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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程建设项目准备阶段

建设准备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征地、拆迁、报建、工程发包与承包等。按规定做好施工准备,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申请开工,进入施工安装阶段。

一、规划

在规划区内建设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要求,其工程选址和布局必须取得规划部门的同意、批准,并依法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才可以进行下一步建设活动。

二、获得土地使用权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者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余的土地都归国家所有。

工程建设用地必须通过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划拨而取得,需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工程建设的,也必须先由国家征用农民土地,然后再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给建设单位或个人。总之,工程建设用地是通过国家来获取土地使用权的。

通过国家出让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向国家支付出让金,并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书面出让合同,然后按照合同规定的年限、土地使用性质等要求进行工程建设。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通过国家划拨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可无偿取得,但应承担拆迁费用、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范围限于: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它包括城市给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通信、煤气、热力、市内公共交通等设施用地。

3.城市公益事业用地。指城市内的各种学校、医院、体育场所、图书馆等文体、卫生、教育事业用地。

4.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三、拆迁

在城市进行工程建设,一般都要对建设用地上的原有房屋和附属物进行拆迁。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四、报建

建设项目被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必须持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等资料,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

凡未报建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目的设计、施工任务。

五、工程发包与承包

工程发包与承包是指发包方通过合同委托承包方为其完成某一建设工程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工作的交易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有两种方式:招标投标和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招标发包指发包方根据招标法的规定事先制定招标文件,明确其承包工程的性质、内容、工期、质量等情况和要求,由愿意承包的单位递送标书,再由发包方从中择优选择工程承包方的交易方式。

建设工程直接发包指发包方与承包方直接进行协商,约定工程建设的价格、工期、违约责任和其他条件的交易方式。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比直接发包更有利于公平竞争,更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NEvl+ZHPZ0rz+0Ws71WvqUBziMDPJnrAJPQ2NO1n7MY3HHQWEN6n02nbapM5wzq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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