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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式语法面面观

2.1 构式语法发展简史

就哲学基础来说,构式语法(Construction Grammar)与结构主义语法、转换生成语法相悖,尽管其中的伯克利构式语法(BerkeleyConstruction Grammar,CxG)因开创者是从转换生成语法阵营分化而来而带有明显的转换生成语法所倡导的追求形式化的特点(详见下文)。结构主义语法、转换生成语法都追求进行形而上学的纯客观的语言分析。结构主义语法所隶属的结构主义语言学以现代语言哲学之英美分析哲学为基础,转换生成语法所隶属的转换生成语言学以笛卡尔身心二元论和心智哲学为哲学基础。虽然这两者的哲学基础有差异,但都追求语言研究的理想化、客观主义和形式化,认为语言是个相对封闭的系统,提出语言与言语相区分、语言能力与语言运用相区分,并倡导语言研究的对象是语言(能力)而不是言语或语言运用,这就是明证。虽然结构主义语言学和生成语言学在研究中诉诸的形式化程度有别,但都认为形式化是使语言研究成为科学研究的必由之路。而绝大多数构式语法理论(如认知构式语法、激进构式语法)所隶属的认知语言学以体验哲学、现代语言哲学之欧洲大陆人本哲学为哲学基础,强调身体与世界之间的互动经验、主体对互动经验的认知加工在语言形成和使用过程中有重大作用,所以不追求语言研究的理想化、绝对客观主义及高度形式化,而追求语言研究的人文主义,注重从人的认知机制角度阐释语言现象背后的语言规律。

构式语法理论脱胎于20世纪60至80年代Fillmore提出的格语法(Case Grammar,见Fillmore 1968 等)和框架语义学(FrameSemantics,见Fillmore 1975,1977,1982,1984等)、20世纪80年代末Lakoff在生成语义学(Generative Semantics)研究传统内提出的完形语法(Gestalt Grammar)。

Fillmore在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开创的格语法,力主:名词性成分的形态句法标记(句法标记指它受什么介词支配)取决于该成分在句子所示事件/场景中扮演的角色,即格角色(Case Role),即后来所谓的“语义角色”(Semantic Role)。格语法因提出了格角色而使语法分析中的语义层面日渐清晰。在抛弃生成语法关于深层结构和表层结构之间存在句法转换这个理念、恢复语法功能在句法研究中的重要性方面,格语法与Perlmutter、Postal等人开创的关系语法(Relational Grammar)不谋而合。关系语法把句子成分之间的语法关系以层次图的形式展示出来,第一层与语义相关,最后一层与表层句子形式相联系(详见图1中的左图)。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Fillmore还曾提议把格语法和关系语法的描写方法结合起来,即把格语法中的语义角色加到关系语法描写句子句法结构的轨层上(即把下面的左图变成右图,图中1代表主语,2代表宾语,Cho代表旁语,Pred代表谓词,Pat代表受事,Instr代表工具)。

图1

Fillmore认为,只有加上了语义角色,才能说明为什么上图描写的是“The field was destroyed with fire.”[农田被(人)用火毁了]而不是“The field was destroyed by fire.”(由于火灾,农田被毁)。Fillmore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初提出的框架语义学,是一个理解型语义模型。它是伯克利构式语法理论中语义部分的理论源泉,主张从与语法结构相关的词义的描写角度来细化形式和意义关系的刻画。

Lakoff(1977)倡导的完形语法提出,句法成分的语法功能是相对于整个句型说的。他认为被动句、双宾句、左分裂句(即强调句)等都有特定的句型。语法知识库就是这些句型的集合。这和构式语法所说的语法知识库就是构式库的观点已经非常接近。Lakoff列出的语言完形(linguistic gestalts,犹构式语法中的“构式”)的15个界定标准,其中有很多跟后来的构式语法界定构式的标准吻合。比如Lakoff说:“语言完形既是特设的(holistic),又是可分析的(analyzable),‘可分析’指它们有自己的组成部分,‘特设的’指整体不可以化简为组成部分的和。”Lakoff的这个观点与后来Goldberg(1995)定义构式所说的“构式具有形式或意义的不可推知性”完全一致。

