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在马克思主义的视域中,物质具有第一性,意识具有第二性。公共意识作为客观世界在人脑中的反映形式,在观念形态上是隶属于意识的子范畴。从发生学视角进行考察,社会公共意识的产生遵从思维与存在关系的基本原理。与社会公共意识相对应的范畴,是社会公共存在。概念清晰是问题澄明的前提。对社会公共意识问题的相关概念进行严格的界定和详细的考察,是阐明社会公共意识问题的必然要求。在这里,首先需要把握的是何谓“公共”。
“公共”是一个指涉颇广、含义丰富的概念。在汉语中,首先,“公共”强调公有、公用之意,也就是非特殊、非个别的。据《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记载,释之在谈到何谓“法”时特别强调:“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在这里,“公共”强调的是普遍适用性。其次,“公共”强调公众、大众之意,唐代罗隐在《谗书·丹商非不肖》中说:“盖陶唐欲推大器於公共,故先以不肖之名废之。”在这里,“公共”是人,即社会中的个人、社会大众,强调的是某物的对象性。其三,“公共”强调共同、协调之意,宋代苏辙在《论御试策题札子》中提到:“臣愿陛下明诏,臣等公共商议,见其可而后行,审其失而后罢。”在这里,是指多人一起协同、共同来完成,强调的是过程和方式方法。
在西方,英语中主要有两个词汇有“公共”的意思,一是“common”,有公共的、共有的、共有权、共同的等含义,主要强调人们在工作、交往、生活等具体行为上相互协同、相互配合的重要性,意指个人应当超越个体自私自利自我的本性,从与他人共在互动的角度展开个人的活动。另一个是“public”,有公众的、公共的、公开的、知名的、大众的、公共场所等含义,主要从客观属性的角度强调某种物或行为的敞开性、公开性、共有性。根据哈贝马斯的考证,这个词在17世纪中叶开始在英语中出现。在当时,这个词在某些特定场合还与“世界”或“人类”通用。法语和德语中的“公共”,就主要指向人,意指人是一种公共的、社会中的人。
经过以上考证可知,无论在中西方何种语境中,“公共”都是与个人、私人相区别的概念。一方面,打上“公共”标签的事物,在对象意义上强调普遍,具有普适性;另一方面,“公共”强调事物具有公开、开放的特质,具有大众性;再一方面,从现实实践看,“公共”强调过程的共同、协同特征,具有方法性。社会公共意识中的“公共”,兼具以上几个重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