体处罚如下: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2)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而且可以处土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4)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

(5)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6)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7)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8)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依法取得临时占用耕地使用权的使用人,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能恢复临时用地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9)不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10)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1)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处分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有关的国家公务员给予行政处分。根据土地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责任人给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不同的行政处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有:

(1)单位或者个人有本办法所列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

(2)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3)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

(4)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

(5)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6)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

(7)单位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

(8)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而不划入,且拒不改正的;

(9)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

(10)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1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土地刑事法律责任

土地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受刑罚处罚的法律责任。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三百四十二条、四百一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的土地刑事法律责任有:

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2.非法占用耕地罪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qQi3nf2qN196Sc75Pie4Or1xMImRnH0pFmdEUByE6yRcknfgQHdlMIpDxvNI7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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