Fillmore与其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同事、学生Kay、O’Connor等人(如Fillmore 1988、Fillmore& Kay 1993等)正是吸收了格语法、框架语义学、关系语法、完形语法的有关精髓,提出了一整套的构式语法理论,史称“伯克利构式语法”(Berkeley Construction Grammar,CxG)。其中,Fillmore(1988)首先发明了“构式语法”(Construction Grammar)这个术语,而Kay主要致力于构式语法研究中语义描写的形式化问题,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Kay的大部分研究都旨在使构式语法研究中的语义标注和通用形式化手段更加精致。这里需要特别交代的是,伯克利构式语法学派首先开启构式语法研究之门,除得益于其团队成员以往的相关研究、Lakoff的相关研究外,还得益于Bolinger、Zwicky、Lambrecht、Brugman等人的相关研究。这些学者都注意到习语、句子的意义不等于其组成成分的意义和组合关系的意义的和,往往要比后者多些,他们也或明或暗地提出结构有自身独立的意义,这种意义和某种结构模式之间存在约定俗成的联系。在Goldberg(1995)出版以前,“构式语法”通常特指以Fillmore为代表的伯克利构式语法。

比伯克利构式语法学派略早的是,Langacker在20世纪七八十年提出“空间语法”(SpaceGrammar,SG)理论,后来逐渐发展完善为认知语法(Cognitive Grammar,CG)理论。但是,Langacker开始较多地涉足构式语法研究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开始的相当长时间内,以Langacker为代表的认知语法学派和伯克利构式语法学派是彼此相对独立而又平行发展的,尽管他们都承认彼此有一些共识。1995年,Goldberg着手把认知语言学理论用于构式研究。从此,构式语法研究与认知语言学研究开始出现合流趋势。在让构式语法研究从认知语言学中汲取理论和方法营养方面,Goldberg和Lakoff志趣相投。于是,他们逐渐形成新的构式语法流派,即认知构式语法(CognitiveConstruction Grammar,CCG)学派。该学派逐渐后来居上。此后,“构式语法”往往特指认知构式语法。

21世纪初,语言类型学家Croft提出从语言类型学角度来进行构式的跨语言比较研究,开创了激进构式语法(Radical Construction Grammar,RCG)学派。在21世纪初还出现了Sag和Michaelis等人的“基于符号的构式语法”(Sign-based Construction Grammar)、Bergen和Chang的体验构式语法(Embodied Construction Grammar,ECG)、Steels和Beule的流变构式语法(Fluid Construction Grammar,FCG)、Ostman的语篇构式语法(Discourse Construction Grammar),虽未被公认为一个独立的流派,但是在研究范围上有较大的创新,提出之后受到了较多的关注,也有某些相对的独立性。这些构式语法研究理论/范式影响相对较小,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流派。总体说来,构式语法(Construction Grammar)发展至今,已经出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但主要流派有四个:以Fillmore、Kay、O’Connor等人为代表的伯克利构式语法、以Lakoff和Goldberg为代表的认知构式语法、以Croft为代表的激进构式语法和以Langacker为代表的认知语法(CognitiveGrammar)。

