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作为客观世界发展的产物和对于物质世界的反映,是物质世界的属性和构成环节。换言之,社会公共意识是社会公共存在发展的产物和反映,是社会公共存在的属性和组成部分。在传统的理解当中,物质和意识是客观世界的不同属性,双方是二元分裂的同一世界的不同表现形式。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就社会公共意识与社会公共存在的相互关系而言,社会公共意识特别是通过实践固化为社会公共存在抑或内化为主体行为标准的社会公共意识,会转化成客观或形成强大的社会公共存在的“场”,实现主观向客观的转化。
第一,社会公共意识通过实践转化为新的社会公共存在。主体在社会公共意识的指导之下,可以通过社会实践创造出新的更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社会公共存在。以国家为例,在传统的理解方式中,国家是历史的、矛盾的产物,是社会主体虚构的一个共同体。但是在现实中我们发现,国家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共同体,它以自身的各种职能彰显自身的存在和地位。国家本身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由不完善逐步趋于完善的过程。这一过程本身,即主体根据维护现实公共存在需要对国家的改良过程,是根据一定的政治思想、法律观念逐步建构公共存在的过程。政治思想、法律观念的形成,本身也是一个社会公共意识逐步凝练升华并最终具体化的过程。
第二,社会公共意识通过公共道德、公共伦理等形式转化为内容主观却形式客观的作为社会公共存在的“场”,实现主观向客观的转化。物理学意义上的“场”,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却客观存在的物质属性或状态,如“电场”“磁场”“引力场”等。人类主体作为会思想、有情感的理性存在物,在长期的进化特别是作为社会公共存在的发展过程中,总结并凝练出诸多基本的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本身是主观的,也是公共的。当社会大众广为接受并以这些准则作为自身行动约束及导引时,会产生一种人类特有的并只能通过理性进行把握的客观存在的“场”。就具体事物的道德、伦理评价而言,不同的民族有自身的认知和规范。人类总体上也有广为接受的基本公共道德和公共伦理,比如日常生活中的尊老爱幼、战争进程中的不杀俘虏、全球化时代的保护环境等公共道德和公共伦理。这些看似主观却客观存在的道德伦理规范,对主体的行为起着规范导引作用。这些公共道德、公共伦理的诞生及发展,是社会公共意识的具体化。
社会公共意识通过实践实现从主观向客观的转化。在现实社会中,社会公共存在和社会公共意识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它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是不可人为割裂的。对其中任何一方的研究,都要在动态的基础上正确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否则,就会犯形而上学的错误。
总之,社会公共意识不仅反映社会公共存在,更在这种反映的基础上对社会生活能动的创造性设计,通过引领主体的实践活动自觉反作用于社会公共存在。这种能动的创造性设计和实践,造就了属于人的世界,使人的社会存在与动物的自然存在具有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