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根据土地的用途将土地分为三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土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土地有着不同于其他自然资源的自然属性和社会特征,主要表现在:
(1)土地位置的固定性。土地是大自然的产物,它总是固定地存在于地球的某一位置上,不会因人们意志的改变而随意地改变。这一特点要求人们因地制宜地合理利用土地。由于位置的固定性,各国均将土地视为不动产,即土地是一种位置不能移动的财产。这使得土地管理有着与动产不同的制度设计,如土地的交易需要经过有关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以通过公示获得公信力。
(2)土地面积的有限性。土地在有人类社会之前就已经存在,具有不可创造性和不可再生性。由于受地球陆地表层空间容量的限制,土地面积是不能增加的,是有限的。因此,表现在土地对人类需求的供应上,土地具有稀缺性的特点。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土地占有和经营的垄断成为可能。而且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增长,土地供给的矛盾会越来越突出。另外,由于土地的承载能力有限,在生产中可能出现流失、损害和地力下降等情况,土地报酬呈现出报酬递减的可能性。土地的上述特点使得通过法律制度规范土地供给关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3)土地利用的永久性。土地不同于其他生产资料,不会一经使用就会逐渐磨损、消耗,乃至完全丧失,而是具有耐久性的特点。在土地被正确使用和保护的情况下,它的肥力会不断地得以提高,耕地总比荒地生产更多的粮食。即使是土地生产粮食的肥力逐渐丧失,土地还可以改作其他用途,所以土地的使用价值具有永久性。这体现出土地资源对于人类社会的长久意义。但土地利用的永久性并不意味着人类可以向土地无节制地索取。为了实现对土地永续利用,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做好土地利用规划,适当地限制土地权利人的利用行为。
土地管理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土地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土地管理法有着自身的调整对象,即调整以土地为客体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实际上也就是在开发土地、保护土地、管理土地、利用土地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土地管理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土地管理法是指1986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1988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1998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和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广义的土地管理法除了《土地管理法》外,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等。
《土地管理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条规定明确了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具体来讲,主要有:
(1)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公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础和核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土地公有制和土地市场化并存,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方式实现土地的商品化。依法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主要就是要维护国家所有权不受侵犯,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加强土地管理
人们在土地上生存、发展,土地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活资料,从而围绕土地产生了占有、使用、收益、管理等广泛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人们有关土地的行为必须规范化地进行。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时期。在此期间,土地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建设用地大量增长,浪费土地的问题十分严重;土地违法情况严重,查处不力;缺乏建设用地的约束机制等。因此,土地管理立法是保证规范地管理土地的前提与基础,能够推进建立并强化土地管理的法律秩序,促进人们在保护、利用、管理土地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
(3)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我国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土地作为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生活的基本物质资料。随着我国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土地数量的有限性和土地需求的无限增长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有效地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是制定土地管理法的重要任务。
(4)切实保护耕地
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但是人均耕地数量少,耕地的后备资源不足,耕地总体质量差,生产水平低,耕地退化严重。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据统计,目前我国人均耕地占有量为1.51亩,仅为世界人均耕地占有量的45%。为了稳固农业基础,必须认真贯彻“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采取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这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
(5)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当前,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它的存在是非人力所能创造的,土地本身的不可移动性、地域性、整体性、有限性是固有的,人类对它的依赖和永续利用程度的增加也是不可逆转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将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结合起来,维护了人类社会整体的、长远的利益,促使人们尊重自然规律,更切实地按照自然规律的要求去保护土地、开发利用土地。因此,通过立法强化土地管理,保证对土地的永续利用,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是制定土地管理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土地管理法有它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土地管理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土地关系。根据土地关系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
(1)土地民事法律关系
土地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就土地的开发、利用、交易所发生的财产性的社会关系。如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抵押等制度。这种土地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设定遵循诚实信用、自愿互利、等价有偿、协商一致等民法原则。
(2)土地行政法律关系
土地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土地管理监督管理职责时与个人、组织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不平等主体之间纵向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土地行政管理关系。如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土地权属登记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划拨制度、土地征用制度、土地行政执法制度等。
土地管理立法在我国是一个历史变迁的过程。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彻底地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进行了土地改革。为了保证土改的顺利进行,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重要的土地法律。该法为废除封建剥削土地所有制,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为实现“耕者有其田”提供了法律保证。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国家又陆续颁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等,这一时期土地改革的重要成果就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建立。
1978年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土地立法硕果累累。1980年,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国务院发布了《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1982年,针对经济建设中出现的乱占滥用耕地问题,国务院又颁布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农民建房用地和乡镇企业用地的行为,加强了各级人民政府对建设用地的管理。同年,我国颁布新《宪法》,其中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首次在法律上明确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正式宣布了城市土地的国有化。1986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颁布的第一部比较全面的调整土地关系的大法。它改变了过去土地分散、多头管理的旧体制,确立了全国土地、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新体制,并建立了由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法律制度、土地利用和保护法律制度、国家建设用地法律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组成的土地法律基本框架。1988年4月,为了适应土地使用制度的深化改革,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修改了《宪法》,删除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规定。同年12月,全国人大七届五次会议修改了《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这在我国土地法制建设中具有重大的意义。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逐渐加快,房地产业出现了蓬勃发展的大好形势,为了合理规范引导房地产业的发展,1994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登记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加强了国家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形式不断变化,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如一些地方违法批地、乱占耕地、浪费土地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耕地面积锐减,土地资产流失,人地矛盾十分尖锐。1986年通过的《土地管理法》已明显不能适应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需要。为此,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其修订的重点有: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从法律上确定为基本国策;将土地管理方式由以往的分级限额审批制度改为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效力,加强对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保护;在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上收审批权,特别是耕地的审批权和征地审批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年限提高到30年,保障农民享有长期的土地使用权;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从实施几年来的实践看,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对稳固农业的基础地位,保障九亿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围绕《土地管理法》的宗旨和制度,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1999年3月)、《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2000年3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7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3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8月)等。为了进一步治理和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推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并清理整顿开发区,解决农民失地失业问题,切实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的管理。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对土地权利体系建设不断提出新的要求,而我国土地管理法制建设为适应这些要求正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