2.2 构式语法的四分天下

2.2.1 伯克利构式语法

正如上文所述,伯克利构式语法(CxG)理论,最初以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Fillmore教授的格语法(如Fillmore 1968)、框架语义学研究(如Fillmore 1976,1982 等)和Lakoff教授的完形语法(见Lakoff 1977)为基础。Fillmore认为,构式研究比句子研究内容广泛,不但包括句法研究,还包括词汇、语义和语用研究。在大多数情况下,构式是习语性的(idiomatic,即整体意义大于组成成分意义的和)。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Fillmore及其伯克利分校的同事、学生Kay、O’Connor等提出了构式语法理论,从探索构式的特性逐渐走向探索构式的共性。他们(Fillmore,et al.1988;Fillmore &Kay 1993,Kay&Fillmore1999)先是关注到英语中的一些特异表达式(即习语、特殊句式等),如Fillmor、Kay和O’Connor(1988)对习语“let alone”、Fillmore(1989)对习语“the A1-er,the A2-er”(越A1越A2)、Fillmore和Kay(1999)对“What’s X doing Y-ing?”(X怎么在Y呢?)、Kay(1990)对even结构的考察,他们发现这些特异表达式在自然口语中出现频率很高,在语言系统中并不少。于是,他们把研究这些特异现象时发明的程序和方法应用到研究普通语法现象上(Traugott& Trousdale 2013:3-4)。伯克利构式语法区分词汇构式(Lexical Constructtion)和语法构式(Grammatical Constructtion),语法构式就是Traugott(1995)所谓的“论元结构构式”(Argument Structure Construction)。

伯克利构式语法学派(至少在早期)认为,语素和单纯词不是构式,只是形义结合体(即象征单位),习语、句式等才是构式,句式是多个象征单位组成的复杂形式。

伯克利构式语法,又叫“合一构式语法”(Unification Construction Grammar,详见Goldberg 2006:Ch10),因为它主张句子的意义是由其中的词语的意义和句式的意义合并而来。伯克利构式语法认为,构式必须具有内部复杂性,可以再分解,故语素、单纯词不是构式。

伯克利构式语法,其形式化倾向明显,用特征(集束)来表示构式的句法、语义等信息。其近期研究出现了新动向。Boas和Sag(2012)试图对索绪尔的符号定义进行改造,把符号改造为“音、形、义、用四者的结合”(“用”即语用,包括符号所在语用环境、所在整体的信息结构特征等),说构式也是一种符号。他们还用形式化手段对构式进行了音、形、义、用四方面的描写。

2.2.2 认知构式语法

Lakoff(1987)、Goldberg(1995,2006)的构式语法研究在认知语言学框架内展开,本书沿袭Croft和Cruse(2004)的做法,称之为“认知构式语法”(Cognitive Construction Grammar,CCG)。Goldberg认为,构式是独立于词汇语义规则之外的语法实体。构式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语素、复合词等,还包括句式。句式有其独立于其组成成分的抽象语义,即其意义不都能从其组成成分的意义、成分之间的组合关系和现存构式的意义中推知。Goldberg(1995)指出了以往动词中心主义的句法研究范式(比如论元/题元结构研究)的不足,即句义并不完全是由中心动词和其论元的意义按一定规则投射出来的,只采用自下而上的从词到句子的研究范式不能对所有句法现象作出充分解释。Goldberg认为,基础句式(如双宾句、使动句、[动作—结果]句/动结式)有独立的心理存在,故称之为“××构式”[如:双及物构式、使动构式、动结(构)式]。她比较重视动词的论元结构与这些构式之间的互动。我们认为,句式分为特殊句式和普通句式。特殊句式(如“S比N还N”)有独立于其组成成分、组合关系和现存构式的意义,换言之,其形义之间的联系规约化程度高。因此,根据意义的不可推知性这个标准,特殊句式是一种构式。普通句式(如“S比N还A”)没有独立于其组成成分、组合关系和现存构式的意义。因此,根据意义有不可推知性这个标准,它不是一种构式。如果说普通句式有什么抽象意义,那么这个抽象意义也是从无数个同类型的具体句子中概括出来的。即使我们放弃不可推知性这个标准,改用心理现实性这个标准,也不能保证常规句式是构式,因为常规句式是语法学家从无数句子示例中人为概括出来的。Croft(2001:5)指出,最概括的范畴很可能不具有心理现实性。我们认为常规句式就是非常概括的范畴。所以,本书刻意区分象征单位(即音义结合体)及其构成的具有心理现实性的复合形式(构式),主张合成词、习语、特殊句式是构式,而语素和单纯词不是构式。Goldberg的构式语法研究起初主要关注基本句式。她所谓的“构式义与动词词义的互动”,其实就是句式义与中心动词的词义之间的互动。

