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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人的社会存在是一种公共性存在

对人的公共存在特质进行考察的第二个维度,应当从人作为社会存在物这一规定性来展开。人的社会存在,一方面表现在现实的个人总是社会中的个人;一方面则在于社会生活对人而言是一个物质的、客观的生产生活过程,具有生成发展维度上的前提性意义。社会生活之于人的客观性,表现在人类繁衍生息、生产关系建构乃至自然前提等方面,都是不以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人作为具有个体主体性的存在,在与外部世界互动过程中,始终是以社会存在物的形式即以“类”属性为前提来展开。事实上,作为“类”而不是“种”正是人与动物相区别的一大特征。在马克思主义的视域中,实践是人之为人的基础和自我实现的根本方式,是人所特有的存在方式。在马克思看来,任何物种的整体特性、类特性都建基于其自身生命活动的性质。作为类存在物,人“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改造无机界,人证明自己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就是说是这样一种存在物,它把类看作自己的本质,或者说把自身看作类存在物” 。人的类存在,就是公共的社会存在。

人的类存在,并不否认人的个体主体性。经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三大具有历史性意义的重大事件,人作为独立自主的个体即人的主体性特质“被发现”了。个体主体性的发现是人类历史发展的重大成就,个人终于获得了从物的依赖、人的依赖中解脱的可能;人们对个体主体性的追求,大大加速了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个体主体性的逐步彰显和确立,业已成为评价历史的重要指针。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这种“主体间”的关系,内在的具有某种公共性,并建构起与之相应的公共存在。事实上,在任何类型的集体、民族、社会和国家共同体中,“公共”作为区别于个体的概念,本身也都意味着集体中甚至集体间的不同个体之间公有、共有抑或共同的某种性质或实存。正是这种公共特质的存在,为个体特质的自我实现和彰显提供了可能性和现实性。因为任何单一主体的行动都是在与别的主体的互动中实现的,离开了外在的主体,单一主体的行动就失去了实现的空间和存在的意义。

现实中的个人是一个个个体性的存在物,可以像自然界其他生命个体一样独处与独行。但是,这种直观上的独处与独行,是以内在的作为社会公共存在的本质为基础的。近百年来,世界各地发现的狼孩、狗孩、熊孩等都一再地证明,即使是拥有人的遗传和外表,只要脱离了人类社会、脱离了社会生活,其生存和发展方式都不可能称得上真正意义上的人。无论藏身深山或寄居孤岛的隐者,都不可避免地带有人的特质,带有人类生活的特质。就此,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谈到人的本质时首先说:人的“本质不是它的胡子、它的血液、它的抽象的肉体,而是它的社会特质”。所谓的社会特质,即人并非表象上所展示的单个独立存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现实的人”总是社会中的人。离开了社会的人,不能成其为人。

作为类存在物,人必须依赖群体才能实现作为人的生存和类的延续。人类的存在方式来自并超越了动物的群体生存方式,进而又超越了其他所谓的“社会动物”的生存方式,进化为人类社会的存在方式。人类的群体性、社会性存在,对于彼此区别的个人而言,是一种公共性的存在即公共存在,是个体存在赖以实现的现实条件。个人作为一种在公共空间生存的政治动物,从降生的那一刻起就为公共的社会关系网络所包围,并在发展过程中自觉不自觉的内化为社会关系网络中的节点和环节。所以哈贝马斯也指出,生物意义上的人只有“进入了张开双臂拥抱他的社会公共空间之中,他才成为一个人。我们的生活世界在内部共同拥有一种公共性,它既是内在的,也是外在的”

社会中的人,同时也是以实践为手段自我实现的人。实践活动的目的性决定了人的活动的导向性。就人作为个体的存在而言,其活动总是个体的活动,具有私人性;人的社会存在本质,使得个体活动在整体上从属于类活动,具有公共性。在这里,个体性与公共性统一于人的实践,是同一活动的不同侧面。从实践活动的导向来看,个体活动总是具有特定的利益取向,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这种利益取向具有私利性;利益作为一种社会范畴、表征着特定的社会关系,加之人的社会存在本质,使得个体的私利只能在社会条件中得以实现,因而私利又具有了公共的属性,或者说,私人利益的实现要以公共存在为基础。现实实践中,主体往往过度强化私人的诉求,以致存在将个体私利凌驾于社会公共存在基础之上的可能。在主体性视阈中,这种绝对的个体主体性,就是在消解、侵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性诉求。任其发展,社会将异化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最终必将把社会乃至人类推上绝境。

基于此,人类需要某种凌驾于个体和社会之上的力量,对个体主体的行为和诉求进行理性的调节。在阶级社会中,这个力量就是国家。也正是这样的目的本身,决定了国家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为了个人之间的、社会的也即公共的目的而产生的。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 这种为避免“把自己和社会消灭”的“秩序”需求,反映了人的类存在特性、是人无法以个体自然生命形式实现人本意义生存的直观彰显;与之相应,国家的产生和职能,都是基于个人又超越个人之上的,具有公共的指向性。现实社会中的人,同时也是国家中的人,只有在社会中、国家中,才能成为真正的人。鲍桑葵也敏锐的觉察到了这一点并指出:“社会统一体实际上只有在众多的个人中才能是完整的。” 由此我们可以理解,国家是凌驾于个人之上的力量,本质上是一个维护和实现个体利益的公共空间。

人类历史就这样在千千万万独立的个人相互冲突,而又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保障一定秩序的基础上,不断向前推进,历史也因此成了共同的历史。这样的历史本身,与每个个体所设想所追求的都不一样,但是也就是在个体间相互斗争、相互博弈的过程中,人们自觉不自觉地为历史的发展贡献着自己的力量。或者说,相互斗争、相互博弈本身就是人们参与历史、为历史进步贡献力量的路径和方式。个体的贡献最终汇聚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着历史的进步。历史也就此作为人类活动、公共活动的产物,成为现实的人类共同的历史。 5fowgm/QZfNwKg/WD0W5Y2yMIuywl8c4MevOiz8WpZt61AEZMONVRVFGPe2NVd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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