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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公共存在决定公共意识的产生和发展

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立场。自然科学早已证明,人的意识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是人脑这种特殊物质的功能,是物质世界中一种特殊的存在。意识统一于物质。社会意识的产生发展依赖于社会存在,社会意识的本质是以观念形式反映出来的社会存在。

首先,就产生而言,意识来源于实践,社会公共意识在社会公共实践中产生。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实践的哲学,实践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同时也是意识产生的根源。现实中,“劳动对意识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它提供了意识产生的客观需要和可能。” 人们在劳动实践过程中,通过感官获得对外界的直观感受,并通过能思维的大脑对感官获得的信息进行理性的抽象和概括,形成相关的意识。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对整个人类社会具有前提性的意义。人们的社会、政治以及精神生活,都受物质生活生产方式的制约。社会公共意识的产生,根源于人们的社会实践。任何类型的实践,本质上都是公共的。人作为社会存在的公共性本质,决定了人的社会实践活动,只能在公共的前提下展开。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在构成,从对象的选择、过程的实施到结果的评价,都是以社会所提供的条件为前提的。社会的公共性,赋予了社会实践的“公共”特质。社会公共意识,来自社会公共实践活动。

其次,就内容而言,意识是对存在的反映,社会公共意识则是对社会公共存在的反映。意识起源于实践,实践对象的客观性,决定了意识内容只能是客观存在的主观映像。马克思在阐述人通过实践认识对象世界的过程时强调:“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 这样一种交织是全方位的、立体的。公共意识的内在构成,无论涉及社会秩序、经济关系、政治制度、文化传统,还是宗教信仰或道德观念,都来源于客观的社会公共领域,都是对现实社会存在的反映。就阶级社会而言,不同阶级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应的社会规则规范、道德伦理等,都体现着阶级社会中人们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社会公共意识的内容,是主体对现实社会公共存在形式的认知和反映。

第三,就载体而言,任何类型的意识包括社会公共意识,其需要通过语言得以表达。语言的公共性特征,赋予了公共意识先天的公共性。诚如海德格尔所指,语言是存在的家园。人类意识和思维都离不开语言,语言是意识和思维得以可能的必要条件。语言的产生和发展同样来源于实践。实践作为主体自我实现的方式,是一种“类”的活动,是主体间共同的、“公共的”行为。实践的过程,不可避免地需要主体之间相互的交流,交流的媒介即是语言。“语言是一种实践的、既为别人存在因而也为我存在的、现实的意识。语言也和意识一样,只是由于需要,由于和他人交往的迫切需要才产生的。” 语言的产生,使人类主体能够用词语来概括各种感官经验,为抽象思维的进行提供载体,并使主体之间能够进行思想的相互交流。语言作为媒介的这一特征,本身就意味着两个及两个以上主体的存在,具有先天的“公共性”。所以,社会公共意识的载体及其本身,就是公共的。语言这一公共媒介的诞生,推动了人类意识日趋严密,并成为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四,社会公共存在的发展变化决定社会公共意识的发展变化。意识作为主观对客观的复写、反映和认识的本质,决定了客观存在的先在意义,客观存在的发展必然引起意识的相应变化。社会公共存在作为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现实,决定了社会公共意识的变化和可能。经典作家就此指出:“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 人们现实公共生活的变化,是历史发展进步的重要表现。历史的进步性和变动性,要求人们的意识随着相应生活条件、社会存在形式和社会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社会公共意识变化的根本原因植根于社会公共存在之中。 jvU3j380IOZzfZRKjeNBsy8/gmlLCfpPwVvfHKhn/xbJBE1NTimjxyvdK0psKU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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