2.2.3 认知语法

Langacker(1987,1991,2005)的认知语法(Cognitive Grammar,CG)模型是在多种认知语法中最常见的。该理论认为基于真值条件的形式语义学有一定的局限性,语义不但可以反映所描写的情境,而且还会受该情境的组织样式和人对它的识解方式的影响(刘宇红2004)。

Langacker主张,语法可以化简为作为音义结合体的符号的组织规则,但这并不意味着语法不存在。语法还是现实存在的,儿童需要学习它才能掌握语言,语言学家需要描写它,才能最终实现语言理解和表达的机器模拟。把语法化简为符号组织法,正如把水分解成氧原子和氢原子之间的化合规则一样,是一种科学的研究方法。

Langacker对构式有前后两种不同的认识。Langacker(1987:82)指出,“语法构式是象征单位的复合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象征单位组成”。Langacker(2007:115)指出:“构式可以是任何长度的表达式,包括语素、词、短语、小句和句子。它们或是具体的表达式,或是从具体表达式中抽象出来的图式。”可见,Langacker早年认为语素和单纯词只是象征单位(即符号),而它们参与构成的合成词、短语、句子才是构式。而近期则认为语素和词也是构式。笔者认为Langacker的观点转变很可能受到了在构式研究领域影响更大的Goldberg的影响。本书认为,这种观点转变是一种倒退,因为它模糊了单纯词与合成词、固定短语与自由短语、句子与句式、常规句式与特异句式两两之间的差异,使构式库成了垃圾箱,无所不包。虽然多数构式语法理论声称构式库是有序的层级系统,构式之间存在承继关系。但是,构式之间除了有纵向的承继关系,还有没有横向关系?纵向的承继关系到底有哪些类型?一种语言中的构式网络到底有多少层?这些问题目前的构式语法理论都没有说清。

Langacker在构式研究中对形态、句法关注较少,而较多地关注语音、语义,因为他认为构式可以化简为象征单位的组合,而象征单位可以理解为音义结合体。Langacker的认知语法高度强调认知主体对同样的场景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识解的能力,强调识解结果受视角/视点选择、侧面选择、扫描方式、精细程度等方面的影响。

2.2.4 激进构式语法

激进构式语法(Radical Construction Grammar,RCG)是由Croft(2001)提出来的。激进构式语法的激进之处在于,提出对最晚自结构主义语言学以来的句法证明方法进行重新评估,力主与以往的句法理论决裂,从根本上放弃以往的句法理论所使用的一套套句法术语(如主语、宾语等),以便对句法的语内和跨语言多样性作出充分的描写和解释。分布分析和它所描写的语法事实与“句法结构是由更小的单位组合而成”的假设不兼容。Croft(2001:5)指出,“最概括的范畴和原则很可能不具有心理现实性,因而对最概括的范畴或原则的探求很可能是对不存在的东西探求”。比如生成语法探求出的所谓的轻动词(light verg)、结构格(structural case)以及一个又一个的准则、原则等。这样一来,越概括的东西,越会被描写为深层结构中的东西、普遍语法中的东西。“跨语言共性无法通过对一种语言作‘深入细致’的分析和构拟尽量概括的范畴、原则或准则来发现……语言共性是通过对构式的结构模式的跨语言比较而发现的。”

