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步骤,也是建设项目转入生产和使用的标志。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项目正式投入使用。
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证书。
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限内,承包单位要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承担保修与赔偿责任。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对房屋建筑工程作了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4.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购房人可要求开发商提供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该协议对质量保修期限作了明确的约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