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当前所言的“天赋人权”,在英语中的表达是“Natural Rights”,直译的话应当表述为“自然的权利”“天然的权利”。最初进行翻译的国人取其义而将之译为“天赋人权”,沿用至今。“Natural Rights”这一概念的最初使用者是荷兰著名法学家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他还对这一概念进行了初步的解释,因而被奉为这一学说的创始人。其后,英国学者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约翰·弥尔顿(John Milton,1608—1674)、约翰·洛克(Locke John,1632—1704)和荷兰的巴鲁赫·斯宾诺莎(Baruch de Spinoza,1632—1677)将这一思想不断丰富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论证。随着这一思想影响力的不断扩大,法国的查理·路易·孟德斯鸠(Charles de Secondat,Baron de Montesquieu,1689—1755)、让·雅克·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1712—1778),德尼斯·狄德罗(Denis Diderot,1713—1784)及美国的托马斯·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1743—1826)等进一步发展并实践了“天赋人权”论。
“天赋人权”的核心观点,在于强调每个人“天然”具有某些人所特有、人之为人、不可剥夺、不可让渡的权利。大批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从经济、社会、宗教、理性和哲学等层面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探讨,最终形成了相对完整统一的资产阶级天赋人权论。虽然在具体的表述中会有所差异,但各学者所持天赋人权论的核心近乎完全一致:自由、民主、平等是人人生而享有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权利,是人的天性,是一种自然的、人之为人的本质所赋予的权利。这些权利对人而言,处于先在地位、具有生成意义,尊重并尽可能实现这些权利应当成为人们的基本价值取向。如果说自由、民主、平等是理论化的表达,那么在现实中,这种权利就依附于并以个人财产私有权、政治参与权等表现出来,国家还要以司法独立等制度设计来确保相关权利不受损害。理论与现实的要求现结合,构成了天赋人权理论的完备体系。天赋人权思想于1776年和1789年分别被载入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正式成为资产阶级的政治纲领及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