激进构式语法主张取消句法成分概念。以往的语法研究(如生成语法)论证句法成分概念之必要的证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形态或语序所编码的句法成分之间的依存关系(coded dependency)。比如,英语人称代词作主语、宾语、定语时分别用主格、宾格和属格形式,主动句中主语放在中心动词前,宾语放在中心动词后。二是通过成分之间的搭配限制所反映出的成分依存关系(collocational dependency)。比如burst into bloom的主语只能是植物名词(短语)。Croft(2001)论证说,第二方面其实基本都是语义上的选择限制(selectionalconstriction) ,即词语与其他词的搭配可能受到该词指谓的概念的限制,这不能证明主语、宾语等句法成分一定有存在的必要。生成语法假设的句法结构之深层结构其实就是语义结构,反映的不是所谓的句法成分之间的搭配限制,而是语义成分之间的选择限制。所谓的深层结构和表层结构之间的转换操作,其实是为了处理语义结构和句法结构之间的不匹配而假设出来的。第一方面中的语序安排其实是有语义动因的,是句法对语义的临摹。而中心动词的第三人称单数现在时标记、人称代词的格形态,在Croft的笔下,也被证明是语义使然。Croft(2001:186-188)发现在沃尔皮里语(Warlpiri)等很多语言中,句法上的不连续成分之间在语义上的密切联系必须通过格标记的一致关系来标注。

激进构式语法有明显的类型学倾向,提出要解释同一种语言内表示同一意义的句法实现形式的多样性和不同语言表示相同意义的句法实现形式的多样性,即内部多样性和跨语言多样性。Croft主张,要以语法的跨语言差异为研究起点,建立一个解释性模式,而不是以语法的跨语言共性为研究起点来建立普遍语法的研究模式。换言之,他认为没有哪两种语言会存在相同的构式。Croft关注语法描写与语言类型之间的关系。他认为,语法范畴(如名词、动词、形容词)是通过构式来定义的,而构式是因语言而异的。所以,过去使用的“主动语态”“被动语态”“中动语态”等语法范畴不能穷尽世界语言语态系统的多样性,“普通体”“完成体”“进行体”等也不能穷尽世界语言体态系统的多样性。基于上述考虑,Croft认为,追求发现普遍语法的相关研究必须让位于构式研究。激进构式语法在许多方面和Langacker的认知语法有共性,但Croft对构式的定义从一开始就比较宽泛。他认为,不管语素还是句子,都是构式。激进构式语法比较关注上位构式和下位构式之间的层级关系和承继关系、形似/义近构式的跨语言差异,关注语用法的规约化对构式化的作用。

2.3 构式语法的四大流派之比较

2.3.1 共同之处

上述四个派别的构式语法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承认以下几点工作假设:(1)语法的基本单位是构式,构式是后天习得而不是天赋的。构式包括词汇构式和语法构式,但无论哪一种,都可以化简为形式和意义/功能的结合体。(2)句法结构的非转换性:语义结构直接投射为句法结构,句法结构不存在深层和表层之别,更不存在深层结构向表层结构的转换。换言之,句法结构不是通过转换生成的。(3)语言系统和认知系统一样,是一个由节点和节点之间的关系构成的网络系统。处在每个节点上的是作为形义结合体的构式。节点间的关系可以通过有等级的构式承继(inheritance hierarchy)的形式表示出来。(4)句法并不自主,句法依存于语义。生成语法学家声称句法是自主的,但他们提出的一些句法操作上的限制(如邻接限制/SubjacencyConstraints、孤岛条件、约束原则/BindingRules等)其实是语义或语用性质的,与信息的认知加工难度密不可分。(5)各种语言语法之间的差异比共性大得多,寻找普遍语法的努力应让位于寻找各语言语法特点的努力。(6)多数派别还认同:语法是由(语)用法规约化而来,正所谓“习惯成自然”。世上本没有语法,大家都这么用,这么用就成了语法。不这么用就是不合语法。因此,构式语法不严格区分句法和语用。(Goldberg1995:7)(7)所有语法现象都具有同等重要的研究价值,不存在核心对象和边缘对象之别,不会认为主动语态的肯定陈述句是基础句,因而更有研究价值。以上七条与生成语法之句法转换性/生成性、语言能力天赋说、句法自主论、普遍语法假设、模块论等主张针锋相对。

2.3.2 不同之处

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对构式的界定、描写和构式之间关系的分析上。

第一,在对构式的界定上,以Langacker为代表的认知语法学派(CG)、以Fillmore为代表的伯克利构式语法学派(CxG)、以Goldberg为代表的认知构式语法学派(CCG)、以Croft为代表的激进构式语法学派(RCG),都说“构式是形式和意义的结合体”,但形式包括哪些方面[是只包括语音还是也包括语法结构(如构词模式、句法结构模式)],意义包括哪些方面(例如:语用功能算不算意义?),各家认识不同。Langacker(2003)指出,认知语法所谓的“形式”仅指语音,不包括语法结构。认知语法研究虽在实践中把构式看作符号串,但在理论主张上声称构式是符号,符号是能指和所指的结合体,能指通常只指符号的音响形式(即语音)。而在伯克利构式语法、认知构式语法、激进构式语法理论中,“能指”还包括语法结构,“所指”除了意义外,有时还包含语用功能。Goldberg(1995:51)说“构式可以是语义层和句法层的结合体”。Croft(2001:62,175)说“构式是基本表征单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就不能再分解。构式是形式和功能的结合体。形式指形式结构,即形态/词法结构(构词模式)、句法结构;功能指功能结构,即语义结构”。激进构式语法从根本上放弃了其他学派定义构式所依据的意义/功能的不可推知性标准。Croft(2001:180)明言“构式的意义可以从其组成成分的意义推知。构式意义的形成符合语义组合性原理”。认知语法、认知构式语法、激进构式语法三者之间的差别可以表示如下:

图2 认知语法和(认知/激进)构式语法的符号观之比较

认知构式语法和激进构式语法把语法结构也看作构式的形式内容,起初主要是为了兼顾词的等价物——习语。比如,英语习语“spillthe beans”[(字面意义)撒了豆子;(规约意义)泄露秘密]、“pullstrings”[(字面意义)(木偶戏中的幕后)牵线;(规约意义)暗中操作]有自身的内部语法结构,其中的动词和名词不能用其同义词替换。但是,后来他们把构式从习语扩大到普通句式,声称普通句式也有形式极和意义极,是构式。这就有些欠妥了。 就对生成语言学的句法自主论的反动来看,认知构式语法和激进构式语法其实还不如认知语法“激进”呢,因为认知语法从根本上否定了句法结构的独立存在,认为句法结构只不过是符号的配型,可以化简为词语的组合,语素、单纯词才是真正的符号。Langacker在早期研究(Langacker 1987,1991)中坚持认为,语素和单纯词是象征单位,而多个象征单位的组合才是构式,即认为构式最小也要是复合词。近年来,Langacker逐渐接受Goldberg等人的观点,认为构式可以小到语素,大到句式。

当然,Langacker虽然说构式是形义结合体,但在相当长时间内在研究实践中是把构式看作形义结合体的组织模式,即词法结构或句法结构。这从Langacker(2005)绘出的下图也可以看出:

图3

激进构式语法和认知构式语法都把构式的概念无限扩大。结果,符号串(如句式)和符号都被看作构式。普通句式这种符号串也被看作一种符号,跟词类似,也有形式和意义两极。但是,普通句式的意义具有可推知性,与构式具有意义的不可推知性这个论断矛盾。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他们又说构式是“被当作一个整体来记忆的语法实体”。这样,他们就可以把常规句式也看作构式(一种心理表征符号)了。他们对句式这种“符号”的能指的描写就用到了诸如N、V、A或S、O这样的语法概念(激进构式语法放弃了S、O这样的句法成分概念,但用到了N、V、A等词类概念)。因此,他们对生成语言学的句法自主论的反驳就显得不那么彻底了,因为他们自己在研究实践中已经离不开名词、动词、形容词这些语法概念,似乎语法跟语义是相对独立的,有自己的一套特设概念。而Langacker的认知语法在研究构式时表面上虽也使用了N、V、A和S、O等“语法”概念,但在Langacker那里,这些并不完全等于传统语法所谓的名词、动词、形容词和主语、宾语,它们是从概念/语义角度而非语法角度来定义的。比如,用射体(trajector)和地标(landmark)来定义S和O。所以,在Langacker的认知语法早期理论中,语素、单纯词不算构式,因为它们是象征单位,不具有结构复杂性(即内部不能再切分)。只有象征单位的组合形式(如固定短语、句式)才是构式。我们认为,像Croft和Goldberg那样既把语素、词、短语、句式等都看作构式,又声称构式是形义结合体,其实多少有些自相矛盾,因为合成词、短语、句式是形义结合体的组合形式。Goldberg、Croft等各家关于构式的看法可以总结如下:

表2

第二,对构式的描写方法不同。由于代表人物是从生成语法阵营分化而来,伯克利构式语法与生成语法学的追求有相似之处,在语法分析中都追求规则的最大化和表现形式的明晰性,所以最好诉诸形式化。请看伯克利构式语法学家对汉语中一种“把”字句的描写:

图4

上图采用特征—取值(feature-value)对子的集束来描写该构式各部分的特征。比如cat v中cat是特征,v是该特征的取值。cat v表示范畴特征是动词。同理,gf obl表示语法功能(grammatical function)是作旁语(oblique);args{agt,pat}表示论元结构中含施事和受事;sem result-goal表示语义角色是结果—目标。整个构式描写包括语义(sem)、句法(syn)、语音(phon)信息。在语义部分,把“把”字句的意义分解为三部分:Ⅰ、Ⅱ、Ⅲ,分别是活动(act)义、变化(BECOME)义、致使(CAUSE)义。整个“把”字句的构式义就是通过某活动使客体变得具有某特征。在句法部分,主要描写该构式中核心动词的配项/论元(val),包括旁语(obl)、补足语(comp)。

认知构式语法和激进构式语法对句式的语法描写方法虽相近,但也有不同。这可以用两派对双及物构式的语法描写为例,说明如下:

图5 认知构式语法的构式描写方法

图6 激进构式语法的构式描写方法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激进构式语法对构式的语法描写不包含主语、宾语等句法成分 ,没有认知构式语法直观,尤其是在对句法和语义之间的映射关系的刻画上。认知构式语法的构式描写(图5)中包含有独立的句法层,激进构式语法的构式描写(图6)中不仅包含了NP、V等语法概念,而且还包含了它们之间的线性顺序。这样一来,认知构式语法和激进构式语法对生成语法的“句法自主论”的反驳就显得乏力了。

在语言系统的心理表征是否允许冗余方面,伯克利构式语法也与其他三家不同(其他三家要么归属于认知语言学,要么与认知语言学有密切联系),它与生成语法相似,即强调语言系统的心理表征没有冗余 ,所以语法学家构建出来的构式网络体系之中不应该存在冗余现象,即构式网络体系的构建要严谨而精致。在构式网络建构方面,伯克利构式语法只承认上位构式和下位构式之间的承继关系,而认知构式语法还承认构式之间的多义关系、隐喻投射关系等,激进构式语法受其类型学追求的影响,用概念空间的不同切分来表示构式之间语义关系的跨语言差异。

第三,激进构式语法在分析构式时,不承认中心动词和其他成分之间有语法关系,不会用到诸如主语、宾语之类概念,承认的只是构式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整体—部分关系。这跟伯克利构式语法、认知构式语法不同,而与认知语法有些相似。

本书并不承诺在以上四派某一派的理论体系内展开研究,虽主要遵循认知构式语法和认知语法的研究范式。本书在研究具体构式时采取实用主义的做法,哪一派的方法管用,我们就借鉴哪一派的方法。好在以上四派虽然理论和方法有分歧,但在根本语言观和基础工作假设上有上文所述的四点共性。 5cRDQvORLpSLHcbkaddT8NgtITS4Tr+NXDWSHocILY04ub/5+x7bhsc18UFH89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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